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7〕13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我市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7:06:11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我市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意见》



武政办〔2017〕1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推进健康武汉建设,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药品质量和疗效,保障公众用药需求


(一)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工作实施鼓励政策。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对已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的,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在临床应用、采购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优先采购和使用。对于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促进药品质量提高和医药产业升级。(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规范使用。本市医疗机构依法获得批准文号、质量可靠、疗效确切的特色制剂,经申请可在本市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纳入集中采购、医保支付名单。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中药制剂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


(三)增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通过整合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消费需求和习惯等信息,加强对短缺药品信息的采集管理,动态掌握重点企业生产情况,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统筹采取定点生产、药品储备、应急生产、协商调剂等措施,保障短缺药品供应。支持企业加强供应链管理,加快向药品供应链服务商转型发展,推动供应链扁平化发展。积极开展第三方医药物流,鼓励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着力构建药品冷链物流体系,提升医药物流科技水平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加强综合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一)加强药品行业管理。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建立健全药品管理综合执法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加大对药品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药品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药品问题线索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二)全面推行“两票制”。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打通乡村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购销药品要建立信息完备的购销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随货同行单与药品同行。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积极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范化、电子化,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三)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独家品种、独家剂型药品等竞争不充分药品的出厂价格、销售价格监测,对社会反响强烈、价格变动异常的药品进行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加强药品采购管理。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允许公立医院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督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在购销药品时规范签订购销合同,鼓励医疗机构以采购联合体为单位在省级采购平台签订电子合同。加大对企事业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惩戒处罚力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公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加强中药追溯管理。落实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监管,依托省级流通追溯管理平台,逐步建立完善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企业以及中药使用机构(医院、大中型药房)追溯子系统,实现上下游流通信息追源,促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有序流通,确保中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


三、加强创新发展,深化医药产业结构调整


(一)加强技术创新。实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研发新药及关键技术,提升药物创新能力和产业聚集度,形成一批临床价值和质量水平高的品牌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推动药品企业转型升级。发挥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作用,培育发展壮大生物医药产业。优化产业布局,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对行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大型医药企业集团,开展境外并购和股权投资,建立海外生产基地、研发中心、销售网络和服务体系,创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支持中小型药品流通企业采用联购分销、统一配送等方式,发展采购联盟和药店联盟。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发展直营门店,托管单体药店,提升连锁经营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发展“互联网+药品流通”。发挥大型药品流通企业优势,建立大型网络服务或销售平台,进一步扩大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顾客(B2C)、线上对线下(O2O)销售规模。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强化批零一体化优势,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网络零售业务,中小药品流通企业特别是零售药店“触网”,利用电商平台提供“网订店取” “网订店送”等各类便民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加强医疗和用药监管,健全合理利益机制


(一)持续推进公立医院药品综合改革。统筹推进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鼓励到零售药店购药等改革。探索推行医疗机构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的改革试点。处方医生应当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门诊患者提供处方,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全面推进医药智能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医疗机构处方信息、电子病历等数据采集上传,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适时共享等功能。落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药师多点执业,规范多点执业药师的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和考核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合理确定和量化区域医药费用增长幅度,控制基本药物目录外用药比例,并与医保支付挂钩。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与公立医院财政经费、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评聘等挂钩。重点推进按病种付费等多元复合支付方式,鼓励完善按人头、按床日、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等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制定与物价改革相适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将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由医疗机构收入变为成本,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降低运行成本。落实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的控制和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探索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完善医保基金收支总额预算管理,将待遇支出控制在医保基金可承受范围内。(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医疗机构要公开药品采购使用情况,每季度公开药品价格、用量、药占比等信息。落实处方点评、中医药辨证施治等规定,重点监控抗生素、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的使用,对开具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予以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加强对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化疗药品、儿童用药等监测管理。对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排名,考核结果与院长评聘、绩效工资核定等挂钩,具体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四)切实发挥药师作用。落实药师权利和责任,充分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药师开展的处方审核与调剂、临床用药指导、规范用药等工作,要探索合理补偿途径。加大药师培养力度,合理规划配置药学人才资源,强化数字身份管理,加强药师队伍建设。开展零售药店药师执业培训,提升其药事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武政办[2017]13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我市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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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 武政办,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