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2017〕2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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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2017〕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4日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武汉片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8号)精神,加快推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对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按照创新、开放“双轮驱动”发展的总体思路,以开放创新促改革、促发展,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根本要求,积极探索中部地区扩大开放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推动自贸试验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双自联动、协同发展,在促进中部崛起和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发展目标


经过3-5年的改革探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与服务改革,深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对接国际高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体系,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创新和开放驱动发展先行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以及中部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中心,全球资源与人才融通聚集的“天下谷”。


(三)功能定位


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为70平方公里(含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5.41平方公里),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际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体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推进行政审批与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推动政府管理模式创新。按照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依法行使省下放给自贸试验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明确政府职能边界,依法公开管理权限和流程,建立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探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市场准入“双告知、双承诺”制度。


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实行审管职能分离,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机制,完善“一口受理”服务模式。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多证合一”模式,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适当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优化企业注销流程,探索企业简易注销新模式。


加快“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政务服务改革。梳理和明确“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工作清单和流程,分类实施政务服务立等可取、网上办理和一次办结,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构建虚拟现实式网上办事大厅、网上申报统一办事平台、网上审批平台和审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面推行大厅办事自助化,彻底打通网上办事的查询、申报、咨询、预约全流程。推出办事智能推荐服务,引导实现“网上办事、网上预审、在线互动”的常态化。进一步探索政务大数据分析和决策的应用,形成政务服务“一张图”。


加快实现内外政务服务一体化。依托光谷公共服务中心,设立自贸试验区政务服务专区,办理海关、检验检疫、商务进出口、外国人就业、出入境等对外政务服务事项,建设国际贸易、国际人才服务“单一窗口”,探索实现全方位政务服务一体化。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政务服务分中心建设,实现街道、园区全覆盖,依托银行网点开展部分业务延伸服务。出台年度园区服务企业清单、街道服务群众清单。


加快推动税收服务创新。简化办税流程,实施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税收服务创新举措。简化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对设立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集团公司,争取实施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总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调拨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以社会信用体系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优化事中事后监管清单,建设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推动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提高执法效能。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加大抽查频度和覆盖度。探索大数据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执法体系。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多渠道参与市场监督。


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将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机构承担。吸引专业服务机构集聚,提高政府购买专业服务的水平。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


3.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自贸试验区行使相应权限。进一步减少或者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外商在自贸试验区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完善外商投资审查及管理服务。探索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探索优化投资准入后的管理流程,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


4.扩大开放外商投资领域


进一步放开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准入限制,推进电信增值、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开展境外自然人从业流动和资质认可。逐步允许取得国际资质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专业服务人员,在自贸试验区依照有关规定试点开展业务。


(二)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1.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机构改革、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国际创新合作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健全企业主体创新投入机制。制定出台“光谷创新十条”,开展科技成果所有权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高校院所科研评价制度,深化部署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改革试点,探索实行科技成果转化备案制,建立“谁创新、谁受益,谁转化、谁负责”的创新激励机制。完善股权激励试点政策,支持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大力发展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技术经纪人制度。


集聚和利用国际创新要素。加快建设现有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国家宽带网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作用,促进国际先进技术向自贸试验区转移转化。鼓励国外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资研发中心。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国家级生物样本信息资源库。争取设立国际网络开放核心园区,打通对接全球的互联网通道。建立国际知识与技术自由流动平台和跨国科技合作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虚拟科研中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加快建设武汉东湖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加快建设武汉光谷知识产权法庭。探索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加强自贸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高校科技创新(武汉)试点平台。


2.构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建设创新创业集聚区。深入推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创谷计划”,建设光谷移动互联创谷、硅谷小镇等一批“创谷”。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重点吸引国际知名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集聚。


研究和发布“光谷创新发展指数”。建立一套以创新发展为核心内涵的指数测算和评价分析指标体系,全面监测和分析光谷创新发展态势。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打造“青桐汇”“创客汇”等品牌。


完善“创业-瞪羚-独角兽”培育机制。支持工业技术研究院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创业孵化水平,加强与国内外工业技术研究院的交流与合作。实施“瞪羚500人计划”,组织“瞪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前往全球创新尖峰地区学习世界前沿的创新创业动态和企业发展思路。实施“独角兽”企业培育引进计划,出台专门政策予以支持,培育一批本土“独角兽”企业,形成光谷“互联网+”独角兽集群。


