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7〕4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2017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7:13:54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2017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7〕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2017年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8日


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2017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严格落实改善空气质量责任,确保实现改善空气质量年度目标,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8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17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1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实施《行动方案》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工作由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空气质量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价分为月度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


(一)月度考核评价是指对各区自2017年1月至考核当月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年度考核评价是指对各区2017年度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 各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采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核目标见附表1)。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计分方式,具体计分方法为:考核目标浓度值除以实际浓度值再乘以50,PM10、PM2.5指标分别计算,各区得分为两项指标得分之和。其中,各区实际浓度值为自2017年1月至考核当月的平均浓度值,考核目标浓度值依据上一年同期平均浓度值和各区考核目标下降比例计算。


PM10和PM2.5指标计分中,各区如果存在2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详见附表2),PM10、PM2.5平均浓度采用2个自动监测点位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第六条 对各区月度和年度考核计分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委组织部、市治庸问责办、市考评办等部门和各区党委、政府通报,作为对各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市空气质量办应当加强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进展情况的调度和督办。在月度考核评价中,凡PM10、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进展明显滞后、大气污染物浓度长期处于高位或者督查期间发现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等情况的,对相关区人民政府进行预警。被预警的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预警响应整改方案报市空气质量办。市空气质量办视情加强对被预警区人民政府落实整改工作情况的督查督办。


第八条 在各区年度考核评价中,对完成PM10、PM2.5年平均浓度下降目标且排名前3名的,由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PM10、PM2.5年平均浓度下降目标的,由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对PM10、PM2.5年平均浓度同比上升的区,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暂停对该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行政许可。


对PM10、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的区,由市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加强督促。


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整改不到位或者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2017年各区PM10、PM2.5年平均浓度值考核目标



附表2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一览表

(附表详见正文)

附件:武政办[2017]4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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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 武政办,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