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7〕1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7:13:49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政办〔201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


武汉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管理,提高政务地理空间信息服务水平,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武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武政办〔2015〕14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建设、维护、共享应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地理空间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与地理时空位置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


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专题信息两大类。政务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由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免费提供,政务专题地理空间信息由各行政机关在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的基础上自行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 政务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是我市“云端武汉·政务”总体框架的重要组成和基础支撑。


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即“云端武汉·时空云平台”,是“云端武汉·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的基础平台,其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需求导向、集约建设、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制定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数据、服务和应用等技术标准,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地理信息中心负责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建设、管理和共享服务等相关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的维护经费。


第二章 资源建设


第六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武汉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其内容包括数据名称、数据格式、共享类别、共享范围、更新频度、时效要求、提供方式、提供单位等),每年初开展政务地理空间信息需求更新和资源登记,定期更新发布《共享目录》,并将该《共享目录》同步推送至“云端武汉·政务”,纳入“云端武汉·政务”的数据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政务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由市地理信息中心负责更新维护,政务专题地理空间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共享目录》的要求开展动态更新,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应当通过“云端武汉·政务”及时发布到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更新本部门政务地理空间信息的同时,应当同步更新其元数据。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在组织本部门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建设时,应当充分利用全市已有的各类共享资源及服务,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生产和建设的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应当通过“云端武汉·政务”发布到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进行资源共享,并由资源提供部门按照《武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共享类型。


第三章 共享服务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可通过武汉市电子政务专网访问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完成用户注册后即可使用该平台提供的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


第十二条 各部门需要的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属于受限共享类数据的,应当按照《武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市网信办提出使用申请,待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通过“云端武汉·政务”提供在线应用、接口开发、服务托管等共享服务方式。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政务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当在“云端武汉·政务”的基础上开展专题应用系统开发,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 通过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获取的信息服务,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转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未经资源提供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托自身力量或者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政务地理空间信息的深度开发利用,支撑日常业务管理、跨部门业务协同、领导决策与公众服务等应用。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市地理信息中心加强对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的安全防范,提升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七条 市地理信息中心应当加强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应用的跟踪检查,创新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安全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政务地理空间信息的建设与管理纳入本部门安全工作范畴,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九条 各部门需要使用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政务地理空间信息的,应当与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政务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网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在审核涉及地理空间信息的建设项目时,对可依托“云端武汉·政务”和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的,不再核定政务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建设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的需求反馈和应用评估,并将应用需求、共享效果、意见建议定期反馈给资源提供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在开展应用系统建设工作中,未按照全市统一标准规范建设,或者未按照《共享目录》的规定共享和更新政务地理空间信息,或者违规使用、泄露共享信息的,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向其提供共享服务。


第二十四条 违规发布或使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地理信息中心定期发布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使用情况的通报,作为我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武政办[2017]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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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 武政办,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