沈政发〔2016〕6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6〕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市与台湾地区经贸往来和经济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助力转型升级
(一)引导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按照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积极参与我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加快实施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参与全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政府科研项目,与相关单位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我市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激励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传统制造业企业,开展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清洁能源利用;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的中小企业;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其存量房屋和土地兴办信息服务业、研发设计、创意产业、旅游业等现代服务行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规划国土局、服务业委、旅游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加大对金融业投资支持力度。推动两岸金融合作相关政策在我市试行。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引进并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设立金融机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台湾同胞投资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改制为法人金融机构后注册或迁入我市的,以及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通过建立融资平台、创办担保机构等方式,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开展金融和投资服务;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三)鼓励在沈设立总部机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管理、出入境管理、就业许可、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便利。(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公安局、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四)加强“海峡两岸(沈阳)青年创业基地”建设。在资金、服务和媒体等方面,积极为两岸创业青年提供完善的政策配套服务。我市设立的青年创业类基金可为在我市注册成立公司的台湾青年提供咨询服务和资金支持。我市各类大学生实训基地可为在我市高校就读的台湾大学生提供实习和训练平台。对于台湾高校、其他国家和地区高校就读或毕业的台湾学生,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实习、就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团市委、市财政局、金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及和平区政府)
二、优化营商环境
(五)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台湾同胞在我市投资且符合国家政策的,可享受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的相关政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六)推进投资便利化。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参与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业、农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依法取得项目特许经营权或与该项目对应的配套性、补偿性项目经营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金融办,各项目主管部门及所在区、县(市)政府)
(七)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台湾同胞投资者申请在我市设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取得批准文件和相关前置行政许可外,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任何机关或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检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不得向其摊派或另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工商局、执法局、卫生计生委、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局,各项目主管部门及所在区、县(市)政府)
(八)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和新三板、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中长期票据、短期融资融券等筹措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九)搭建投资服务平台。我市要建立统一的台湾同胞投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台湾同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各类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进一步完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外经贸、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提供相关信息数据资料。市台胞接待站通过法律咨询、政策咨询、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等方式,为台湾同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公共事务服务。我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平台,接到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投诉后,要及时调查,依法办理,投诉事项重大或需有关部门共同处理的,可提报同级政府或上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外经贸局、工商局、公安局、台办)
(十)提升生活环境质量。在我市居住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享有与我市常住人口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为就诊台湾同胞申请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提供便利。在我市居住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我市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与我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并可根据相关政策享受适当照顾。在我市创业、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台湾同胞依法享有业主的相关权益。支持在我市居住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参与社区公益活动,保障其依法享有社区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台湾同胞在我市居留期间,可持台湾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及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换领机动车驾驶证。(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房产局、民政局、公安局)
三、保障合法权益
(十一)依法保障台胞权益。我市仲裁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对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进行仲裁。鼓励我市仲裁机构设立涉台仲裁服务窗口,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与仲裁相关的法律服务。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受聘为我市仲裁机构仲裁员。(责任单位:市法制办(仲裁委))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转让交易市场,进行知识产权登记、评估、交易转让等活动;依法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一般咨询、维权援助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广局、公安局)
(十三)加大企业用工保障力度。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与我市大专院校联合设立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岗职工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等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台湾同胞投资研发机构聘请的研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列入企业所在地政府“人才引进计划”,并可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要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四、完善政府职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市台办牵头的对台经贸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我市与台湾地区经贸交流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市台办要会同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加强对我市台湾同胞投资情况的统计、研究和分析,及时报告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对台经贸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市统计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十五)强化政策指引。市台办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梳理促进与台湾地区经贸交流合作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政策宣讲等形式,使台湾同胞投资者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建立与在沈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沟通联络机制,及时了解相关诉求,积极予以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台办等市直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十六)加强权益保护。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健全台湾同胞投资者权益保障联络协调机制,依法妥善办理台湾同胞投诉事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台办等市直有关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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