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2017〕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武政〔201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0日
武汉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和《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为加强“十三五”期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特制订本规划。
一、“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的主要成就
“十二五”时期,全市稳步推进环保各项工作,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工程,环境质量逐步改善,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下降,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一)空气质量稳中向好
完成419万千瓦现役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脱硝改造并取消烟气旁路,三环线内755台燃煤锅炉改燃。累计淘汰黄标及老旧车约13.5万辆,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汽柴油。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在线监控试点等工作,全市域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2015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303天(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评价),比2010年增加19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比2010年下降56.1%、8.8%和3.7%,细颗粒物比2013年下降25.5%。
(二)水环境质量稳定
开展了长江、汉江、府河、巡司河武汉段等重点河流及其主要支流的排口排查,初步建立重点河流排口档案和地图。全市166个湖泊全部划定了“三线一路”保护范围,并开展排查工作,实现了“一湖一档”。实施梁子湖等水质优良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程和宗关、港东等9个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成大东湖生态水网首个连通项目(东湖沙湖连通渠),基本建成汉阳六湖生态水网连通工程,启动汉口片七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2015年,主要湖库和河流断面水质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类别的比例分别为43.5%和69%,分别比2010年提高14.4%和1.5%;城镇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均稳定保持在100%。重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稳定。
(三)减排目标任务超额完成
开展市级排污权交易活动。推进火电烟气脱硫脱硝、钢铁烧结机脱硫、建材行业脱硫脱硝改造,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治理,强化机动车污染减排,大力开展农业污染源治理。截至2015年为止,中心城区和新城区城关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提高至93.8%和70%,农村地区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58.2%;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20.79%、15.36%、25.41%和20.13%,均超额完成了省下达的“十二五”减排目标。
(四) “四级联创”工作成绩显著
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工作。截至2015年为止,全市共创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乡镇)3个,国家级生态村6个,省级生态乡镇17个,省级生态村126个,市级生态乡镇14个,市级生态村533个,蔡甸区被环保部列为全国第六批生态文明示范试点地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森林覆盖率分别提高至39.65%和2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1.12平方米。
(五)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成效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顺利通过环保部验收。建成60个“千村整治示范村”。完成梁子湖流域周边125个连片村庄的环境整治试点任务和全市242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作。截至2015年为止,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提高至58.2%,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村收集、乡转运、区(市)处理”,农村地区“脏、乱、差”现象明显改观。
(六)环境风险防控稳步推进
开展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情况调查。初步摸清全市化学品环境管理现状。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执行率,推进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实现全市70%放射源24小时的实时监管和7000多个基站信息的实时查询,建成华中地区首个“移动基站电磁辐射在线监测示范工程”。
(七)环境法规和制度逐步健全
颁布实施《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制发了《武汉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武汉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及考核办法》等文件,制定并实施了湖泊保护目标责任制等多项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修订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实施办法。
二、“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逐步由经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更加注重经济增长质量的中高速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上升到国家意志的战略高度。随着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等发展战略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加之更严格的耕地红线、生态红线、水资源红线保护政策的推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与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快速形成,这些改革创新举措将为环境保护释放更多的“政策红利”。
“十三五”时期是我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关键阶段,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城市发展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公众对环境质量改善的期待日益迫切。在这一时期,环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同时挑战和风险也明显增加。当前,我市经济长期高位增长带来的环境污染累积排放与资源环境承载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石化、钢铁、汽车制造等传统工业仍占很大比重,环境承载和治污减排面临较大考验。
“十三五”时期也是多领域多类型环境问题表现突出的阶段,传统煤烟型污染与臭氧、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并存,工业与交通环境污染交织,水环境质量改善见效缓慢,垃圾分类基础较弱,农村畜禽养殖污染仍然突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在基础研究、风险管控、制度建立等方面有待加强,此外,环境基础设施有待完善,环境监管能力有待提高,环境风险防范的压力不断增大,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综合来看,“十三五”时期,我市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加速期,以及科学发展和跨越式发展的黄金期,机遇与挑战并存,环境保护必须抢抓机遇,乘势而上。
三、“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核心,深入推进环境质量改善与总量减排、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的系统联动,逐步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全力推动武汉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质量核心、绿色发展。以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统筹运用结构优化、污染治理、总量减排、达标排放、生态保护等多种手段,着力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2.坚持分区管治、分类管理。制定环境功能区分区环境保护政策,实施环境分区管治和分类管理,抓好工业、生活、农业、移动源差异化管理。
3.坚持深化改革、制度创新。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落实政府和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4.坚持信息公开、社会共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形成社会共治体制机制。
(三)发展目标
