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8〕1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7:05:50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8〕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6日



武汉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56号)精神,为加强湿地保护,加快退化湿地修复,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 明确目标任务


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增加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243.69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69.18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以上。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55%,水鸟种类不低于100种。


二、建立湿地分级保护管理制度


(一)实行湿地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将全市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公布湿地名录。(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二)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实行湿地分类管理。加大湖泊湿地的退垸(耕、渔)还湿力度,恢复天然湖泊面积。禁止在河流湿地从事筑坝拦汊、小水电开发等活动,保持河流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岸线的原生性。加大库塘湿地的污染防治力度,积极营造水源涵养林和生态防护林。加大沼泽湿地保护力度,确保其不受到破坏。(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健全湿地保护修复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湿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市、区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范围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务、农业、城乡建设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完善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实施湿地面积总量目标管控。将全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区,明确边界四至。将湿地公园核心区域、湿地自然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公布湿地红线管控名录。对占用湿地实行严格的清单式管理。对经依法依规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湿地。(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湿地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修复成效指标纳入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及各级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将湿地资源资产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奖励机制和湿地损害终身追责机制。(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一)建立湿地资源用途管控机制。按照湿地主体功能定位,科学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对已侵占的湿地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围网(栏)养殖、投肥养殖、开垦围垦、筑坝拦汊、填埋、排干湿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限制湿地资源利用强度。加强对湿地调水、发电、养殖、捕捞、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等强度和时限的管控,科学确定湿地取水量、鱼类养殖量与捕捞量、交通运输量和生态旅游环境容量等上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沙、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方或者相关部门,约谈其负责人;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各区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破坏河流、湖泊、库塘等各类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建立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执法会商制度。(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五、积极开展湿地保护修复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者公共利益需要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湿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湿地的有效保护。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加强对湿地的有效保护。(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重点实施拆除围网、生态移民、恢复植被、环境整治、防治污染、水系连通等湿地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生态用水机制。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统筹协调湿地区域或者其流域内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生态补水技术方案、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必须为重要湿地生态补水预留用水指标,满足最小生态用水需求。水库蓄水和泄洪应当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需求。(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五)落实湿地监测评价制度。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调查、监测、评价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省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各区人民政府)


六、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协同配合、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确保完成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制度执行。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河湖长制的相关要求,落实管理责任,切实保护好河流、湖泊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经费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在湿地保护修复中的主导作用,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湿地保护修复,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湿地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制约机制。(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各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建立湿地生态补偿的分级负责、合理补偿机制,构建生态补偿可持续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各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湿地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知识。加强湿地保护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提高湿地资源保护修复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附件:武政办[2018]1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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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 武政办,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