3.强化创新人才支撑


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深入实施“城市合伙人计划”“3551光谷人才计划”“楚才回家”等计划,对接全球创新尖峰地区,引进科学家、企业家、留学归国创业人员等国际化高端人才。推进跨国教育和人才培养合作,支持引进境外知名大学、外国机构与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在自贸试验区内创办人才培养机构。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鼓励中方教育机构与海外学校共建友好学校和人才实习实训基地。建立涉及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机制。


完善外籍人才管理与服务。制定外国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管理办法及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落实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才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和办理程序。放宽外国高层次人才工作许可年龄限制。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对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行家属入出境、工作、在华停居留提供便利。允许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自贸试验区工作。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给予其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待遇。放宽科研事业单位对外籍人员的岗位限制。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语言学习机会,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外国人才更好地融入中国社会。


健全人才激励与流动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探索高校院所负责人年薪制和急需紧缺等特殊人才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收入分配方式,加强对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促进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打造人才来去自由、落户便利的国际人才自由港。完善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


4.引领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利用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等跨区域的产业转移引导基金,推动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产业合理布局、协同发展。全面整合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等产业政策资源,推进传统优势产业跨区域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创新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建立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型投融资模式。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海工装备、航空航天、北斗、轨道交通装备等高端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推进与提升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移动互联网产业,在重点领域培育打造长江经济带世界级产业集群。全面提升光电子产业全球竞争优势,建设武汉国家存储器产业研发和生产基地。建设国际生命健康产业基地,加快国际化生物平台建设。支持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推动各类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支持建立“互联网+制造”融合发展的标准、认证、安全管理等体制机制。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整合试点示范,全面提升制造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电力、铁路、民航、电信等特许经营领域。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国际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检验检测、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促进“设计+”“旅游+”“物流+”“养老+”“商业+”等新型服务业态发展。统筹研究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打造国际文化旅游目的地。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推动产业绿色发展。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明确环境质量要求,促进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支持建立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动机制。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的指标体系。


(三)深入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大力发展科技金融


1.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


探索和实践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时机成熟时,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拓宽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用途。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的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


积极推进跨境交易新模式改革。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和已获相应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境外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鼓励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湖北省法人支付机构申请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支持已获得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的全国性支付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为跨境电商交易提供本外币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2.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聚集新型金融机构。允许中、外资银行立足本地实际需求,依据监管政策导向,在自贸试验区内新设分行或者专营机构、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前提下,支持外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设立金融控股集团。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科技型融资担保公司、保理公司、典当等中介服务机构。


开展新型金融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积极引进海外创新投资机构落户自贸试验区开展相关业务。将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健康保险、科技保险和内河航运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产品研发中心、再保险中心等功能型平台建设。取消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湖北省保监机构对其实施备案管理。


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国家税务部门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简化船舶、飞机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款手续。支持开展跨境融资租赁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联盟,组建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经相关部门认可后,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福费廷业务。对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3.推进科技金融创新


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登记、评估、质押、处置综合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试点。发布“光谷科技金融指数”,提升光谷科技金融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建设光谷智慧金融服务平台,打造光谷“资本网店”,促进投融资信息对接。支持武汉票据交易中心等金融要素市场建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武汉金融要素市场提供开户、托管、清算等服务。加快推进成立武汉PPP交易中心,完善PPP项目退出机制。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支持其设立海外归国人员创新创业企业板(即海创板),推动建立该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之间的合作对接机制。


建立科技金融投融资体系。完善自贸试验区内股权、技术等资本或者要素交易市场,允许外资参与投资,打造要素集聚与流通中心。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打造一流的天使投资集群,鼓励境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风险投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鼓励“内投外”和“外投内”双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试点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业务。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成套设备进出口保理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探索设立并规范发展科技型融资担保公司。促进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支持互联网保险、众筹、互联网支付、大数据金融等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


发展特色科技金融产品。大力发展信用贷款、股权质押、专利质押等创新型贷款。深入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推进科技保险、专利保险、投资保险等创新保险业务。鼓励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支持保险公司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探索投保贷联动新产品。探索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证券化、集合票据等创新产品融资模式。


4.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深化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加强信用评级运用,以信用促融资。依托自贸试验区全覆盖的征信系统和监管大数据平台,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完善对持有各类牌照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强化外汇风险防控,实施主体监管,建立合规评价体系,以大数据为依托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四)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


1.拓展新型贸易业态


支持贸易创新发展。积极培育、发展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等服务。加快建设外贸企业孵化器及跨境电商企业孵化器,发展国际贸易双创社区。


支持保税交割和展示交易发展。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在总结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积极争取设立免税店。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规划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探索事前对企业开具形式通关单,推行跨境保税备货模式。依托现有保税服务平台,丰富交易商品种类,提供电商人才培训支持,打造跨境电商集市。


