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7〕127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2017〕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3日
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实施意见》(武发〔2017〕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长江武汉段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落实生态保护责任,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探索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学合理设置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下同)跨区考核断面与上游入境对照断面(详见附表),并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水质监测。跨区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根据以上4项主要污染物浓度计算综合污染指数,作为跨区断面水质生态补偿奖惩依据。
第二条 综合污染指数计算过程如下:
(一)计算单项污染指数。
用单项污染物浓度值除以该项污染物《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值,得数即为该项污染物的单项污染指数。
(二)计算综合污染指数。
分别计算出某断面的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的单项污染指数,4个单项污染指数的总和即为该断面的综合污染指数。
第三条 通过比较跨区考核断面与上游入境对照断面水质的综合污染指数,确定跨区考核断面水质改善或者下降比例,实行水质“改善奖励” “下降扣缴”的生态补偿奖惩措施。
第四条 “改善奖励”按照以下原则计算:
跨区考核断面水质与入境对照断面水质相比,综合污染指数持平或者下降比例不超过10%的,奖励50万元。
跨区考核断面水质与入境对照断面水质相比,综合污染指数下降比例超过10%的,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下降扣缴”按照以下原则计算:
跨区考核断面水质与入境对照断面水质相比,综合污染指数上升比例不超过10%的,扣缴100万元。
跨区考核断面水质与入境对照断面水质相比,综合污染指数上升比例超过10%的,扣缴200万元。
第六条 跨区考核断面水质和入境对照断面水质每单月监测1次,市环保局负责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并每双月通报跨区断面水质监测和生态补偿奖惩预核算结果,结果报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各相关区、市直各相关部门。
第七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环保局的年度核算结果,按年度对各区实行生态补偿奖惩。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作为相关区绩效管理推动发展专项考评的重要内容;考核断面年均水质较对照断面下降一个水质类别的,依规追究相关区责任领导责任,若3个区以上考核断面年均水质同时出现下降一个水质类别的,依规追究相关职能部门责任领导责任。
第九条 生态补偿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流域范围内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工作,促进跨区断面水质持续改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生态补偿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违反使用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汉江等长江主要支流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武政办[2017]12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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