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7〕7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提升全市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7:11:21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提升全市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



武政办〔2017〕76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6〕63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向安全型、稳定型转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巩固提升目标。2019年底之前,完成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存在问题整改任务,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各项指标要全部达到或者超过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率达到98%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水质合格率达到90%以上,供水保证率达到96%以上。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区人民政府是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涉及财政投入部分的资金保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出厂水和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及监测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三、狠抓工程建设管理。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将省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建设与市级农村饮水安全提档升级项目和市“四水共治”(保供水)项目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整体推进;要倒排工期,加强节点控制,进一步优化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工;要严把工程质量关,特别是要加强对管材管件、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等中间环节质量的监管,决不能因强调进度而放松质量管理。


四、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各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6〕236号)要求,在分类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水源保护区周边围网建设和监控设备布置等保障措施;要不定期开展水质净化消毒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对达不到水质净化消毒标准的落后工艺进行改造提升,切实加强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的技术指导,进一步提升水质合格率;要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重点是加强规模化水厂的自检能力和水质检测中心的抽检、巡检能力建设,检测项目和检测频次均要达到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要围绕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划分、预防预警、应急处理和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切实增强处置突发供水事件的能力。


五、完善工程管护机制。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区级农村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大力推行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配齐基层工程技术维修服务人员,提供及时便利的技术和维修服务;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在明确事权划分、明晰工程产权、建立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地方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筹措和资金拨付情况的分析和跟踪,对资金筹措不到位和资金拨付偏慢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建设资金要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指导和督促有关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使用各级财政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的规定;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作用,对项目投资预算执行、资金拨付管理、项目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和竣工决算进行重点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七、严格监督考核问责。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认真查找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解决;要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工作措施不力、工程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特别是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严肃问责处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附件:武政办[2017]7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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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 武政办,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