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到2020年,实现蓝天白云、绿水青山,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确保达到71%(力争达到80%),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分别下降30%,分别降至73微克/立方米和49微克/立方米(力争下降40%,分别降至63微克/立方米和42微克/立方米),煤炭消费量削减500万吨(力争减1000万吨),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和点位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80%,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9.1%以内;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不低于15%。生态空间管治、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环境责任考核等法规制度取得重要突破,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形成具有武汉特色的环境治理体系,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四、“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进绿色发展
1.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制定《武汉市主体功能区划》,明确不同区域的环境功能定位及分区管控细则;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划定大气环境质量重点防控区,防控区内严禁新建高耗能、高污染的工程项目,现有高污染企业压减产能或者搬迁;科学划定长江、汉江武汉段岸线功能分区边界,严禁在长江、汉江武汉段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制定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管理政策,2017年底之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2020年底之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以生态保护红线区为重点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推动基本生态控制线与生态保护红线相融合。落实《武汉市全域生态框架保护规划》,重点保护好长江、汉江、东湖等主要水体,形成“两轴三环、六楔多廊、蓝绿织城”的多层次城市生态格局。积极推进“城市修补,生态修复”的“双修”工作,加快促进城市转型发展。
2.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以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调查确定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两高一资”行业的过剩产能,制订压缩过剩产能工作方案,坚决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推动传统产业向智能化、服务化、绿色化方向发展,提升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武汉制造向“武汉创造”转变。全力实施“现代服务业倍增计划”,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55%。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打造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培育壮大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产业,不断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推进低消耗、高产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3.加强能源结构调整。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十三五”期间煤炭消费量削减500万吨以上(力争削减1000万吨),不再新建燃煤发电项目,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者减量替代。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并严格管控,将新城区建成区纳入禁燃区,分阶段淘汰或者改造禁燃区范围内2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推行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替代民用散煤。积极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争取天然气资源配额,优化天然气管网布局,推进“特高压靠城、超高压进城”。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5.6%。研究制定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财税支持政策,建成一批清洁能源利用示范项目。
4.促进煤炭清洁化利用。严格煤炭和燃油质量管理,研究制定煤炭质量管理办法,加大煤炭、普通柴油等产品质量抽查力度。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硫分高于0.6%、灰分高于15%的煤炭。督促煤炭单位落实内部煤炭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更新、健全煤炭单位监管台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017年底之前,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优化钢铁行业现有工艺流程,鼓励采用节能和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加强余热余压回收利用,提高二次能源利用率,到2020年,宝武集团二次能源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钢铁、化工、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的资源与能源消费指标达到清洁生产I级标准。
5.推进资源节约利用与循环利用。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及节约用地制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及全民节能行动计划;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研究电力、钢铁、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规模限值。深化国家级循环经济园区试点和经验推广,实施“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计划,加快实现工业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和无公害处理,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到2020年,资源产出率提高15%,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5%。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动核心环保技术、成套产品、装备设备研发,制定切实有效的鼓励政策,促进环保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环保企业优化组合,培育节能环保品牌企业。建立政府采购环境服务的管理制度、清单。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专业化服务,开展小城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
6.推行绿色消费。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将生态文明教育全面纳入市民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传统主流媒体、互联网、新媒体的传播优势,广泛宣传生态文明实践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物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倡导勤俭节约的消费观,广泛开展绿色生活行动,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低碳产品,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增加绿色产品有效供给,完善评估标准、规范认证体系,实现优质优价。打造绿色供应链,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及产品目录,倡导非政府机构、企业实行绿色采购。建立绿色包装标准体系,鼓励包装材料回收再利用。
(二)实施三大行动计划,明显改善环境质量
1.实施“拥抱蓝天”行动计划。编制并实施《武汉市“十三五”拥抱蓝天专项规划》,认真落实“拥抱蓝天”年度行动方案。系统推进“一升级、二优化、三提升、四压减、五强化”的工作任务,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确保达到71%以上,力争达到80%;PM2.5达标天数比例提高到80%以上,力争达到90%;重污染天数减少40%以上,力争减少7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50%、25%、30%和35%以上,力争下降60%、60%、60%和50%。提高精准治霾能力,持续开展大气污染动态源解析和源清单更新,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及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单式精细化管理模式,制定分区分行业控制措施,建设精准化监控管理平台,实现监测、预警、执法三位一体的监管,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由粗放式向精细化、实时化转变。
