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府办发〔2018〕12号《贵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8〕1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8〕12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规范扑救森林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的处理方法,确保扑火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将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或者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其他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指导全市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根据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贵阳市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件9.1)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层面指挥机构
2.1.1 市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贵阳警备区副司令员、武警贵阳支队支队长担任,执行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市生态文明委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主要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督办督查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法制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气象局、中国电信贵阳分公司。
2.1.1.1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领导、指挥、救灾、协调和宣传,对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落实森林防火措施,参加森林防火值班、森林火灾的扑救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等工作。
2.1.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政府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市生态文明委:传达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相关指示批示和要求,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供应调配;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中心扑救指挥室正常运转的供电、供水、防盗、防火、设备安全;市森林公安局负责各类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综合指导、协调森林防火项目建设工作。
(4)市财政局:按照《贵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筹集、保障市级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经费;对灾区灾民转移安置、救济和灾后重建项目,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提供资金支持。
(5)贵阳警备区:接指挥部请求支援,按程序报经批准,组织力量参加森林火灾应急救援。
(6)武警贵阳支队:接指挥部请求支援,按程序报经批准,组织力量参加森林火灾应急救援。
(7)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发生森林火灾时林区外的应急扑救工作。
(8)市农委:负责协调和处理农田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9)市城管局:加强占道经营烟花爆竹、孔明灯等行为的管控。
(10)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指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负责协调配合市森林公安局侦办森林火灾案件。各区市县辖区公安机关协助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及网络舆情监控。
(11)市检察院:指导、督促各级检察院审结森林火灾案件,对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及时介入处理。
(12)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督促各级法院审结森林火灾案件,对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及时介入处理。
(13)市民政局:负责对因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进行生活援助,协助有关部门对死难者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14)市交委:负责火灾周边公路设施畅通保障。
(15)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务人员及时抢救火灾中的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16)市粮食局:负责火灾扑救中和灾后安置的粮食等物资的调配供应。
(17)市工商局:组织协调有关物资供应商,做好灾民所需生活用品等的供应工作。
(1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属地政府做好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扑救工作。
(1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受灾国有林场职工和城镇居民就业安置及受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20)中国电信贵阳分公司:启动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保障通信畅通。
(21)市教育局: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区内中小学生森林防火教育及灾后转移安置工作。
(22)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做好扑救火灾宣传报道等相关工作。
(23)市旅游产业发展委:负责旅游景点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24)市气象局:做好天气监测预报与发布工作,加强森林火灾期间火灾区天气监测预报,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信息,每小时向扑救指挥部提供一次火场地区天气实时情况和未来天气趋势预报;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扑火工作。
(25)市督办督查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森林防火职责。
(26)市法制局:做好森林防火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27)市安监局:指导、监督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2.1.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文明委,市生态文明委分管领导兼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森林公安局局长任副主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履行市应急指挥部承担的职能,主要负责:
(1)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2)督促落实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处理市应急指挥部各种上传下达文件;
(3)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
(4)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
(5)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6)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负责指导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应急管理工作;
(8)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的应急演练和培训;
(9)负责应急专家组的联系工作;
(10)负责市级森林火警接处警的管理,联系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委(办)、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扑火前线指挥部、县级应急指挥部、火灾扑救现场各扑火队、后勤小组等;
(11)承办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市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火灾现场总协调、调度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上级相关批示、文件精神传达到位。
(2)火灾扑救组:接到前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在统一调度指挥下,各扑火力量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事发地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3)专家组:根据火灾现场发展态势,负责森林火险、火情的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保障,向前线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4)人员疏散组:火灾现场附近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由属地政府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医疗救护组: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社会维稳组: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宣传报道组: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设立对外咨询电话,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
(8)火场清理组: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9)火案调查组:负责对该起火灾事件开展调查,尽快查明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火灾肇事情况。
2.1.5 市应急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设立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库由省森林防火、军事指挥、气象、公共管理、林学、森林资源保护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系。专家组负责森林火险、火情的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及事件调查,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贵阳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专家库名单见附件9.3)
2.2 县级层面指挥机构
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日常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相关应对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邻区(市、县)要确定联防区域,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及监测发布
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红色)、严重Ⅱ级(橙色)、较重Ⅲ级(黄色)和一般Ⅳ(蓝色)四个等级。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上级批准或授权发布;橙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林业厅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批准后发布。
3.2 风险预警
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森林火情的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森林火情监测体系。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研判、发布的程序;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1)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森林火灾监测工作的质量。
(3)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通过卫星监测、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和方式形成立体化监测覆盖体系。
(4)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森林火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及时向社会发布高火险等级等有关信息。重点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区重要油库和设施,林区居民聚集区、村寨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3.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等有关情况。
(2)及时查看蓝色预警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3)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发布黄色预警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
(2)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
