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府办发〔2018〕16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8〕1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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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的应急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模
第七条 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并根据全市宏观调控需要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质量标准:原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含)以上标准,成品粮大米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级(含)以上标准,成品粮面粉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制二等(含)以上标准,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四级(含)以上标准。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初始成本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定,承储企业遵照执行。
第三章 储 存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承储企业必须在上年末按粮油的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的规定提出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布计划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在接到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下达当年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总量的三分之一;市级储备油一般为总量的二分之一,轮入的粮油必须符合储备粮油质量规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定期检测市级储备粮的品质。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应当及时向市粮食局提出轮换申请。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将轮换情况书面报告市粮食局,并抄送辖属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在市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原则上采取同数量、同品种库存成本不变的实物兑换方式进行,轮换粮的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在粮油轮出后4个月还不能轮入的,须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报告,对轮空期超过4个月的不再拨付储备费。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轮出陈粮后,应及时将销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储备粮轮入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入库进度和轮出时收回贷款额等量办理储备粮贷款。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每年按承储企业承担市级储备粮食规模的三分之一、食用植物油规模的二分之一实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当年贵州省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执行,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轮换进度进行拨付,成品粮轮换费按照相当规模的原粮标准补贴,按计划拨付。若遇不可抗拒因素或国家政策调整造成储备粮轮换价差过大时,由市粮食局商市财政局后,专题上报市政府请求动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贴。在轮空期内,储备粮的储备费用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照常拨付。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在存储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损失,由存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据实补贴,及时归还占用的银行贷款。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应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轮换机制。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审批,抄送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可在保证储备规模不变,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适时轮换,保证储备粮常储常新。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轮换补贴收入纳入企业当期盈亏,有盈利的,存入承储企业开设的并由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监管的专户,经市财政局和市粮食局同意后,主要用于弥补以后年度轮换亏损。
第五章 动 用
第六章 监 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粮食局、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关于<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07〕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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