(1)强力推进工业企业大气污染减排。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把煤炭消费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增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施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国家和省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以总量定项目,以总量限产能。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火电行业10万千瓦以上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超低排放标准,1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以及钢铁(烧结机、炼铁、炼钢、焦化和轧钢工序)、水泥、石化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积极推进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建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定期更新工作机制,实施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总量控制。按照省统一部署,在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继续深入开展汽油储运销和原油储运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全面推行绿色印刷,在全市包装印刷企业开展绿色印刷认证工作。推进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积极推动建筑装饰、汽车维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工作。
(3)强化移动源排气污染治理。制定实施“老旧车”更新淘汰补贴政策,淘汰部分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及部分2010年以前注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制订高污染车辆限行方案,禁止国I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在三环线(含)内区域通行,国I、国Ⅱ、国Ⅲ排放标准的车辆在现有通行措施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市限制通行,力争“十三五”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国Ⅲ以前汽油车、国IV以前重型柴油车及摩托车通行。2016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国V汽柴油,力争先于国家要求供应国Ⅵ标准汽柴油。自2018年1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建立机动车检测维修(I/M)制度。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进一步调整并完善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普查,开展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工作,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办法。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调整城区路网结构,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
(4)加强扬尘排放的污染防控。健全扬尘管理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各类扬尘污染控制标准,落实扬尘治理和监管责任,划分扬尘污染重点防控区域。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施工方式,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30%以上。强化道路扬尘整治,制定渣土运输企业管理办法,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对二环线至三环线范围内容易产生污染的道路和区域,适当增加洗路和压尘作业频次。到2020年,主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和新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分别达到100%和80%以上,全市道路积尘负荷平均降低20%左右。加强道路维护管养,加强运输过程扬尘监管。加强堆场料场管理,鼓励电力、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煤场等散状物料、固体废弃物堆场进行全封闭改造。堆场场坪、路面实施硬化处理,实现物料密闭输送;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5)大力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取缔中心城区露天碳烧烤。督促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加强对餐饮油烟排放单位的监管执法,确保餐饮油烟配套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推广高效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新建住宅类小区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推进餐饮服务场所以及老旧社区家用油烟直排设施环保改造。
(6)防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污染。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监管。加大对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研究制订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成立秸秆回收中心,建立有序的秸秆收贮与产销体系,从源头控制秸秆焚烧。到2020年,力争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95%以上。
(7)加强大气氨排放控制。开展大气氨排放摸底调查,建立大气氨排放源清单。加强农业氨排放控制,积极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改进肥料使用类型和施肥方式。强化畜禽粪便与污水处理,减少畜禽养殖业氨排放。加强脱硝出口氨逃逸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有效控制氨逃逸;加强对氨水装卸及储存工序的管理,建立密闭装卸和进料收集系统。
(8)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积极协调推进武汉城市圈及周边省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统一区域内行业准入条件、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对新建高污染项目实行环评会商。积极实施区域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跨区域联合执法监管等工作,推进区域空气质量共同改善。
(9)落实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继续开展未来72小时空气质量预报,严格落实《武汉市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强化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临时管控。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警预报,强化重污染天气污染源解析。加强气象监测和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每年11月至次年2月,实施重污染季节错峰生产。每年5月至8月,加强对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和机动车蒸发排放检测与控制,加强石化、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2.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分期分级公布全市江河湖库保护名录,制订不达标水体清单及达标方案,将治理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编制实施全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开展全市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确保长江、汉江等重点河流稳定达标,水质达到或优于Ш类的水体和现有达标水体水质不退化降级。2018年底之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1)加强水质良好水体保护。加大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Ш类的长江武汉段、汉江武汉段、梁子湖、斧头湖、牛山湖、鲁湖、梅院泥水库、夏家寺水库等水质良好河流湖库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开展水质良好水体生态环境调查和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订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维持水质稳定。深入开展长江、汉江武汉段沿江港口、岸线综合整治行动,2018年底之前实现江上无非法采砂、江边无非法码头、码头无违法建设、港口无隐患趸船、沿江无乱停乱靠的整治目标。
(2)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全面排查全市各类水体环境现状,公布建成区黑臭水体名录,明确黑臭水体整治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编制黑臭水体整治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措施,实现水面无漂浮物、沿岸无垃圾、水域无违法排污口、水体无明显臭味,2017年底之前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
(3)加强河流湖库综合整治。综合整治重点流域河港,确保府河、通顺河入江断面达到水质考核目标,倒水、滠水等不达标或者不能稳定达标水体按时限达到考核要求。加强湖库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严格落实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执行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实施“一湖一策”湖泊保护政策,建立湖泊综合管理系统。制订重点湖泊综合整治方案,2020年底之前,东湖、后官湖、鲁湖、后湖、涨渡湖水质实现达标,汤逊湖、东大湖、墨水湖水质达到Ⅳ类标准,外沙湖水质达到Ⅴ类标准,基本消除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非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4)完善区域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展重点行业总磷、总氮排放调查工作,逐步摸清全市总磷、总氮排放底数,探索将总磷纳入“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对国控、省控和市控断面超标的河流湖泊,实施超标污染物倍量替代。以水质优良和富营养化湖库为重点,逐步开展流域容量总量控制方案研究,持续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5)保护水生态系统。严格河流、湖泊、湿地等用途控制,清理非法开垦土地,恢复被侵占的水体生态环境。加强对中心城区湖泊周边人工围垦形成的养殖垸塘的退垸还湖工作。继续实施大东湖生态水网、金银湖生态水网及汉阳六湖连通工程,开展湖泊、港渠水域、湖滨带和汇水区等区域的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沉湖、涨渡湖等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将梁子湖等水质良好湖泊打造成为全国湖泊生态保护示范区。
