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8〕3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的意见》
武政办〔2018〕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推动《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权责统一、合理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谁保护、谁受偿;谁受益、谁补偿,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二)成本共担、效益共享。本市域范围内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是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共同筹措生态补偿资金。
(三)统筹兼顾、区别对待。把生态补偿与实施长江大保护战略、主体功能区规划、精准扶贫计划等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将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向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面积占比大的区、财力相对薄弱的区倾斜。
(四)多方并举、合作共治。既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机制。
二、补偿范围及对象
补偿范围为《武汉都市发展区1:2000基本生态控制线落线规划》和《武汉市全域生态框架保护规划》所划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
补偿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组织。
三、补偿方式
(一)生态要素补偿
生态要素补偿是对《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划定的生态底线区域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一级、二级保护范围)、湖泊、自然保护小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公园、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绿道、耕地等各类生态要素进行的补偿。
各类生态要素的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根据其生态价值、管护成本等计算确定,补偿额为某类生态要素的数量(面积、长度、个数等)乘以相应补偿标准。河流补偿标准参照《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武政办〔2017〕127号)另行制定。生态要素补偿资金为各类生态要素补偿额的总和。
生态要素不重复计算补偿。当某个生态要素同属于两类及以上要素类型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生态补偿。
(二)综合性补偿
综合性补偿是根据各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面积占行政面积比例、人均地方财政收入水平,对各区人民政府进行的差异化补偿。
综合性补偿资金按照生态底线区面积占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面积比重的一半折取,额度为生态要素补偿资金的12.5%。各区的综合性补偿额根据综合性补偿资金乘以该区综合性补偿系数(详见附表2)测算确定。
四、资金筹措、拨付与使用
(一)资金筹措
1.生态补偿资金包括生态要素补偿资金和综合性补偿资金。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生态补偿责任,按照1:1的比例筹措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结算。跨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通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以滚动预算方式安排。
2.各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除外)生态补偿资金筹措额为区级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总额乘以该区生态补偿责任系数。各区生态补偿责任系数是综合考虑该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面积占行政面积比例和地方公共财政总收入水平测算确定。
3.建立由生态环境破坏者向受害者赔偿的生态补偿机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纳入市区生态补偿资金。
4.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保护,逐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生态补偿投入机制。
(二)资金拨付
根据生态要素补偿、综合性补偿等,编制年度生态补偿资金支出预算,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到各区级财政。
(三)资金使用
各区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预算,编制本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生态补偿资金用于生态要素日常管护、生态经济发展、生态修复、生态工程建设(含农村污水治理等)、既有项目清理和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生态公益林、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资金以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中央、省、市有使用规定的资金按照已有相关规定执行。
生态补偿资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的日常管理、效果评估考核和统筹协调工作,从2018年起,组织编制年度生态补偿资金支出预算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市国土规划局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范围的划定、调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负责相关生态要素目录和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生态补偿的相关监管工作。
(二)建立奖惩考核机制。结合武汉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生态文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排名,对前三名给予资金奖励,对后三位予以资金扣缴。奖励、扣缴资金额为考核期末区级综合性补偿总额的10%。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虚报数据、资料,骗取或者冒领生态补偿资金,以及违反规定使用生态补偿资金的,由市财政局收回生态补偿资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日
附件:武政办[2018]3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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