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8〕4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2018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2018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8〕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2018年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8日
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2018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改善空气质量责任,确保实现改善空气质量年度目标,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8〕10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实施《行动方案》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工作由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空气质量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价分为月度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
(一)月度考核评价是指对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下同)自2018年1月至考核当月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年度考核评价是指对各区2018年度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 各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采用空气质量优良率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氮(NO2)、臭氧(O3)指标加权计分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核目标见附表)。具体计分方法为:
(一)空气质量优良率指标。空气质量优良率同比增长幅度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得100分;空气质量优良率同比增长,但增长幅度没有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按照实际增长幅度占目标增长幅度比例计分;空气质量优良率同比下降的,不得分。该项指标权重为25%。
(二)PM10、PM2.5、NO2指标。PM10、PM2.5、NO2考核目标浓度值除以实际浓度值再乘以100,此3项指标分别计分。PM10、PM2.5指标权重分别为25%、25%,NO2指标权重为15%。
(三)O3指标。O3污染超标天数同比下降且达到年度下降目标的,或者实际O3污染超标天数为0天的,得100分;O3污染超标天数同比下降但未达到年度下降目标的,按实际下降天数占目标下降天数比例计分;O3污染超标天数同比上升的,不得分。该项指标权重为10%。
各区空气质量优良率和PM10、PM2.5、NO2实际浓度为自2018年1月至考核当月的平均值,O3污染超标天数为自2018年1月至考核当月的累计值。PM10、PM2.5、NO2考核目标浓度值依据上一年同期平均浓度值和各区考核目标下降比例计算。
上述指标计分中,各区如果存在2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相应考核指标采用2个自动监测点位分别计分后的算术平均值计分。
第六条 对各区月度和年度考核计分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委组织部、市治庸问责办、市考评办等部门和各区党委、政府通报,作为对各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市空气质量办应当加强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进展情况的调度和督办。在月度考核评价中,凡PM10、PM2.5、NO2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和O3污染超标严重、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进展明显滞后、大气污染物浓度长期处于高位或者督查期间发现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等情况的,对相关区人民政府进行预警。被预警的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预警响应强化整改方案报市空气质量办。市空气质量办视情形加强对被预警区人民政府落实整改工作情况的督查督办。
第八条 在各区年度考核评价中,对完成各项指标考核目标且考核排名前3名的,由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由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对空气质量优良率同比下降以及PM10、PM2.5、NO2平均浓度同比上升的区,由市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加强督促。
对空气质量优良率同比下降以及PM10、PM2.5、NO2年均浓度超标并同比上升的区,依法暂停审批该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个月。
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整改不到位或者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正文详见附件)
附件:武政办[2018]4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2018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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