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8〕5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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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8〕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6日



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及《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为此,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公办民办并举和“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从办学资质、办学行为等方面治理培训机构,从依法办学、依法从教方面规范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的行为,坚决查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校外培训活动,促进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和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斩断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与社会培训机构的利益关联,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对象


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开展的以应试教育为导向、影响学校正常教学、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教育培训活动进行整治。重点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以下称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治理。


(一)已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有照有证”培训机构);


(二)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从事教育培训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有照无证”培训机构);


(三)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无照无证”培训机构);


(四)义务段公办、民办中小学校;


(五)公办、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规范“有照有证”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1.开展“有照有证”培训机构全面落实《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情况大检查,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房屋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对其他不规范办学行为责令整改。


(此项工作由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各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公安〈消防〉、住房保障房管、工商、民政、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相应部门予以配合)


2.坚决纠正“有照有证”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严禁“有证有照”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等级考试及竞赛活动,对培训机构组织上述等级考试及竞赛活动并将结果提供给中小学校招生入学使用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上述两项工作由市教育部门指导各区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二)治理“无照无证”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


1.指导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无照无证”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


2.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无证无照”培训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上述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区综合行政审批机构以及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


(三)分类规范“有照无证”培训机构


1.指导具备办证条件的“有照无证”培训机构依法办证,并依据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再保留“办学内容”以外的其他业务。


(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区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工商部门予以配合)


2.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有照无证”培训机构,依法责令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活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等规定依法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工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治理和规范)


(四)坚决斩断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的利益关联


1.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2.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的中小学校,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课,并诱导或者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上述工作由市教育部门指导各区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五)制定并实施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制度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并通过媒体同时对社会公开发布。


(此项工作由市教育部门指导各区教育部门负责,市、区工商、民政、公安(消防)、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予以配合)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5—6月)。召开全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会议,全面动员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乡、镇)和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本辖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有安全隐患、有超纲超前教学行为或者无办学资质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和有教师存在不良教育教学行为的中小学校分门别类进行登记;中小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全面普查,对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学生进行登记造册。各区要将全面普查的问题进行汇总分类整理,形成问题清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12月)。各区人民政府要对照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步骤和整改时限。按照编号建档、限期销号的原则全面进行整治。整改工作要坚持疏堵结合,尤其是对于具备条件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相关部门要加强引导和指导,促进其取得办学资质规范办学。现有培训机构的处理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发现的培训机构适时处理。定期开展督查,建立并适时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通过媒体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报道。


(三)总结检查阶段(2019年1—6月)。各区人民政府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完善台帐资料,建立常态化的治理工作机制,迎接省、市专项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民政、公安(消防)、发展改革(物价)、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并建立会议协商和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办公,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二)强化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是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调度,同时建立以街道(乡镇)为主体和执法单元的联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本辖区专项治理各项工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并公布专项整治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收集信息、掌握线索、及时研判、迅速处置,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教育部门要规范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学秩序,努力提高课堂质量,督促教师以身示范,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要求教学,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探索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政策,为从源头上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创造条件。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政策解读和释疑解惑。尤其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依法依规组织中小学生进行校外文化教育类培训,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自觉抵制揠苗助长、危害教育生态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宣传讲解,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克服盲目攀比和焦虑心理,切实减轻孩子的课外负担,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对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快查快处、严查严处。对专项治理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实、敷衍应付、进展缓慢的区和不履职、不配合的市直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要抓典型并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民政、公安(消防)、发展改革(物价)、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于2018年5月25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投诉举报电话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许明清,联系电话及邮箱:65608472、418682094@qq.com)



附件:武政办[2018]5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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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 武政办,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