(6)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升级改造,梁子湖、斧头湖等敏感区域内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汉江武汉段和不达标水体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现有处理设施需强化脱氮除磷,2017年底之前,除“四厂合一”工程之外的中心城区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完善污水收集系统,2016年实现全市中心城区40个湖泊主要排污口截污;2017年底之前中心城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85%以上。到2020年,中心城区和新城区建成区湖泊实现全面截污;建设以雨污分流为主的城镇污水系统,中心城区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90%以上,新城区建成区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70%以上。大幅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落实《武汉市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2017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7)推动重点行业污染减排。三环线内重点行业工业项目“只出不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只减不增”,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者依法关闭。制订并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严格排查清理长江、汉江武汉段沿岸重化工项目。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以及在采样监测时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
(8)开展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控制。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污染防治方案。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开展长江、汉江武汉段岸线综合整治,优化港口码头布局,重点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须建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垃圾等接收处理处置设施。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于2017年底之前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其他港口于2020年底之前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9)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结合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建设“滞、渗、蓄、净、排”相结合的大型集中式和小型分散式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重点推进青山、四新生态新城集中示范工程,在各区进行特色试点项目,如东湖绿道、园博园、新月溪海绵公园和军运会场馆及配套设施等。规范和完善道路管网、城市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建设,优化排水体制,减少不透水地面比例。
(10)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作机制,强化跨界水污染事故、排渍排涝通报与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跨界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工作,定期会商、妥善处理跨界水污染纠纷和环境突发事件。以后官湖流域为试点,探索市域内跨区生态补偿机制。统一规划设置环保、水务等部门的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提高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和监测网络的覆盖面,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入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
(11)积极推进地下水环境保护。启动全市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初步评估地下水污染状况、成因及潜在风险,建立地下水环境信息数据库并实现共享。重点开展(化工医药生产、石油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场地、加油站、在用和封场的垃圾填埋场及饮用水水源地的地下水污染调查工作。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化工医药生产、石油化工行业生产(包括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区域,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
3.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步建立土壤环境管理机构和相应工作机制。启动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重点调查全市钢铁及深加工、石油加工、焦化、化工(含制药、农药)、汽车制造、铅酸蓄电池、电镀、电子废物拆解、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以下简称高风险行业)企业建设用地,农用地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查明耕地污染面积和分布,分析其对农产品质量影响。掌握高风险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和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1)建立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2017年底之前配合布设国控、省控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19年底之前完成市控点位布设工作,基本建成覆盖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高风险行业企业周边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之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每年开展监测,至少形成一套土壤环境质量全分析监测数据,其中重点监测指标应包括镉、铬、汞、铅、砷、镍、铜、锌等重(类)金属和石油烃、多环芳烃、苯系物等有机物。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的数字化管理平台。
(2)强化建设用地环境监管。落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根据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利用开发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3)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2020年底之前按照要求完成全市耕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的环境管理对策。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严格保护。鼓励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落实农村流转土地土壤保护责任。
(4)加强土壤污染预防。防范土地新增污染,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与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严格污染源环境监管,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和综合利用,控制农业和生活污染,防治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5)推进土壤环境治理。以影响农产品质量的污染地块和待开发建设用地中存在风险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制定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年度实施计划。以硚口区古田化工片区、武汉青江化工场地、原武汉葛化集团场地、原武汉冶炼厂场地、江夏区安山街重污染农田土壤以及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加大治理与修复力度。依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开展修复成效第三方评估。
(6)强化土壤环境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研究开发包括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在内的单项或者综合污染防治技术。组织土壤保护重点领域的基础研究与科技攻关,支持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的研发与推广。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类型,选取老工业区场地或者农业污染区开展土壤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推动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继承和设备研发,提高产业化水平。
(三)实施重大专项治理,全面推进达标排放与污染减排
