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7〕5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7〕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6日
武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4日印发
2017年5月16日修订)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救灾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特制订本预案。
1.组织体系和职责
1.1组织体系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规划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武汉警备区,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民防办、市气象局,武汉供电公司、武汉地铁集团,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应急专家组等。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规划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1.2职责分工
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制订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地区实施应急援救;协调驻军、武警、公安消防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各区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处置与救灾工作; 监督各区人民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财产的避险转移工作等。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传达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确定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应急专家组,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市指挥部要求做好全市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和应急专家组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和应急处置咨询建议等。
2.灾情和险情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将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Ⅰ级)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Ⅰ级):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员5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长时间中断,或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2 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Ⅱ级)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需转移人员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较长时间中断,或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3 较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Ⅲ级)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为较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需转移人员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短时中断,或者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
2.4 一般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Ⅳ级)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需转移人员5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下;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者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
3.监测预警
3.1 监测
市国土规划局组织各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应急专家组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3.2 预警
按照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地质灾害预警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时间、类型、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预警级别、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发生地质灾害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核查情况,迅速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对地质灾害进行核实,抓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在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市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属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市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
4.2 先期处置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对灾害现场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控制现场,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先期处置措施包括现场警戒、人员财产转移、搜救受灾人员、应急工程排险等。
4.3 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地质灾害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辖区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应当立即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协助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Ⅲ级应急响应工作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应急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Ⅱ级应急响应工作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应当根据需要协调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出现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4 响应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经专业技术支撑单位评估确认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原批准启动机构批准应急响应终止。
5.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并协助做好信息发布的组织和舆论引导工作。
6.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预防、应急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和补充工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用于抢险救灾、应急调查监测、交通运输、联络通信等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应急专家库,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专业技术支撑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技术队伍建设,加强与相关院校、科研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7.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武政办[2017]53号.pdf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