2.扩大服务贸易范围


推进保税研发及测试业务。创新研发检测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原材料、生物标本等通关便利化模式,鼓励保税研发业务发展。


推进保税检测维修及再制造业务。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包括汽车、仪器、设备等检测维修业务试点。探索开展境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再制造业务试点。


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搭建服务贸易促进平台,探索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推动技术转让、许可证贸易、技术咨询及服务、成套设备引进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的发展。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积极承接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研发、管理咨询、工程设计等服务外包业务。


3.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推进通关监管制度创新。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按照现行模式实施监管。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建立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实行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使用社会运输工具进行转关作业。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实行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推进加工贸易企业工单核销管理制度。支持开展贸易多元化试点。支持内销选择性征税。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推进检验检疫制度创新。有序推进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验制度。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维护货物质量安全。推动建立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机构,实施第三方结果采信。


创新口岸通关模式。加快形成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的标准化制度规范,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建设项目。积极推动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等口岸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支持省内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


拓展口岸服务功能。利用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海关口岸代码优势,加大“东湖陆港”口岸软硬件设施建设力度,联合天河机场、阳逻港、花山港、吴家山铁路中心站,合作建设城市货运站及物流仓库,完善港口之间的信息交换,打造“国际虚拟物流港”。


加强指定口岸建设。支持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申报为进口药品指定口岸到岸地。国际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非负面清单药品可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有限额免许可证销售和使用。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肉类、水果、冰鲜水产品、汽车等进境口岸综合查验场地。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


促进通关合作与交流。深化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完善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等方面的合作。


4.增强国际商贸物流服务功能


加快建设长江中游航运中心。鼓励拓展干支直达、江海直达航线和近洋航线。促进航运要素集聚,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机制和运作模式。将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打造成通江达海、辐射中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化航运中心。培育航运保险、海事仲裁、船舶检测认证等高端航运服务业态,发展长江航运电子商务。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放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地选择,简化换证程序。自贸试验区承担经下放的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权。逐步开放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入级检验,允许特定条件下租用外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运输适用范围,提升运力资源综合效能。


全面提升国际航空运输能力。支持有条件的航空口岸开通和增加国际客货航班,开通至各大洲主要物流节点城市的全货机货运航线和国际货运中转航班。支持设立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企业,在条件具备时,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


构建多式联运的交通运输体系。联通天河机场、阳逻港、吴家山铁路中心站及花山港,大力推进铁、水、公、空多式联运。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花山港升级为一类开放口岸,加快建设花山港集散仓库。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中欧班列(武汉)发展,支持设立中欧班列华中拆拼箱中心。


建设国际商贸物流枢纽。大力引进国际物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区域总部或者营运中心。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支持国内外快递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属地报关报检业务。支持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


5.拓展全面对外开放能力


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促进体系。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及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鼓励企业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完善对外投资合作相关政策促进、服务保障、风险防控体系,推动企业“走出去”方式转型升级。在境外建立投资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将产品、技术、标准及服务“走出去”,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工程总承包。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鼓励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注册成立分公司或者专业子公司,利用自贸试验区平台“走出去”,取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资格,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支持其境外子公司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支持境外股权投资基金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开展跨境投资相关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海外上市、离岸并购、特殊目的载体收购。


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高校院所“走出去”,在国外设立研发机构,参与国际科技项目合作。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工研院等设立海外分支机构,探索通过并购、技术转移、合作参股等多种方式在海外建立孵化基地和离岸创新中心,链接全球创新资源。简化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海外技术并购审批手续,试行以事后备案代替事前审批。推进海外招才引智平台建设,在海外高端人才聚集地建立一批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鼓励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


面向全球招商引资。按照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结合全球产业发展趋势,制定招商路线图。创新招商工作模式,构建面向全球的招商网络。


加大区域合作力度。推动自贸试验区与中部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开展广泛的经贸合作,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探索构建区域商品交易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增强对中部地区的市场集聚和辐射功能。在遵守国家规定前提下,中部地区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展开合作。推动自贸试验区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互动发展。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健全全市支持自贸试验区的领导协调机制及市区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问题、部署工作、督办调度。加强与国内外研究机构联系,组建高规格的自贸试验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及时吸收利用国内外自贸试验区前沿研究成果。建立试点政策评估机制,适时评估试点政策效果,尽早推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


(二)健全法制保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等,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制度体系。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抓紧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行试点。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税收政策。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政策举措的解读工作,强化与主流媒体的战略合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宣传自贸试验区建设新进展、新举措、新成效,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工作任务分工(详见正文)


附件:武政[2017]2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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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 武政,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