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7〕10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武政办〔2017〕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0日
武汉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9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适用市、区两级行政区域(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城管委会)的武汉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除电子商城采购和协议供货(服务)外,以下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部门(系统)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是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部门(系统)集中采购可由部门(系统)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以下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部门(系统)集中采购:
(表格见正文)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市级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采购工程类项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实行分散采购;区级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采购工程类项目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货物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服务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工程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单项或者批量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四、政府采购管理
(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执行工作,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采购人应当根据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采购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执行环保节能产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立项、需求确定、评审标准、评审办法中充分体现对国家各项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
(四)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五)切实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建立健全适应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新机制。
采购人因履行职能需要,需频繁采购单项预算金额在50万元(区级30万元)以下,但累计金额达到50万元(区级30万元)以上的社会与管理咨询服务等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一定数量供应商,建立备选供应商库(有效期为1年),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可按照规定从备选供应商库中选取供应商。
五、有关事项
(一)中央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集中采购确定或者指定唯一供应商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可凭借上级正式公文和相关说明材料,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公告、资金支付等手续。
(二)在影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水电、通讯、供暖供气支出,邮政投递,通讯管网续租,房屋购置和租赁等项目暂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可自行采购。
(三)根据鄂政办发〔2017〕69号文件的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城管委会)可以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四)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由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另行公布。
(五)本目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武政办[2017]105号.pdf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