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6〕18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政办公用房腾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政办公用房腾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2016〕1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政办公用房腾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武汉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政
办公用房腾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后行政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武汉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武办发〔2016〕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各单位)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纳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或者通过接收、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行政办公用房(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行业协会商会完全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购置的行政办公用房或者租用的社会房屋,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行政办公用房管理遵循尊重历史、符合实际、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清理腾退与有偿使用相结合,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办公场所独立,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条件。
第二章 行政办公用房腾退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清理腾退本单位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提出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
(二)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清理腾退工作,提出统筹管理使用意见。
第五条 各行业协会商会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情况进行清查;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或者有偿使用的建议,按照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的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遵守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执行行政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意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对各单位提出的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进行审核;
(二)协调督促各单位清理腾退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三)腾退过渡期满后,组织对各单位向行业协会商会出租行政办公用房进行审核。
第七条 为平稳有序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设置腾退过渡期,过渡期为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已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社会房屋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挂靠在行业协会商会的企业和有关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分支机构除外)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不设腾退过渡期,由行业协会商会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清理腾退工作。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不得变更资产性质和产权归属。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出租(出借)其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第三章 过渡期内行政办公用房管理
第九条 过渡期内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由业务主管单位以2016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在册人员数为基础,结合既有政策和业务工作需要,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核算面积,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审核。超出核算面积的行政办公用房,由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规定组织清理腾退并收回,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符合核算面积的行政办公用房,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腾退工作,原则上应当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2019年12月31日前行业协会商会可以继续使用;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租用,房屋租金应当不低于同地段同类社会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50%。租用行政办公用房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燃气、供暖费等)。
第四章 过渡期满后行政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腾退移交行政办公用房,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移交验收,并签订书面移交协议。移交时,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保证房屋现状完整并结清房屋相关费用,不得拆除原有设施设备,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规划和开竣工资料、工程建设图纸、维修改造记录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资料等一并移交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租用行政办公用房缴纳的房屋租金和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燃气、供暖费等),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收取,并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租用行政办公用房的,由其负责行政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行政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房屋产权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过渡期满后,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租用行政办公用房租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审计监督;业务主管单位要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管理,定期组织督促检查;行业协会商会要定期公布有关资产财务状况及行政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武政办[2016]181号.pdf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