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2016〕1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武政〔2016〕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1日
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6-2020年)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着力构建“诚信武汉”,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诚信化市场环境和法治化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鄂政发〔2015〕3号),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根本,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诚信自律为导向,以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披露、共享、应用为主线,以健全信用法规制度、构建覆盖全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行业、区域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符合国际惯例、适应中国国情、体现武汉特色、覆盖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信用体系,为实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总体规划、资源整合、信息发布、失信惩戒、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示范作用,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充分调动政府各级部门信用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整合工作力量、丰富工作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监管,形成齐抓共管局面。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调动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引导市民广泛参与和监督,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全局参与和共建的合力。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强化顶层设计,坚持近期与长远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衔接,立足实际、着眼全局,分阶段、分部门、分地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易及难、由点到面、逐步整合、形成体系。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强化对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共享、公开和应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培育和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不断提升信用建设制度化、标准化水平。
--平台共享,资源整合。加强对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打破部门和条块分割,防止信用信息孤岛,推进行业和部门共建共享信用信息系统和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可持续发展模式。丰富信用信息记录,提高信用信息质量,不断推进社会成员信用记录全覆盖。
--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围绕发展需要率先开展信用建设,探索建设模式,形成示范效应。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绿色信贷、综合治税、证照联动、享受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红黑名单”公示等方面,大胆创新、以点带面,推动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创造信用需求。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基本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框架;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全面推进阶段(2016-2017年)。以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信用服务机构、法规制度等5个方面的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和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到2017年,建立健全市、区两级社会信用组织体系;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有序运行,常态化、规范化的信用记录归集与信用信息服务机制基本形成;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试点示范建设效果明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发挥作用;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将我市打造成为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巩固提升阶段(2018-2020年)。到2020年,基本建成分工明确、监管有力、竞争有序、运行安全、功能齐备、服务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建立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体现武汉特色、覆盖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诚信环境达到全国城市领先水平。政府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体系、行业协会自律信用体系、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信用信息服务产业体系基本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诚信武汉”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培育1-2家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具体指标见下表。
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预期目标一览表(详见正文)
二、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一)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建设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从规范信用数据归集、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做好信用信息服务出发,依托武汉资信公司社会联合征信系统资源,建设独立运行的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平台以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系统为支撑,分类归集各区、市直各部门、各行业、金融和社会征信机构汇集的信用信息数据,对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管理,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数据权威、指标完整、更新及时、安全可靠、功能完备的信息技术支撑,满足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共享交换、信用产品开发和应用等服务需求。
2.完善“信用武汉网”功能。“信用武汉网”是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的窗口,是各部门、各行业、个人查询和应用信用信息的网络支撑。在实现普通网页访问的基础上,从信用信息查询便捷、快速和高效出发,进一步拓展查询功能,适时推出手机版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开发信用类APP应用。探索推行“武汉市民诚信卡”,将个人信用信息授权查询功能嵌入“武汉市民诚信卡”,成为个人身份认证、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评分记录的重要载体。
3.各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鼓励各区充分利用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开展本区信用信息相关工作。各区以区政务网站和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为基础,按照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要求的技术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区级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和全市统一的区级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平台和界面,汇集整合本区的公共信用信息,丰富完善信用信息发布、查询等功能,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二)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1.加强部门和行业信用记录建设。按照国家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的要求,落实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依据《武汉市信用信息目录》明确的范围、内容、类别、指标、技术和格式,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记录建设规范。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以工商、税务、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医疗卫生、流通服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社会组织、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领域为重点,强化信用记录建设,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2.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各部门和行业按照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要求的数据标准,依托部门和行业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建设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汇集整合部门和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并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交换。
3.推进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开发和服务。加强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的组织和发布,推进部门和行业之间信用信息基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和交换。加强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用开发,开展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推行“黑名单”“不良记录”公示,强化行业信用风险管控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扩大信用产品应用覆盖面,拓展信用信息服务深度。
(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征信系统建设
1.加强社会征信系统建设。鼓励支持征信、信用评级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建设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为对象的社会征信系统和数据库,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征信对象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范和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2.深化专业征信服务。引导、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整合公开的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不断提高征信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3.加强征信系统数据归集与共享。依法推进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建立的征信系统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逐步推进金融领域重大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归集,丰富全市信用信息数据。各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向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征信系统开放信用信息数据资源,支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业务发展。
三、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一)坚持依法行政
