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8〕5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关爱公安民警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6:53:06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关爱公安民警工作的意见》



武政办〔2018〕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关爱公安民警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关爱公安民警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关爱公安民警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安队伍是一支和平年代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接见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表彰大会代表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公安队伍建设长远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关爱民警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关爱民警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关心和支持公安工作,加大综合保障力度,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措施,把关爱民警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不断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进一步提升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水平。


二、精准帮扶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家属、因公伤残公安民警


(一)摸清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家属、因公伤残公安民警生活现状。对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家属和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实行“一户一档”,确保“一个不少、一户不落”。跟踪掌握其生活现状,明确帮扶责任,落实帮扶措施,推动帮扶慰问制度化、长效化,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二)加强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家属、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抚恤优待。认真落实《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有关规定,比照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因公牺牲公安民警遗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对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受奖因公牺牲公安民警按规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建立一级至四级伤残公安民警委托医疗机构康复护理机制,护理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解决。


(三)落实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规定,确保公安烈士、因公牺牲公安民警、一级至四级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时享受教育优待。公安烈士和一、二级公安英模子女,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送到公安院校学习深造。


三、完善职业保障制度


(一)落实公安民警津补贴和分类管理改革政策。继续落实好警衔津贴、公安民警值勤岗位津贴和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政策,重点向基层一线、艰苦危险、有毒有害等岗位倾斜。按照国家及省的统一部署,抓好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政策,切实提高公安民警政治、经济待遇。


(二)健全职业风险保障机制。按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和“三项补助金”(因公牺牲民警抚恤补助金、因公伤残民警康复补助金、因病致贫民警特困补助金)、因公负伤医疗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政策,探索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制度。充分发挥武汉公安英烈基金作用,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扩大基金规模和救助补助覆盖范围,提高救助补助标准,为公安英烈、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家属以及因公伤残、生活特别困难、患职业重病的公安民警提供救助帮扶。推动将公安民警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三)建立公安民警常态化健康管理机制。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市公安局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在岗在编的公安民警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公安民警健康档案,为公安民警提供“一对一”健康指导服务。按照分区负责的原则,各区公安分局民警的健康服务由辖区内的卫生计生部门指定辖区医疗机构承担,并提供日常巡诊。建立完善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务机制,强化心理危机干预,最大限度保障公安民警身心健康。


(四)完善公安民警医疗救治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安民警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按照“先安排入院、后补办手续,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原则,为因公负伤和患紧急重病公安民警提供及时救治。畅通市、区公安民警重症医疗转诊通道。统一全市公安民警医疗保险、公务员补贴标准,确保市、区公安民警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安民警因公负伤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建立健全重大、疑难疾病医疗救治专家会诊机制,为公安民警医疗救治提供支持。为执行重大安保任务的公安民警和长期坚守基层一线、艰苦边远地区的公安民警提供巡诊等医疗服务。


(五)加强公安民警执法执勤保护。按照公安机关装备配备标准为基层一线公安民警配齐配足武器警械、防护装备。加强警务实战技能训练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演练,经常性组织开展安全防护教育、安全知识讲座,提高公安民警执法执勤安全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完善依法打击暴力袭警等违法犯罪、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免责、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健全多方参与、快速联动的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建立与律师协会协作工作机制,适时向社会公开依法查处侵害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全力为公安民警依法履职提供支持。


四、坚持科学合理用警


(一)科学调配使用警力。落实政法编制相关政策,深入推进警务机制改革,探索建立适应实战需求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和警力随着警情走的警力动态调整机制,着力提升警务效能。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规范辅警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辅警招聘、管理、训练、保障、监督制度规范,充分发挥辅警依法辅助警务工作的作用。除道路交通管理、轨道治安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数量按照实际需求配备外,其他专业警务辅助人员按照不低于公安政法专项编制1∶1的比例逐步配备到位。


(二)切实为基层减负减压。进一步明确110受理报警求助的职责和范围,推动建立“政府牵头、公安主导、多部门联动”的社会联动机制,分流非警务报警求助。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110联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110报警平台与网上群众工作部、12345公共服务平台(“市长专线”)的对接。参照市级110联动工作模式,推动区、街(乡镇)建立“依托政府平台型”110社会联动机制,实现市、区、街(乡镇)三级联动单位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合力开展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强化“市长专线”对非警务报警分流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督导、检查、问责及考核考评机制,对群众提出的求助服务事项,及时进行跟踪督办回复;对推诿、慢作为、乱作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保证公安民警及时休整。根据工作任务和实有警力,制定并实行公安民警轮休制度。对侦办重大案件、处置重大案(事)件、执行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抢险救援以及长期执行侦察侦控等任务的公安民警必须合理安排调休;对连续工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必须适当安排休息。严格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安民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按照规定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实行公安机关功模民警休养制度。对获得记功、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安民警,实行年度休养和专项休养,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其中,专项休养结合抢险救灾、重大活动安保、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要专项工作和专项活动等不定期开展。原则上,每人每年参加休养活动一次,每次不超过10天。


五、积极解决公安民警后顾之忧


(一)推进公安民警“团圆工程”。 探索建立公安民警夫妻异地分居情况定期调查摸底机制,按照“立功受奖优先、双警家庭优先、基层一线优先、分居时间较长优先”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逐步解决公安民警夫妻异地分居问题。优先解决因公牺牲、因公伤残、获得二级英模以上荣誉以及公安工作特殊需要、现实表现特别优秀的公安民警在异地公安机关工作的子女与家人团圆问题,切实解除公安民警及家属后顾之忧。


(二)改善公安民警工作环境。将建设新入警大学生备勤公寓纳入市、区人才公寓建设规划,逐步解决新入警大学生住房困难。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单位“六小工程”建设,建好公安民警食堂、浴室、洗衣房、文化室、健身房、茶室等基础设施,不断改进基层公安民警的工作、生活条件。大力加强文化体育社团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警营文体活动。实施“爱警暖警工程”,不断推出惠警利警的新举措,营造“快乐工作、幸福生活”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工作组织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要把关爱公安民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向党委汇报,争取重视支持,构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主抓,组织、编制、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积极支持、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要健全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制度,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关爱公安民警工作,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督促检查评估机制,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关爱公安民警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检查评估、跟踪督办,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问责。


其他部门的民警关爱工作,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2日




附件:武政办[2018]5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关爱公安民警工作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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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 武政办,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