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2016〕5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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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武政〔2016〕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7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转移农村劳动力25 万人,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5万人次;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同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全面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春潮行动”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各级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检查评估培训效果,相关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改进培训补贴方式,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构建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的主体责任,企业要加强对农民工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并按照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对农民工自费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所在企业应当从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对企业组织农民工岗前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设农民工实训基地。(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扶贫办〉、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落实)


  (二)积极推动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且有意愿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鼓励各区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根据需要改扩建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改善培养方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此项工作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扶贫办〉落实)


  (三)大力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组织开展 “春风行动”等以服务农民工为主的就业服务活动。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切实落实国家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吸纳返乡和就近转移的农民工就业。积极做好农民工境外就业服务工作。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支持发展“互联网+”和农村电子商务,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积极扶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经营主体。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主营业务的同时,申请从事与农业直接相关的农家乐、农机服务、土肥植保服务、代耕代种、沼气技术、家庭手工业、休闲观光农业、农业科技推广、用水等相关业务予以登记。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化建设,打造“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圈”,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个性化就业与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扶贫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落实)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一)规范农民工劳动关系。积极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强化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意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群体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严厉打击建设领域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定期开展劳动合同法专项执法监察,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完善适应家庭服务业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落实)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和其他易发生欠薪的行业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建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加大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执法检查力度,实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两条线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按月由商业银行代发。严格规范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行用工实名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录入“信用武汉”--全市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平台,并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者取消其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餐饮等行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总工会落实)


(三)推进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大力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为重点,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针对劳务派遣用工特点,加强派遣方、用工方、农民工三者之间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的指导和处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落实)


  (四)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并将其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签订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规范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行为。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此项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落实)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充实劳动保障监察专职及协管员队伍,加大对非法劳务中介的打击力度,规范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行为,净化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社会环境。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开展劳动报酬、工伤类等法律援助,一律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标准。加强对农民工在证据搜集、财产保全、司法鉴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引导,依法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落实)


四、加快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一)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意愿,在新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住所(含合法租赁),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辖区除外,下同)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其中,有自有产权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在全市范围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结合武汉超大城市实际,探索施行积分入户制度,引导农民工合理有序落户。(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落实)


(二)积极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所有常住人口,合理规划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资源,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区域,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为农民工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落实)


(三)充分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两为主、两纳入”(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同时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农民工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城市生活。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和帮助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各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深入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此项工作由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团市委、市妇联落实)


(四)不断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优先做好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管理、计划生育服务、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农民工享受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项目补助经费,持续推进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不断提高农民工中具备健康素养的人员所占比例。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将常住农民工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属地管理,定期随访,进行危险性评估,督促其服药及做好康复指导。(此项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落实)


(五)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农民工通过租赁市场解决居住问题。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者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者农民工出租。逐步将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支持农民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租赁)住房。(此项工作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地税局、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


(六)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权益。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条件。(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市国土规划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落实)


五、努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村)自治的权利,对在社区(村)常住1年以上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保障其享有在居(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落实)


(二)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以新城区为重点,实施城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提档升级,推进“百姓舞台”农村文化广场建设。市、区公共图书馆要做好为农民工免费办理借书证、免费开放等工作,为有农民工子弟就读的学校设立图书服务点。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等各类群众文化活动,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进一步推动“十城市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交流平台”建设,大力开展宣传一个企业、挖掘一个人物、开展一次活动、推广一种经验的“四个一”活动。(此项工作由市文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落实)


(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依托中小学、村(社区)普遍建立规范的关爱服务阵地。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着力满足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完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推动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联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医疗救治和健康教育工作,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加大对贫困家庭妇女“两癌”筛查力度,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保障和改善留守老人特别是困难、空巢、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水平。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政策,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依托农村社区服务站(点),建设日间照料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学校等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积极开展与老年人相关的精神文化活动。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协助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随迁家属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此项工作由市妇联、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落实)


六、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拟订和审议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农民工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绩效目标考核内容,细化相关责任,落实人员等保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形成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合力。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农民工服务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开展督查。(此项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


  (二)加大为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职业培训与就业、住房与社会保障、随迁子女教育、维权与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与文化和驻外劳务机构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资金投入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落实)


  (三)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有效提高农民工入会率。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权益维护、就业创业、困难救助等各项服务。支持和鼓励其他社会组织更多地参与为农民工的服务工作。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此项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落实)


(四)不断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建立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入库和动态管理机制,改进和完善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此项工作由市统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落实)


(五)努力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引导新闻媒体运用网络、微电影等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先进典型。组织开展优秀农民工暨关爱农民工最佳用人单位推选,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进行通报表扬,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此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落实)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龙正才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忠军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志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和晓曦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金永红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严学彬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田文江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 红 市科技局巡视员


李顺年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家同 市民政局副局长


罗 平 市司法局副局长


吴东生 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良俊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宗华 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夏 平 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贺 敏 市交通运输委总工程师


陈新政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副局长


张 斐 市水务局副局长


杨普社 市农委总农艺师


张文波 市商务局副局长


朱 进 市文化局副局长


刘庆香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黄富宝 市国资委副巡视员


杜宏峰 市地税局副局长


胡 艺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伏峰 市安监局副局长


陈林祥 市体育局副局长


董杰方 市统计局副巡视员


彭国元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刘 力 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李双利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开峰 市总工会副主席


雷利军 团市委副书记


魏 静 市妇联副主席


向圣俊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徐良俊兼任。


附件:武政[2016]5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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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 武政,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