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6〕18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16〕1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桥梁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函〔2016〕10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突出“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完善全市统一领导、各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持续深入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政策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监管制度。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已公告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要按照职责完善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加强待售货车检测。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整车及专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二)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落实交通运输部等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三)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予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或者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四)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不予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的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五)统一执法标准,加强道路联合执法。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统一车辆车货总重、外廓尺寸限值认定标准。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渣土车的监管,做好对渣土运输企业的治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城市渣土运输专项清理整顿,配合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严查处城市渣土运输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对堵塞交通、暴力抗法、拒不进站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予以处罚。加强道路查纠,发现非法改装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拼装货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仍然上道路行驶的货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报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及相关车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六)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按照《武汉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要求,在各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区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区国土规划、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的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各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合格的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以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健全完善道路监控网络。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指导公路管理机构增设临时检测站点并向社会公布,完善车辆检测技术监控设施设备;指导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完善限宽限高保护设施。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公安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积极推进不停车检测系统建设,探索开展非现场执法监管和处罚。质监部门要加强公路计量设备检查与监管。国土规划部门要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建设用地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规划局)
(八)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信息共享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对在执法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还应当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规定,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和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委办公。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相应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常态治超工作机制,切实组织好本辖区治超工作。
(二)加强协调督办和责任倒查。市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治超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治超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加强检查、督办和考核。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区、市各相关部门治超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治超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问责并限期整改。
(三)加强治超工作经费保障。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治超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和保障治超工作专项经费;加大治超装备投入,确保治超工作正常进行。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3日
市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立勇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雷勇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余世平 市交通运输委主任
李顺年 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局长
成 员:何建新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马丽莉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祝方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张 灼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杨维祥 市国土规划局总规划师
夏 平 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王春生 市城管委执法督察总队队长
夏焕运 市交通运输委巡视员
胡 艺 市工商局副局长
肖 强 市质监局副局长
张伏峰 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金福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
附件:武政办[2016]186号.pdf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