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2017〕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武政〔201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6〕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者完成评残鉴定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且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且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接收时间
2013年以后夏秋季入伍的士兵退出现役后,于2016年10月底之前接收完毕;2012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退出现役后,于2017年1月底之前接收完毕。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按照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通知要求执行。凡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三、工作任务
(一)深入宣传政策。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和各相关部门要着力提高广大退役士兵对安置政策的知晓度,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知情权;要进一步细化安置政策,把握宣传重点,为返乡的退役士兵印发退役士兵相关政策告知书、报到须知、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办法等政策宣传资料,做到退役士兵人手一份,并就退役返乡重要事项及问题当面向退役士兵作出详细说明;要开通退役士兵政策咨询专线、退役士兵安置微信公众号,为退役士兵随时随地了解安置政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退役士兵100%了解我市安置政策,100%熟悉手续办理流程,100%知晓教育培训信息。
(二)加强教育培训。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要求,结合退役士兵特点和我市教育资源丰富的优势,推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鼓励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专升本院校单列计划招收退役士兵,不断探索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竞争力。在全面开展订单式、定向、定岗技能培训的基础上,落实省内易地教育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的关联度。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考核体系,进一步做好定点培训机构检查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培训机构办学品质和培训效率。
(三)保障安置经费。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投入,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等各项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和计发方式按时足额发放,确保退役士兵各项待遇全部落实。2016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要于2017年7月底之前全部发放到位。
(四)实行阳光安置。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要求,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通过量化士兵服役表现,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保障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和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优先就业。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会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共同拟订安置计划,并于2017年第三季度之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确保2017年底之前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全部到位。有条件的区可以探索实施“考核+考试”的岗位安置办法。
四、工作要求
(一)全力支持改革强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改革强军进程和部队调整精简任务的顺利推进,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区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决策部署,履行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国防和军队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特别是要大力宣扬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在2016年抗洪救灾中的先进事迹,引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支持国防建设、关心人民子弟兵,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二)全面落实安置政策。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要以保障就业为核心,强化创业培训与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办理贷款、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之间的衔接。要搭建退役士兵就业信息网络平台,健全与公共就业信息平台之间的资源共享机制,采取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加强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扶持退役士兵自主、稳定就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属地管理、市区统筹、阳光安置、同工同酬”的原则予以妥善安置。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制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工作,确保退役士兵享受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对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其上岗为止。
(三)严格执行奖惩措施。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跟踪问效,研究制定奖励和处罚办法,建立约谈机制,对拒不履行退役士兵安置义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退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接收安置单位违反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特别是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安置政策不落实的区,不予推荐评选“省双拥模范城”。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配合军队改革、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序开展。各相关部门要把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畅通政府指令性安置渠道,积极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切实做到“五到位”,即:政策宣传到位、教育培训到位、推荐就业到位、岗位安置到位、经费保障到位。要广泛宣传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引导退役士兵珍惜荣誉,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新时期退役军人的良好形象。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1日
附件:武政[2017]2号.pdf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