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7〕5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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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7〕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武汉市加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5日

武汉市加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4号)精神,为加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从2016年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在汉企业、省属在汉企业、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下同)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到2018年底之前基本完成。从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消防机构、市政设施的移交以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等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移交企业与接收主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主开展移交和接收工作。中央和省在汉企业与市、区属国有企业实行同一政策、同一标准、同一目标,全力推进移交和接收工作。


(二)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且不低于本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为分离移交工作的基本标准,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其中,财政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依法依规、确保稳定。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改造、资产移交等工作。认真做好职工利益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三、移交方式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原则上移交至所在区域内专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要与开展“红色物业”建设试点结合起来,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鼓励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区域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住房制度改革的职工家属区,可探索市场化选聘物业服务机构,在未选聘物业服务机构前可由街道组织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移交企业所在街道、社区要加强对职工家属区“三方联动”工作的指导,做好物业移交后续相关工作。


四、职责分工


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组织制订和实施工作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一)项目管理。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要共同协商制订“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维修改造实施方案,密切配合做好项目改造施工的各项工作。移交企业负责提供详细的移交项目基础资料,与接收企业共同做好相关查勘工作;接收企业负责做好项目前中后期的全面控制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维修改造工程,保证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运行维护。改造工程完成前,由移交企业负责承担运行维护及相关安保责任,接收企业做好配合工作,具体事项由双方在移交协议书中明确;改造工程竣工后,由接收企业独立承担运行维护责任。


(三)施工保障。由移交企业牵头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和用户,保障改造资金、提供土建配套、维护现场秩序,为施工创造良好条件。


(四)手续办理。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完善分离移交项目涉及的各项手续。原则上,由移交企业负责办理维修改造范围内的相关手续,配合接收企业办理投资建设配套设施的相关手续。


(五)费用测算。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现状,按照相关标准共同协商测算维修改造费用。


(六)人员安置。“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移交接收问题,由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双方协商确定。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七)资产处置。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移交企业为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八)信访维稳。移交企业应当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预防和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主动向分离移交工作涉及的职工及周边居民做好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协调、依法依规解决因历史原因和工程施工引发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与移交企业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九)职责分工未尽事宜,由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在双方协议书中约定。


五、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中央在汉企业、省属在汉企业和市、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按照国有企业层级管理原则,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中央在汉企业以及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费用按财政部制定的办法执行;省属在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办法执行;市、区属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分别由市、区财政局研究制订补助标准及具体使用办法。


(二)费用支付。费用支付方式由移交和接收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市加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市直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确定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政策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好督促检查,推动各区、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相关改革措施。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资委办公,日常工作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各区(含开发区、功能区)要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推进辖区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订工作方案,在确保分离移交工作顺利推进的同时维护好社会稳定。


(三)中央及省在汉企业、市及区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如期支付分离移交费用。各企业要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主抓此项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会同接收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务、城管、住房保障房管、民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消防、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所需费用测算依据与标准,指导做好有关分离移交协议文本的签署工作。


(五)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附件:武政办[2017]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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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 武政办,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