(3)预警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认真检查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4)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发布橙色预警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橙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
(2)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3)预警地区应急指挥部认真检查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4)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检查组,对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掌握预警地区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掌握预警地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乡(镇)应急队伍驻防情况,采取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等措施,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发布红色预警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协调有关部门,在省、市、县相关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
(2)预警地区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瞭望监测时间,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加强火源管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
(3)预警地区应急指挥部要确保装备、物资、人员等落实到位,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并派出工作组对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不间断检查。
(4)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检查。
(5)实时掌握预警地区装备物资准备情况及防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掌握预警地区专业(半专业)队伍部署情况,督促预警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应急战斗准备。
(6)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有关准备。
3.3.1 预警解除
预警发布机关应根据森林火灾的发展趋势,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报请相关部门宣布解除预警。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报告森林火灾的情况,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
(1)一般森林火灾,按要求报属地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达到较大森林火灾以上,属地政府按要求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求报省人民政府、省应急指挥部;
(3)达到重大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由属地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按要求报省人民政府、省应急指挥部。
4.2 先期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县级应急指挥部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发生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或初判为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规定由省、市应急指挥部或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处置。
5 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危害程度、受害面积、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等,分别由国务院、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认定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件(Ⅰ级)、重大森林火灾事件(Ⅱ级)、较大森林火灾事件(Ⅲ级)和一般森林火灾事件(Ⅳ级),市、县两级政府根据事件级别,按程序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在特殊事件、重要区域的森林火灾事件,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根据事件发展趋势,适当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必要时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1.1 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按照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启动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市领导赶赴现场,成立前线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设立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专家组、人员疏散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维稳组、宣传报道组、火场清理组、火案调查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火灾处置工作。
5.1.2 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作好扑救、保障等准备工作,并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并按照相应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灾报告后,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1)逐级向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立即了解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面积、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等情况,绘制火场态势图、扑火兵力部署图,提出处置意见。
(3)根据市应急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火灾发生的县级政府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4)全程做好扑救火灾的值班、调度、统计、公文发送、扑火工具和装备的调配发放、火场与指挥室的通信联络、火情信息搜集处理、指挥系统联接等工作,确保扑救指挥的正常进行直至火灾彻底扑灭。
5.1.3 信息发布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5.1.4 应急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火灾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火、无烟、无气等相应标准,经分析评估,由前线应急指挥部报上级部门同意后,适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2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障灾民正常生活需求,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森林公安机关要积极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市应急指挥部对火案的侦查、处理有监督指导权。
对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赔偿和救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火灾中的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和灾民的抚恤、救济等工作,由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5.3 处置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估调查组,赴现场进行调查评估,并于4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及时将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森林火灾处置流程及人员伤亡等情况的评估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5.4 处置奖惩
奖励: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扑救森林火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森林火灾应急响应与准备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责任追究:在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调查处理
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机构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事件组织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较大、一般森林火灾事件组织调查,具体对火灾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报告及结果报上级人民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县级必须组建一支30人及以上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乡(镇)级要组建15人及以上森林消防应急队,村级要组建森林消防巡逻队。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扑火机具,开展扑火知识讲座,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森林防火期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靠前驻防,集中待命,做好各项应急扑救准备工作。
7.2 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机构要加强森林防火物资装备的保障工作,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充足,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动态管理台账。
市级应储备500—1000人的森林防火物资,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储备年限及时更新。其中:风力灭火机100台、2号灭火工具3000把、油锯50台、防护服(含:鞋、头盔等)1000套、水枪300支、灭火弹1000枚及一定数量的帐篷、水泵、割灌机、电台、对讲机、GPS定位仪、望远镜、发电机、照明设备、医疗用品等物资。
县级应储备300人以上的森林防火物资,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储备年限及时更新。其中:风力灭火机不少于30台、2号灭火工具1000把以上、防护服(含:鞋、头盔等)300套以上、水枪20支、夜间照明器材50台(把)、油锯10台以上,可根据防火任务的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对讲机、防护服等物资,保证足够的装备供应。
在紧急情况下,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社会交通工具和物资。
7.3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防火经费投入,确保防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7.4 其他保障
7.4.1 交通、电力、通信、媒体等部门要协助做好对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和宣传报道工作。
7.4.2 村寨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落实。重要设施内人员和物资等的紧急避难场所由设施和仓库管理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负责安排落实。保护区、风景区、国有林场、市内各公园内珍稀动植物、物资等紧急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安排落实。
7.5 科普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微博、微信等载体强化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知识,加强森林防火安全扑救和紧急避险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公众森林防火安全意识。
7.6 应急演练
7.6.1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每年开展培训和演练。
7.6.2 县级应急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委牵头组织制定和管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编,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及时编制和修订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2月4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3﹞8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9.2 贵阳市森林火灾处置流程图
9.3 专家组成员名单
9.4 信息监测与报告流程图
9.5 森林火险等级与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对应关系表
抄送:贵阳警备区。
武警贵阳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应急办。
贵阳供电局,中国电信贵阳分公司,中国移动贵阳分公司,中国联通贵阳分公司。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3日印发
共印130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