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价格和收费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建立有效的政府信息共享机制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务信息公开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等主动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制定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其程序清单,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为,优化执法流程,细化和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立职责明晰、程序规范、评估科学、奖惩严明的行政责任制,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框架体系,严格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武政规〔2015〕17号)的规定,编制并公布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科学合理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明确决策权限,细化决策流程,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提高行政公众参与度和决策透明度,增强政策可预见性和连续性,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严格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武政规〔2015〕14号),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严格执行《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武政规〔2015〕20号),强化对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评价纠错,健全重大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
(二)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率先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对政府各部门的信用状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和预警,将信用建设作为一项固定内容纳入文明城市建设长效机制。积极发挥政府在编制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辅助政府决策和管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
(三)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各类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妥善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避免随意撤销行政行为、调整规划、变更产业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增强政策的可预见性。
对政府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承诺超出法定权限的优惠政策,大力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出台实施地方保护主义措施、不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不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强化政府性债务的使用监管和风险预警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的各项指标纳入地方财政绩效管理体系,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切实履行债务偿还责任。
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审计应当围绕与行政行为相关的经济活动开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监察制度以及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依托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重点审查财政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完善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和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将公务员廉政记录、审计结论、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提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广泛开展公务员诚信实践活动,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增强公务员法律观念和诚信意识,规范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大力提升公务员信用能力,打造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四、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一)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与产品质量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公示和承诺制度、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信用档案制度、信用评价制度、风险抵押金制度、“黑名单”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加强信息联动和共享,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以国家重点监管产品为切入点,建立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立安全与质量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互通和共享机制。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监管。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与质量信用评价,建立安全与质量诚信报告,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执法监察记录,在企业生产许可、食品认证、危险品认证、强制性认证、质量奖励等工作中,将企业的安全与质量信用状况列为考核条件。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的监控和抽查,严格实行严重质量安全产品主动召回制度。完善生产安全和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和快速处置机制。
(二)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开展商贸流通领域诚信建设。制定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商贸流通企业的信用记录、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志为基础的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支持并规范商贸服务企业发展信用融资、信用合作、商业保理、预付消费等模式,扩大信用销售和信用消费。畅通“12315”诉求通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强化消费维权信用记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信用示范企业”创建评估,建立流通企业信用奖惩制度,提升行业自律能力。
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垄断行为,加大对传销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营造诚信流通环境。
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经济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建立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依托海关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对进出口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控,积极参与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推动培育高资信企业发展。加快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依法对进出口企业、产地证注册企业、代理报检企业、检验鉴定机构等实施分级分类信用管理和联合监管。
(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金融诚信档案,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建立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档案,建立金融从业人员行政处罚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
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建立集第三方信用评级、银行贷款、信用担保、知识产权评估等于一体的科技金融信用综合服务平台,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创新金融信用产品及服务,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强化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的支持。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投诉制度,加强投诉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依托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企业、个人纳税信息记录,建立健全纳税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纳税信用等级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商业信用的联动管理,实现社会综合治税。
优化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分级管理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纳税信用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进一步完善失信纳税人“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完善“纳税信用贷”服务。
(五)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推进价格诚信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倡导诚实标价,明码实价,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在商业零售、公共交通、景点门票等窗口单位广泛开展价格诚信承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等价格诚信创建活动,动态评选一批“明码实价示范店”和“明码实价一条街”。建立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加强对价格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企业价格诚信数据库。
加大价格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竞争行为的价格监管,对重大价格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曝光,严厉查处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打击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发布虚假优惠、虚假折扣、虚假促销等价格欺诈信息的行为。通过行业协会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增强经营者价格诚信自律意识。
(六)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加快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结合工程建设主体和从业人员活动内容及要求,建立健全失信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失信责任追溯制度等。加强对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整合和应用,完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开展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建立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机制,加大对企业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特点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加强信用管理。健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利用网络披露和曝光失信行为强化对失信者的社会约束,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施市场禁入制度。健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诚信评价体系,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及时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评价结果。
