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2016〕4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试点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7:23:42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试点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意见》



武政〔2016〕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精神,为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科创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武汉科教人才优势,更好地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全市经济协调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经研究,现就支持试点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和投贷联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支持投贷联动试点银行探索开展“股权+债权”的综合融资服务,推动金融业有效缓解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我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和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鼓励创新。支持试点银行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探索科创企业投贷联动的业务模式,完善产品服务、风险防控、收益分配等工作机制,为科创企业提供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和更为优质的服务。


2.引导投向。支持试点银行通过设立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加强与投资子公司的联动与配合,将信贷资源优先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园区和创新型企业倾斜。


3.分担风险。建立投贷联动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缓释试点银行向科创企业联动投放信贷的风险。试点银行应当本着审慎、负责的原则,强化投贷联动业务的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防范、化解、处置水平,有效控制不良贷款。


4.鼓励参与。鼓励其他在汉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参与投贷联动业务,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与试点银行合作参与投贷联动业务,鼓励试点区积极配套出资参与设立风险补偿基金。


二、试点范围


(一)投贷联动的界定


本意见所称投贷联动业务,是指经国家或者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的在汉试点银行开展的、为试点区科创企业提供股权和信贷相结合的融资服务。股权投资由试点银行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或者试点银行所在控股集团公司旗下设立的投资公司开展(由其他外部投资机构开展投资的暂不纳入本意见风险补偿范围,相关办法另行制定)。信贷投放由试点银行内设的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或者科技金融特色分(支)行开展。


本意见所称试点银行,是指经国家或者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的在汉试点法人银行机构。法人机构不在我市的银行获得试点资格的,待其总行出台在我市开展投贷联动试点业务的专项政策后,其设立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可适用本意见。


适用本意见的试点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前期科技金融探索中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并设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专业支行、专职团队、专门产品和专属审批通道,具备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二)适用对象


试点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重点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具有较好发展潜力、有融资需求但缺少正常贷款抵押物的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包括: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登记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筛查后认定的企业。


三、风险补偿


(一)设立投贷联动信贷风险专项补偿基金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逐步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投贷联动信贷风险专项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对试点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进行风险补偿。


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由市人民政府整合财政各类专项资金设立,并纳入预算管理。鼓励试点区参与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凡纳入投贷联动试点的区应当按照1:1的比例配套安排资金,做大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市人民政府对试点区企业的支持力度将与试点区的出资情况挂钩。


(二)风险补偿基金的风险分担模式


在投贷联动试点银行实施尽职追偿的前提下,对科技信贷实际损失采取以下方式补偿:对年度不良贷款率低于1%(含1%)的实际贷款损失不予补偿;对年度不良贷款率超过1%、低于7%(含7%)的实际贷款损失,风险补偿基金与试点银行各按照50%的比例分别承担;对年度不良贷款率超过7%的试点银行,风险补偿基金将不予补偿。风险补偿基金对单笔贷款的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试点银行年度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规模、应偿付金额等信息数据由湖北银监局提供。


本意见所称不良贷款率,指试点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不良贷款占该业务总贷款余额的比重。


(三)风险补偿基金申请条件


试点银行申请使用风险补偿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试点银行应当适当放大投贷联动中投资的比例,原则上投资额占投贷联动业务总额的比例应当超过5%(含5%);试点银行向科创企业发放的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鼓励试点银行提高对单一企业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贷款的投放比例;试点银行年科创企业贷款余额增长率应当高于该行一般贷款余额增长率,且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20%(含20%)。试点银行科创企业贷款余额较一般贷款余额增长率每新增一个百分点将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四、主要任务


(一)支持试点银行拓展资金和项目来源


支持试点银行获得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创业引导基金等政府性引导基金的托管资格;支持试点银行设立的投资子公司获得基金管理人资格,参与对政府性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支持试点银行设立的投资子公司及其发起的基金获得政府性引导基金的投资;支持政府性引导基金向试点银行开放投资项目信息,给予试点银行设立的投资子公司对项目的跟投选择权。优先向投贷联动试点银行推荐科技信贷客户。


(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股权投资机构参与投贷联动业务


支持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积极参与投贷联动业务,探索与试点银行对接开展相关业务的创新举措;支持试点银行与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市属企业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支持国内外有影响、有经验、有实力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试点银行形成投贷联盟,采取协议约定的方式,以“跟贷+投资选择权”模式,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三)支持试点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


协调资产管理公司,与试点银行开展科技金融专项不良资产处置合作。完善科技信贷风险快速化解机制,支持试点银行向自身设立的投资子公司或者有意愿的股权投资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出售不良资产、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


(四)为试点银行信贷资产退出提供便利


支持试点银行及其设立的投资子公司通过新三板、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对其因开展投贷联动而持有的企业股权进行交易。在相关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支持试点银行设立的投资子公司对贷款企业实施并购,以利于试点银行信贷资产的退出。支持试点银行通过科技信贷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形式,盘活信贷资产。协调区域内金融资产交易所、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等机构建立绿色业务通道,提高科创企业专利权、股权等各类抵质押物及持有金融资产的处置、交易效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任理事长,湖北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的投贷联动信贷风险专项补偿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聘请法律、审计、金融等领域专家为理事会顾问,协调解决投贷联动业务开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在市金融工作局办公,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试点区、试点银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将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策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试点银行设立的投资子公司及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提供新设奖励、业务便利、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试点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0日

附件:武政[2016]4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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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 武政,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