1.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开展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源管理制度,2017年6月底之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底之前完成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底之前完成所有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实施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建立企业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及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实施“阳光排污口”工程。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限期达标排放改造,探索整合一批分行业污染最佳治理技术,继续推进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设立企业达标改造鼓励资金,建立样板企业和样板工程并给予扶持政策。
2.确保工业聚集区(园区)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根据区域特点和产业定位制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园区规模、产业定位、环境容量、项目准入条件、管理体制机制等内容,推行“一区一策”的精细化工业园区治污减排模式。推行“一区一热源”,加快淘汰分散燃煤锅炉,推进园区逐步采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减少园区大气污染物排放。2016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完成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2017年底之前,市级(含)以上园区按照规定配套完善污水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引导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建设。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3.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优化调整全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设施布局,形成以大中型转运站集中转运为主的多级转运模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新城区,到2020年,力争生活垃圾分类试点覆盖率达到30%。重点建设千子山、长山口、陈家冲循环经济产业园,对新沟、星火、锅顶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提标升级改造,形成生活垃圾“七焚烧、二协同、二填埋”处理利用新格局。开展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废旧衣物回收处理利用试点工作。
(2)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机制。研究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项目支持政策,推广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的先进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统筹工业固体废物清运处置,规范清运流程,防止清运过程产生环境污染。加快推进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进度,探索建立武汉城市圈工业固体废物协同处置模式。
(3)提高危险废物处置和管理水平。鼓励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加强收集网络建设,合理布局依法设置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点。尽快制订医疗废物集中收贮方案,增加乡镇小、远、散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回收贮存布点。建立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定期评估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扩展危险废物处理类别和规模,提高处理处置水平。加快推进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完善全市危险废物处置保障能力。探索建立武汉城市圈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审核、企业现场检查及规范化管理检查。
(4)加强其他垃圾分类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建设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及全过程管理的信息监管系统。到2020年,餐厨垃圾总处理规模达1200吨/天(含应急处理厂),资源化处理率达到90%。结合城市建设,采取山体修复、堆山造景、园林绿化等方式,扩大建筑垃圾的复合利用,探索水路外运消纳途径。建设建筑垃圾集中消纳场,到2020年,建筑垃圾集中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率达60%。
4.加快农村环境治理。到2020年,全市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比例达到50%,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达到6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制订并严格落实《武汉市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及实施方案》,严格按照“三区”规定进行管理。2018年12月31日前,限制养殖区内规模以下除允许养殖的以外,其他全部退出养殖,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达到环保要求。适宜养殖区内鼓励散养户逐步退出,支持发展高标准、现代化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发展的畜禽数量总规模与退养的畜禽数量相等。
(2)控制水产养殖污染。制订并落实《武汉市拆除湖泊渔业“三网”设施实施方案》,拆除梁子湖、汤逊湖、东湖及斧头湖等重点湖泊中的渔业“三网”设施,同时启动其他湖泊渔业“三网”设施的拆除工作,全市湖泊保护目录的湖泊渔业“三网”设施全部拆除。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建设一批渔业生态养殖核心示范区。
(3)加强农村地区生活污水与垃圾处理。各新城区加快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结合创建、精准扶贫工作有关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制定并实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健全完善“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乡转运、区(市)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到2020年,实现农村垃圾户分、村收、乡运、区(市)处理全覆盖。
(4)严格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优化农村工业产业结构,引导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小区适当集中,强制关停“十五小”企业和“新五小”企业,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防止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向农村地区转移。大力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全面排查包括重金属污染在内的各类环境隐患,规范化管理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提高综合利用率。
(5)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制订并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探索面源削减与点源削减的抵扣政策,减少氮、磷排放量。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鼓励使用有机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年均分别减少2%和5%。
5.加强噪声污染控制。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减少交通噪声和商业噪声对市民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调研工作,重点对硚口区古田等已搬迁的工业园区进行调查,适当提高其声环境质量标准。加强对社会生活、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工业噪声源的监管,中心城区切实执行机动车限速和禁鸣的规定,实行建筑施工噪声登记制度,对建筑施工、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分类制订切实可行的噪声控制方案,进行限期治理。绘制声环境功能区划图,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体系,进一步推进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
(四)强化全过程管控,降低重点领域环境风险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城市集中式饮水安全状况和乡镇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建设规范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到2020年,建立基本完备的应急备用水源和供水系统。升级水厂净水处理工艺,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关停平湖门水厂、国棉水厂取水口,合并白鹤嘴水厂和余氏墩水厂取水口。建立“一源一案”环境应急预案。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档升级,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