完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交易系统。建立完善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政府采购、招投标信用信息的共享和集中发布。依托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加快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与应用,将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八)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市场设计、监理、施工等主体信用档案。建立交通运输部门内部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将企业安全事故和从业人员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信息记录。
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与监督管理。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第三方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联动监管。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项目管理、人员聘用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建立适应交通运输领域特点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九)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制度。记录整合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产品质量、服务认证、检验检测等信息,完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立贯穿生产、流通链条的产品数据库,推动跨部门、跨行业和跨地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共享。建立电子商务产品信息分类和网络交易标准规范。开展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诚信评价,完善交易双方互评、第三方服务机构独立评价和线上线下交易评价互动机制。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身份标志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体系。
优化电子商务诚信交易环境。推动网上监测与实体监管相结合,严厉查处侵权假冒、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虚构交易、消费欺诈、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设立网上消费维权服务站,发布诚信报告和电子商务消费指南,培育良好的电子商务诚信交易环境。
(十)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企业诚信统计承诺、企业统计诚信评价、统计诚信管理和统计失信惩戒等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和统计违法单位黑名单制度。将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建立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中介(代理)机构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及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将统计失信企业的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
(十一)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对申请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会展企业及从业人员和广告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资质、骗展、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等相关信息的记录、更新和整合,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用披露制度。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建立健全广告会展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会展和广告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建立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规范会展和广告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强化广告制作、传播等环节各参与者连带责任,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十二)中介服务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鉴证、会计、担保、评估、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咨询、交易、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技术服务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探索采集和记录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方式方法,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类监管,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十三)企业管理信用建设
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完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和抽查等制度。通过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依法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股权出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企业信息,开展企业年报信息和自主信息公示,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将企业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完善企业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加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探索实施企业信用约束。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示范企业”、“文明诚信市场”等公示创建活动,加大诚信示范企业宣传和失信企业案件曝光力度,对失信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对诚信企业在“绿色通道”、融资帮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加强企业自身信用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中强化企业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环境。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防范企业信用风险。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引导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
五、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一)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创建活动。构建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制定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完善医疗卫生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深入开展医疗卫生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建立适应医疗卫生领域特点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快计划生育诚信制度建设,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平台,将公民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纳入信用档案。完善便民办证服务程序,通过签订诚信计划生育协议等方式,推行计划生育诚信公开承诺制度。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对计划生育失信者进行惩戒。
(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
建设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系统,将全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范畴,明确食品药品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确定、信用信息发布、信用分类管理等方法。建立食品药品研发、生产、流通、集中采购、使用等食品药品安全各环节的信用制度,重点建立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分类建立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将生产经营者信用从低至高分为严重失信、失信、守信、示范守信4个等级并及时对外公开。开展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对其监管及产品抽检频次;对守信示范企业予以褒奖,为其健康发展营造环境。制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企业通报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严格实施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退出与责任人员禁入管理。
(三)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公示、使用、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建立健全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救助款、骗取或者违规使用保障房、诈捐等失信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和黑名单,严厉打击社会保障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覆盖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实施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管,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实施奖惩。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定期进行诚信服务情况检查,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五)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师德评价考核机制以及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以及学术道德问责制度。建立健全包括学术不端、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档案。积极开展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的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作为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全员诚信教育培训,建立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守信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中开展信用评级等信用管理工作。
(六)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文化市场信用建设。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立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文化、演出、娱乐、美术品等领域文化企业主体、具有从业资质的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文化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文化市场动态监管,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的市场监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体育事业信用建设。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者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的广泛运用。
旅游业信用建设。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加快健全严重违法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不良信息公告、联合惩戒制度,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以及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依托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武汉文明旅游联盟,推行“武汉文明旅游护照”“文明旅游银行”,实现文明旅游积分通存通兑,倡导文明出游。
