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8〕47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8〕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9日
武汉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7〕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含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牵头单位,下同)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以下统称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实施。
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专委会)牵头单位负责并具体实施本专委会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市安委办根据各区、各单位安全监管职责、当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和上级有关要求等拟订,经市安委会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签订实施。
市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细则,经市安委会审定后作为年度考核实施依据。年度目标考核时限为考核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安全生产专委会负责本专委会专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工作,由各安全生产专委会牵头单位具体实施。各安全生产专委会自行确定目标责任书和考核方式,每年年初与各成员单位签订专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每年年底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权责统一、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
1.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区人民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2.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减少一般事故,防控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3.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完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安全监管科技和信息化水平。
4.强化依法治理和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提高执法能力,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杜绝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事故,严格责任追究。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
5.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推动安全生产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构筑安全防线。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夯实职业健康基础。
6.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布置的其他重点工作。
(二)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
1.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认真履行市安委会及安全生产专委会工作规范规定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责任制和工作规范,强化行业安全监管。
2.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相关标准、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情况。
3.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减少一般事故,防控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4.加强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组织开展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加强职业健康基础工作。
5.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查处。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事故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杜绝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事故,严格责任追究。
6.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推动安全生产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要求。
7.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重点工作。
(三)各安全生产专委会对其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要包含但不限于第二款内容。
第六条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原则上采取评分制,标准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60分、事故控制40分。评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
(一)优秀:90分(含)以上。
(二)合格:70分(含)至90分(不含)。
(三)基本合格:60分(含)至70分(不含)。
(四)不合格:60分(不含)以下。
第七条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创新或者受到重大表彰的给予适当加分,具体加分值由当年制定的考核细则规定。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按不合格评定。“一票否决”情形如下:
(一)对各区人民政府“一票否决”情形
1.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2.本辖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本辖区监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重大火灾事故,或者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火灾事故的;
4.本辖区内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新城区为3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5.本辖区管理的经营性游船、渡船等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者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水上交通事故的;
6.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后瞒报、谎报的;
7.市安委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一票否决”的。
(二)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部门“一票否决”情形
1.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2.在其直接监管范围内未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事故年度控制目标的;
3.在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
4.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后瞒报、谎报的;
5.市安委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一票否决”的。
(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一票否决”情形
1.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2.在其直接监管(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在其监管(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火灾事故的;
4.其监管(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的车辆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5.其监管(管理)的经营性游船、渡船等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水上交通事故的;
6.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后瞒报、谎报的;
7.市安委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一票否决”的。
第八条将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纳入全市维稳专项考评工作范围,年度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
1.市安委会印发考核通知,安排考核事宜。
2.市安委办成立考核组,考核组成员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含各安全生产专委会牵头单位)派员组成;考核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时,考核组成员由市安委办人员组成。
3.被考核区、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工作总结等资料报送市安委办。
4.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年度目标考核细则对各区、各部门和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交市安委办汇总。
5.市安委会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各区时,应抽取一定数量的街道和企业,并根据抽查情况综合作出评价。实地考核结束后,由考核组向被考核区、部门和单位反馈初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市安委办根据考核汇总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市安委会。其中对各区考核情况的建议结果由市安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审定。
7.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负责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对各安全生产专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
1.年度目标实地考核工作不得重复,各安全生产专委会牵头单位同时也是其他安全生产专委会成员单位的,其作为安全生产专委会牵头单位仅接受市安委会组织的实地考核,而其作为其他安全生产专委会成员单位时仅接受该安全生产专委会牵头单位的书面考核。
2.各安全生产专委会对其成员单位年底考核的结果应当报市安委会,市安委会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考核结果进行运用。
第九条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同时抄送市监察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明办、市综治办等相关单位。各安全生产专委会的专项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同时抄送上述部门。
第十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由市安委办报市有关部门审议同意后,取消其当年其他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以及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资格。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在通报后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报市安委会。市安委办负责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对被考核单位已经取得的有关荣誉和资格按相关程序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实施本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安委办(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细则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的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执行。
附件:武政办[2018]4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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