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6〕12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6〕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8日
武汉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3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以儿童优先为准则;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关爱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二、工作目标
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全面监护和服务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现“六有”(监护有人、学业有教、生活有助、健康有保、权益有护、活动有地)和“两覆盖”(监管全覆盖、帮扶全覆盖),全市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水平和成效不断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1.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训诫、制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辖区所有农村留守儿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帐,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加强家庭监护监督和指导,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顾。
3.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责任。民政部门要为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与专业社工机构深度合作,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
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留守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时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留守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当书面报告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文体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辖区留守儿童相关资料档案,开展“护校安园”专项行动、法制安全“三进”(进校园、进村(社区)、进家庭)活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对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要及时予以训诫、制止;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要及时依法处理。
司法部门要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加强对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对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托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医疗救助和健康教育工作,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各级工会组织要在涉及大量流动人口的企业,开展父母责任教育,敦促企业为农村留守儿童随父母进城创造条件。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推进“青少年空间”建设,积极动员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单位集体和社会公益人士广泛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活动,推动关爱留守儿童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发展;围绕教育关爱、医疗卫生、文化生活、帮扶维权等内容,深入推进“关爱留守儿童、助力精准扶贫”行动实施,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亲情陪伴、精神慰藉、助学帮困等服务。各级妇联组织要依托妇女之家、社区家长学校、留守儿童服务站(托管中心)等活动场所,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加强亲情关爱。各级残联组织要扎实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并安置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各级关工委组织要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二)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者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者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当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者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受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者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2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者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2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女童的保护,对遭受性侵儿童,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办案,并加强对被害人的隐私保护和心理疏导。要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企业和雇主,帮助儿童回归家庭和正常生活。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3.建立全面监护机制。在全市范围内,以区为主认真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进行数据分析与动态监测管理,实现全市留守儿童信息的共建、共享、共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制度,及时统计更新留守儿童家庭基本情况和留守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每名留守儿童纳入关爱服务范围;区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接受教育有关信息、数据;区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要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资料进行排查,核实户口登记等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4.建立留守儿童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力量,与社会工作机构、心理咨询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心理辅导、教育矫治和技能培训等专业化、个性化、多元化的关爱服务,使每一名远离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都生活在爱的阳光下,能“心有人爱、身有人护、难有人帮”。对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对遭遇重特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意外伤害等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要及时给予救助。
(三)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鼓励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完善并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降低门槛,放宽经营范围,提供便利条件。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提供用工岗位信息或者创业项目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工作专班,细化责任分工,制订具体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保障力度。各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专人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络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优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人才队伍结构,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要拓展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三)强化宣传教育。积极整合舆论资源,借助新闻媒体,切实运用各类阵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提高公众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
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立勇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雷勇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许甫林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王湫萍 市综治办副主任
金永红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夏春胤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顺年 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元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 忠 市普法办主任
吴东生 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良俊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朱建国 市农委副主任
刘庆香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李双利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巧云 市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宋 红 市总工会副主席
柳新团 市委副书记
池 源 市妇联副主席
黄丽琴 市残联副巡视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办公,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徐元明兼任。
附件:武政办[2016]12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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