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8〕5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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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8〕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8日



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19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武政〔2017〕2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以下简称普查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城乡、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全市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基准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三、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一)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包括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有较高含量天然放射性核素的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重点行业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以《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确定的调查对象为主。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包括畜禽养殖业、种植业、林业和水产养殖业,其中,养殖业以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为主要对象。农业污染源普查优先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成果。


(三)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包括生活源锅炉,全市入河(湖)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包括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和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五)移动源


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内容详见《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


已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单位,普查内容与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


(二)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三)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全市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者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二噁英污染物。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五、普查技术路线


遵循“数据共享优先、信息化手段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优先”的原则,分类确定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的调查方法和技术路线。通过发放调查表、数据共享、抽样调查和科学估算等方式获取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的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利用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方法获取产排污数据。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国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按照《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开展普查工作。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利用现有统计资料,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者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水质、水量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排放去向、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废气及飞灰中的二噁英类污染物优先共享2017年监督性监测数据。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结合典型区域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根据分区分类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信息,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严格遵循“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调,市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成果,优先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按照国家和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要求和相关规定,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开展普查工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环保咨询机构、乡(镇)、村基层工作者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普查工作。


(二)普查组织


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本系统普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共同推进普查工作。


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下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订本级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区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重大事项及时进行协调,推进普查工作高效开展;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三)普查实施


普查工作分前期准备、实施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3个阶段组织实施,具体时间节点以国家和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普查进度为准。


1.前期准备阶段。建立健全普查组织机构,制订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工作经费,开展前期宣传、动员、培训等工作。开展工业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入河(湖)排污口的清查工作,选取有代表性入河(湖)排污口进行水质、水量监测,摸清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全面实施普查做好准备。组织对前期准备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建立健全普查协作工作机制。


2.全面普查阶段。组织污染源基本单位进行数据填报,开展入户调查。2018年9月底之前,完成污染源基本单位基本信息、生产活动水平信息和产排污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录入污染源普查信息系统平台。采取第三方评估、随机抽查、定期督办和专项核查的方式,对入库数据进行质量核查。接受上级普查机构的数据质量审核。


3.总结发布阶段。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结果汇总,核定普查数据、编制普查公报工作,经同级领导小组审批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市、区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及普查成果分析、总结、应用等工作。


(四)普查培训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市、区两级普查机构工作骨干、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重点污染源基本单位相关人员以及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上述人员参加上级普查工作培训。


(五)宣传动员


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传统主流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大力宣传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普查工作,为普查开展创造良好氛围。


七、普查工作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分级保障。市、区两级普查机构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经费使用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分年度拨付。


市、区级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名录清查确认、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等。


八、普查质量管理


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和校验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照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不达标的,必须重新调查。


坚持依法普查,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资料,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依规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普查机构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明密级,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市、区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普查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清单



附件



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普查工作职责清单



市环保局:负责组建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专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普查工作;拟订全市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做好市管工业企业(含市管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长江、汉江武汉段排污口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普查工作;根据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和资料,对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算;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发布结果,组织全市普查工作验收。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全市能源平衡表、农业普查以及统计年鉴等相关统计数据资料;提供统计法规和统计业务知识培训服务;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参与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和分析。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普查工作的新闻宣传,指导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做好普查工作媒体宣传,组织召开普查工作新闻发布会及开展其他相关宣传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社会经济发展、能源数据和报告;协助提供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批复、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协助提供工业行业发展规划文件,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和常住人口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工作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提供与污染源普查相关的国土资源数据、报告和信息;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入河(湖)排污口数据和资料;提供相关水利普查资料和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提供自来水生产量和售水量。


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污染源基本信息和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审核相关数据;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城管委:负责提供全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的污染源普查相关资料和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提供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工程机械等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提供在武汉地方海事局登记的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提供不同等级道路路网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全市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污染源基本单位中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管辖范围内锅炉、特种机械登记和使用登记信息。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提供全市医疗机构基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调查全市林业生产领域相关污染源的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


市国资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开展辖区内工业企业、生活源锅炉、入河(湖)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污染源清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区管工业企业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配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其他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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