(七)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信用与企业招投标、争取国家扶持项目挂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规范公开各类知识产权授权、资助、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等相关信息,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开展各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鼓励市内各行业、区域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
(八)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完善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公告制度。建立企业、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评诚信档案数据库。推动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和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的联动,促进环保信用信息与环境执法、企业资质资格认定、银行信贷等有机结合。
推进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消耗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强化对能源审计、环境技术审查评估、节能审查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提升能源利用数据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能力,并逐步向全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
(九)社会组织信用建设
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增强社会组织运作透明度。依托市社会组织门户网站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监管,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制度、失信行为公示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作为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与购买服务项目、社会组织年检、社会组织综合评估、税收优惠等考核和检查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推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设立专门的自律与诚信工作机构,制定和实施信用行规行约,加强会员诚信宣传和培训。
(十)自然人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自然人信用信息记录,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加快对自然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实现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征信业从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发明人、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十一)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正确网络观和网络诚信教育,树立网络道德新风。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规保障,建立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净化网络社会环境。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持续开展互联网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进行公开曝光,并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
六、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一)法院公信建设
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推进审判信息、审判结果、管理制度公开,建立案件信息公开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促公正,提高法院公信力。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基本载体,大力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增强“12368”司法便民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打造全方位的司法信息公开和诉讼服务平台。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针对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各种失信执行情形,建立健全失信人员名单库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推进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在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乘坐飞机和列车软卧、办理贷款和信用卡以及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和约束,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通过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恶意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二)检察公信建设
继续推行“阳光办案”,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提高检务公信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重点推进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阳光检务”等改革,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民事执行活动,特别是虚假诉讼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的法律监督。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合理划定检务公开的范围和领域,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和职务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和职务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三)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全面推行“阳光执法”,充分运用执法回告系统,不断拓宽警务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推进网上警局和微信服务平台建设。运用信用建设措施规范执法要求,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快整合公共安全系统中法人和自然人各类有效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公共安全系统信用信息库,建立基础信息应采尽采、及时录入机制,推进信息采集与日常执法管理一体化运作。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健全重点物品、重点行业安全监管机制,实现快递、物流、网购等行业实名登记制,完善犯罪信息通报机制和违法犯罪记录与信用挂钩制度。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打击力度,切实解决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问题。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建立健全更加公开、规范、科学的机动车号牌管理制度。将社会单位、个人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向社会公开消防从业单位的相关资质信息,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和消防不良行为公示制。完善民警诚信记录,建立完善民警诚信档案和奖惩机制,加强民警信用建设,以民警诚信教育推进民警诚信服务,以公安行政服务窗口为重点,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首接责任制,开展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
(四)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行业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增强工作透明度。
(五)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公信建设
归集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司法工作人员从业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将循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实施诚信等级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加强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的司法理念培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法官爱岗敬业、廉洁司法精神。全面推行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定期对司法从业人员履行诚信承诺情况进行检查评比,以激励和惩处机制促进司法从业人员诚信规范执业。
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守信奖励和激励。加大对诚信企业和个人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政府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部门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和相关政策倾斜。
加强失信约束与惩戒。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对失信者进行相应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有信用记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会员实行警告、通报和公开谴责等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加大司法联合惩戒力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通过舆论引导和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
围绕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信用监督与惩戒、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等主要工作和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信用法规制度体系,使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示、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使信用人才培养和管理、诚信文化建设有法可用。加强信用立法研究,促进市级信用立法。各区、各部门和行业分别根据本区、本部门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区域、部门和行业信用建设制定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
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按照信用信息的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按照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分类管理标准,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制定并完善我市各类信用标准规范。
(三)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培育扩大信用服务需求,强化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推动政府部门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和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科技专项、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项目审批、评优评先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信用报告。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证券发行、信贷担保、信用卡发放等方面主动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等信用产品和服务。引导企业积极运用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商业保险等信用服务产品扩大信用交易,鼓励个人扩大信用消费。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合同签订、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产业。完善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与咨询、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以及保理等现代信用服务产业链,加快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完善信用服务产业体系。围绕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鼓励引导信用服务业机构集聚发展,打造信用服务产业园区,壮大信用服务业规模。鼓励有实力、有资质的社会机构积极参与信用服务行业,吸引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我市,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在汉设立总部和区域分部,大力扶持和培育本土征信、评级机构发展。推动信用产品创新,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保险、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信用担保、商业保理等业务,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和服务。