2.实施工业企业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调查全市的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敏感区域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数据库。推进企业环境风险分类分级管理,落实企业环境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定期组织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3.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严格涉重金属产业环保准入条件,实现重点防控的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长。编制《武汉市重金属“十三五”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治区域、行业、企业。建立全市涉重金属企业全口径环境管理清单。更新2013年以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企业重金属排放量的增量和技改、关闭等相关信息库。2017年,完成重金属国控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建设;2019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全市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对于五类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信息平台及建档动态管理机制。
4.推进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做好化学品限制和淘汰工作。制订《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环境风险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划定重点防控区域、重点防控行业和重点防控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分级监管。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防控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对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风险开展监控与评估。加强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监督性监测。
5.加强辐射安全监管。进一步强化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台账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组织开展年度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修订落实《武汉市辐射环境保护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并研究出台考核管理办法。制订《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对400家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辐射风险评估,提出整改措施,并选取典型行业、典型风险提出针对性辐射应急响应程序。强化辐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考核使用。加大电磁辐射安全管理宣传力度。
(五)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完善环境共治体系
1.健全法治体系。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类地方法制建设。适时完善大气、水、土壤及固体废物、辐射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自然保护区等相关制度。完善环境执法监督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推动环境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健全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相衔接机制,健全环境案件审理制度。
2.推动全面履责。逐步上收区级环保局的人员编制、干部管理及经费管理权限,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完成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全市自然资产实物量负债表编制工作。探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制订全市突出环境问题督查年度工作方案及开展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3.加强社会共治。制定武汉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拓展参评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及从业人员范围。试点建立PPP环保产业发展基金,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突破口,引导带动第三方治理市场发展。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污染损害鉴定试点。建立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数据库。
(六)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1.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监测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水平。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建立市、区、街环境监管三级网格管理体系。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的全市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污染排放集中区域增加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多种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升级改造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完善市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
2.辐射及危险废物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市区两级辐射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执法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建成危险废物鉴别中心、危险废物信息管理与交易平台。推进放射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和电磁辐射监测示范工程建设,完善建设运营考核管理办法,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加强变电站电磁辐射自动在线监测。策划建立危险废物应急鉴别分析实验中心,优先提高对不明成分无机物(重金属类、毒性物质)、有机物(废药品、废化工原料类)的鉴别分析能力。
3.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建立道路交通污染检测系统、移动源信息监测监控平台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监控平台。开展油品及油气回收在线监测,加强燃料添加剂及油品质量监督工作。
4.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加强与传统媒体的深度合作,发挥新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环境信息。推进公众参与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设。鼓励环保科技与产业宣传、企业环境治理教育、生态恢复地区教育等基地建设。
5.环境信息化和“互联网+环保”建设。完善市级环境信息机构建设,加强复合型信息化人才队伍培养。建设“大环保”环境综合监控管理平台。开展重要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共享示范工作。打造“指尖环保”的智慧终端应用。建立污染源时空分布数据库,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服务发布及舆情监测平台,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环委会统一调度、综合协调的作用,定期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制订“十三五”期间全市环境保护年度计划,着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确保“十三五”期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成效。
(二)明确任务分工
市区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项目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划任务的分工和年度目标,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三)加大投入力度
将环境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重点增加大气、水、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支出规模。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通过公私合营模式(PPP)与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等模式,推动全市环保产业发展和环境质量改善取得双赢。
(四)强化科技支撑
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设高层次的环保科技攻关队伍。建立国际间环保合作的交流平台;健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有机结合的联动机制。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促进环保科技成果转化。
(五)严格评估考核
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工作,综合判断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时提出加快规划实施的措施和建议。将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附件:武政[2017]5号.pdf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