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2016〕1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7:23:41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通知》



武政〔2016〕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执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武常文〔2015〕20号,以下简称《规定》),更好地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年第四季度向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建议,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将重大事项议题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收集整理的重大事项议题建议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纳入下一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重大事项议题包括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以及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具体要求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议题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调研论证。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重大事项议题主管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相关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沟通协调。重大事项议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期调研论证的情况负责起草议案、报告文本,凡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由重大事项议题主管部门起草议案文本,凡需事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以及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重大事项议题主管部门起草报告文本,并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三)集体决策。在前期调研论证和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拟提出的重大事项由重大事项议题主管部门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武政〔2013〕101号)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专题请示并附议案、报告送审稿,一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拟提出的重大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还应当履行《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266号)的决策程序。议案或者报告送审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3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案。


三、议案、报告送审稿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送至市人大常委会。


四、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事项内容确定说明人或者报告人。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委托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报告或者说明。重大事项的报告,属于专项工作的,可以委托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属于综合性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报告;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报告。


五、各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做好市人大常委会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所组织的相关专项检查、视察、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六、纳入计划的重大事项议题需要调整,或者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题需要撤回的,重大事项议题主管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专题请示,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理由。


七、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和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就执行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由市人民政府在决议、决定生效后一年内或者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审议意见后,批转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书面报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9日

附件:武政[2016]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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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 武政,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