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7〕10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文稿审核把关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7:08:22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文稿审核把关的通知》



武政办〔2017〕1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重要工具。公文质量的好坏,反映机关的工作作风,体现机关的工作水准,影响党委和政府的科学决策。近年来,大多数部门和单位都能加强公文文稿审核把关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少数部门和单位对文稿起草工作仍不够重视,尤其是提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审议的公文文稿,存在结构混乱、内容空洞、表达不准、照抄照搬、篇幅过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重要文稿的审核把关工作,切实提高文稿质量,健全环环相扣、层层把关的责任链,经市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要文稿范围。本文所称重要文稿,是指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审议,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审议后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公文文稿。

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制发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公文,其文稿把关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规定》(武政办〔2015〕147号)的相关要求办理。

二、压实部门起草责任。各区、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分管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审核修改重要文稿,把好文稿质量关;办公室(综合处)要加强文稿统筹把关。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文字功底深的同志从事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起草重要文稿,应当符合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文件规定;要站位全局、着眼大局,不能立足本位,夹带部门私利;要立足实际、深入研究,不照抄照搬,做到重点突出、层次清晰、表达准确,确保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协调一致、切实可行。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的规定,履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

三、规范文稿报送形式。各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要事专报、工作简报等形式代替正式公文上报重要文稿,应当以“请示”文种的规范格式上报。同时,主要负责人还要在重要文稿代拟稿上亲笔签署意见及个人姓名;主要负责人离汉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亲笔签署意见及个人姓名。否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

四、严格文稿初审把关。对各区、各部门和单位以“请示”公文报送的重要文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要加强初审把关。凡存在不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不规范,涉及相关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没有经过协商、会签,背景材料不齐全完整,不按公文规范程序报送等违背公文处理规定的文稿,一律退回来文单位,并指导其按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同时,对其存在的问题作为典型案例予以登记,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公文错情通报。

五、强化内容协调把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承办处室要加强对重要文稿内容的协调把关。要围绕中心,把握大局,协调各方,避免成为部门利益的“代言人”;要把握角度,规范表述,确保文稿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文字通顺;要严格控制重要文稿的篇幅,除规划、纲要外,重要文稿字数原则上不超过3500字(页码不超过7页),个别确需增加篇幅的文稿,应当提供相关依据。

经审核发现重要文稿内容存在问题的,承办处室应当组织文稿起草单位及相关单位抓紧修改;同时,将存在的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反馈,文电处统计后一并纳入公文错情通报内容。

六、突出政策全局把关。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对分管处室承办的重要文稿,要从政策、全局角度进行审核把关。要重点对文稿中所提出的新政策新规定新措施是否切实可行进行把关;对文稿中的复杂、重要且有意见分歧的事项,要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供市领导同志审批时参考。要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加强对重要文稿的会前研究,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就重要文稿的内容进行认真讨论,确保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按程序提请会议审议。

七、加强签批印制管理。重要文稿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则同意后,上会之前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亲笔签名认可并统一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字后付印。各承办处室应当会同文稿起草部门和单位做好文稿印制校核工作,保证文稿印制质量和效率。

八、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重要文稿审核职责,导致内容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疏漏,或者明显不符合重要文稿起草要求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一个单位如被连续通报2次,约谈单位分管负责人,并责令该单位作出书面检查;被连续通报3次,以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7日

附件:武政办[2017]10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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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 武政办,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