建立健全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切实维护信用服务市场秩序。实行信用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和信用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完善信用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的统计监测和跟踪分析,加强对征信系统接入机构的监管。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治理结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加强和引导行业自律,支持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约束机制和信用守则。推行信用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承诺公开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投诉举报业务平台,强化社会监督。
(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切实保障信用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投诉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权利,避免信用信息被不规范使用或者过度使用。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通过设立负面信用信息有效期、失信行为改正说明、及时移出黑名单等措施,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形成信用修复与守信正向激励与关爱机制。建立信息主体维权和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侵权责任追究、诉讼管理等相关制度及操作细则,加大对泄露、倒卖信用信息,以及信用服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加大对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预警和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制订信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安全监测和应急处置。提高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建立健全物理安全、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测等标准,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八、加强诚信文化和诚信教育建设
(一)宣传和普及诚信文化
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挖掘诚信典型事例,开展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在全社会形成“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风尚。加强重点涉信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全面宣传信用政策,普及信用文化知识,推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和经验,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舆论宣传监督网络。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加大对诚信个人、诚信团体、诚信企业、诚信社区的宣传推广力度。
(二)强化诚信教育和培训
全面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制订诚信教育培训实施方案,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将诚实守信建设贯穿于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邀请诚实守信道德模范、先进典型到“道德讲堂”开展互动交流活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探索举办学习会、研讨会和知识竞赛等方式,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在党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各类教育和培训中充实诚信教育内容,把诚信贯穿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域,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
(三)广泛开展诚信创建活动
组织开展“诚信武汉”“诚信活动周”“质量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9·20”公民道德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推进诚信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镇、进家庭,努力提高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道德模范评选、“诚信经营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社区”、“诚信农民”等诚信创建活动。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积极倡导诚信自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服务承诺活动,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
加强信用管理学科建设,支持市内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开设相关课程,在研究生培养中设立信用管理研究方向,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方面研究,为信用发展提供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撑。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积极引进信用经营管理高级人才,促进和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交流与培训,推行信用管理师等职业能力评定制度。推进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岗位培训,探索建立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岗位认证机制。
九、建立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专责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订行动计划,全力推进落实。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室)职能,充实信用管理和技术支撑人员。发挥社会信用行业协会作用,推进行业自律建设。
2.建立共同推进机制。按照全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各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本部门工作职责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各部门之间、各专责小组之间、专责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3.建立工作协调和通报制度。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工作会议、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及联络员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重大事项,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各种问题。
(二)加强政策扶持
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带头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要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加快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对信用服务机构在数据库建设、服务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并纳入市、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部门要积极向上级对口部门申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满足本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需要。各级信息化、相关科技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要对信用体系建设项目优先给予支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充足资金保障。
(三)开展试点示范
1.创建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积极申报创建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的新模式,率先在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奖惩联动机制建立及信用产品的应用等方面取得突破。
2.城区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试点示范。依托国家级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工作,深入推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试点。结合学习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经验,推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单独设立“资本特区”征信中心,推进信用信息整合,强化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3.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信用示范,在工作机制建设、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建立奖惩机制、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等方面带头示范,推动各部门、行业和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4.区域信用合作试点示范。积极参与“武汉城市圈”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信用合作示范,推动“信用中三角”建设,探索建立区域信用联动监管机制,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
5.诚信建设单位示范。广泛开展“诚信企业”“诚信乡村”“诚信社区”“诚信学校”等诚信示范单位创建和评定工作,积极引导各类社会主体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承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增强智库支撑
加强对信用理论、信用经济发展、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信用服务业统计方法、信用立法等基础理论和重大问题的研究,提高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瞻性、系统性和科学性。促进与全国同类型城市之间的信用研究交流,支持高校、社会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针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联合研究。与具有信用研究基础的驻汉科研院所合作共建若干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主题的智库,建立信用基准性评价和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开展各区政府信用、行业信用监测试点,定期发布市、区和行业信用环境综合指数和武汉市信用研究报告,针对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研究方案。
(五)强化监督考核
1.建立工作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把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群众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
2.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分解本《规划》工作任务,明确落实责任主体,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将各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重点事项统筹纳入市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各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落实。建立一支职业化和公益性相结合的社会信用监督队伍,对规划实施动态跟踪和管理。建立规划实施激励与问责机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奖励,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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