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2016〕2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武政〔2016〕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6-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3号),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环境承载力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以解决实际水污染问题为导向,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强化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水陆统筹、河湖兼顾,深化源头控制、综合整治、系统修复,形成“政府统领、部门分工、政企协同、全民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分区域、分阶段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水生态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实现主要河流和湖泊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三、主要指标
2017年底之前,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全市国控、省控考核断面和点位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0%以上,府河、通顺河入江断面达到水质考核目标;基本消除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非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者优于III类比例高于95%;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四、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管理
分期分级公布全市江河湖库保护名录,明确各类水体保护目标,调查现有水体的水质状况,制定不达标水体清单。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要制订达标方案,明确不达标水体防治措施、达标时限和责任主体,将治理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达标方案要求于2016年9月底之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实施涉水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区域限批等措施。(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强化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研究制定《武汉市“十三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考核办法》,开展重点行业总磷、总氮排放调查工作,逐步摸清总磷、总氮排放底数,探索将总磷排放纳入“十三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研究实施总氮、重金属等污染物区域或者流域总量替代,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对国控、省控和市控断面超标的河流湖泊,实施超标污染物倍量替代。以水质优良和富营养化湖库为重点,逐步开展流域容量总量控制方案研究,持续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提高监管能力
(1)健全环境监管机构。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划分市、区、街道(乡镇、工业园区)三级环境监管网格。2016年起,各区要拓展街道、乡镇和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职能,设置环境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明确监管对象、任务、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加强市、区两级环保执法力量,健全环境监察机构,优化环境监管队伍,加快全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健全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作机制,加强入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强化跨界水污染事故、排渍排涝通报与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跨界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工作,定期会商,妥善处理跨界水污染纠纷和环境突发事件。以后官湖流域为试点,探索建立市域内跨区生态补偿机制。(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健全监测体系
统一规划设置环保、水务等部门的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提高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和监测网络的覆盖面,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入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全天候监测跨界水质变化情况,提高预警能力。进一步提高市、区两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水平,稳步提升常规、应急、水质全分析、水质自动监测能力,组织开展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藻毒素专项研究性监测。(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5.防范环境风险
(1)完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警平台建设,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区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应当制订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水环境风险防控和管理相关政策,建立水污染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人民政府应急办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防范环境风险。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动态更新《武汉市重点涉危企业环境污染应急手册》,划分风险等级,强化风险防范。着重评估江河湖库周边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环境风险源等高风险重点行业必须健全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探索开展江河湖库周边典型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落实防控措施。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强化学品污染控制。根据环保部关于优先控制化学品的有关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换。以武汉化工区为重点,在重点湖库和重要江河流域附近化工园区,开展化工园区环境监控与预警系统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2017年底之前完成全市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强化风险监控。(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农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升级改造,梁子湖、斧头湖等敏感区域内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6年底之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干流、汉江干流和不达标水体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现有处理设施需强化脱氮除磷,2017年底之前,除“四厂合一”工程(搬迁沙湖、二郎庙、落步咀污水处理厂,建设北湖污水处理厂)之外的中心城区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升级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提高到370万吨/日,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主城区和功能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新城及新城组团、中心镇和一般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70%和60%以上。(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城投公司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完善污水收集系统
加快推进全市污水系统建设,统筹考虑城市开发、旧城改造与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和住宅小区新建管网均须实行雨污分流。积极推进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不达标水体以及东湖等重点湖泊周边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截流、调蓄或者分散处理等治理措施。2016年实现全市中心城区40个湖泊主要排污口截污;2017年底之前主城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85%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年均浓度力争达到150毫克/升。到2020年,主城区和新城区建成区湖泊实现全面截污,建设以雨污分流为主的城镇污水系统,主城区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90%以上,新城区建成区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70%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年均浓度力争达到170毫克/升以上。(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推进污泥处置
落实《武汉市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建设南太子湖、三金潭、黄家湖、汉西等污泥处理处置项目。2016年,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5%以上;2017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取缔非正规的污泥堆放点。(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城投公司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三)强化企业环境监管
1.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1)实施排污许可管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排污许可与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等制度措施的有效衔接。2017年底之前,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完善法规和标准。结合国家、省现有以及即将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制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等负责组织实施)
(3)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实施《武汉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诚信企业采取奖励性环境管理措施,对环境保护不良企业采取惩戒性环境管理措施。2017年底之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共享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上市融资、评优评先认定的重要依据。(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加大执法力度
(1)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健全环境执法协作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
所有已批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需于2016年底之前完成规划环评工作。2017年底之前,工业集聚区(园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完善污水集中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上报具备审批资格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强化钢铁、化工及环保产业聚集区、汽车及机电产业聚集区、光电子及生物医药产业聚集区、食品产业聚集区等四大产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设施,列出集聚区内废水预处理未达标的企业清单及运行不正常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单,限期完成整改。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引导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建设。(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四)推进面源污染防治
1.防治养殖污染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禁养、限养规定,三环线以内禁止养殖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必须在2016年底之前全部搬迁或者关闭,三环线到外环线之间的限制养殖区内的畜禽养殖应当在2017年底之前全部搬迁或者关闭。各新城区和功能区应当在2016年9月底之前,进一步划定本辖区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底之前搬迁或者关闭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内畜禽养殖;限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2018年底之前,原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实现零排放,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全部搬迁或者关闭;适度养殖区要根据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规划集中养殖区。自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低水平分散养殖向规模化、生态化、集约化养殖发展,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降低畜禽养殖污染。全市生猪养殖要控总量、限增长,全面禁止规模以下生猪养殖。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整治。(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控制水产养殖污染。2016年底之前,按照湖泊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容量和防洪要求,编制全市渔业养殖规划,制定渔业养殖技术规范,确定具体的养殖水域、面积、种类、密度、方式和布局等。中心城区湖泊禁止渔业养殖,现有的渔业养殖要在2017年底之前全面完成退养;非中心城区湖泊禁止围网、围栏、网箱养殖和投施肥(粪)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现有围网围栏应当于2016年底之前全部拆除。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推广稻田综合种养、循环水利用和增殖渔业等生态养殖技术。(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农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推进农业污染防治
(1)综合整治农业种植污染。2016年9月底之前,制订武汉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大力推广节肥、节药和农田污染最佳综合管理措施等先进适用技术。探索面源削减与点源削减的抵扣政策,减少氮、磷排放量。鼓励使用有机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年均递减1-2%。(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提高农田环境保护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境保护规定。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采用先进的农业灌溉技术和耕作方式,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大力发展循环农业,到2020年,各类循环农业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2016年9月底之前,各新城区制订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广冲水式厕所和生态拦截工程。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有效建立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区域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到2017年,全市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7年村庄环境整治率达到60%;到2020年全市70%以上建制村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到2030年,全市95%以上建制村完成环境综合整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控制移动源污染
(1)积极治理船舶污染。2016年9月底之前,编制完成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污染防治方案。全面排查现有运输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运输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增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建立海事、港航、环保、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2016年起,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汉江干线。分类分级执行船舶结构、设施、设备的环保相关标准,现有船舶2020年底之前全面改造达标,经改造仍不能达标的船舶限期予以淘汰。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船舶执行新的标准,禁止不达标船舶在武汉市水域内通行。(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武汉海事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开展长江、汉江岸线污染综合整治,优化港口码头布局,重点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须建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垃圾等接收处理处置设施,完善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于2017年底之前达到建设要求,其他港口于2020年底之前达到建设要求。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以及在中心城区湖泊和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库内行驶的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者应当制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武汉海事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5.整治城市面源污染
结合城市绿化和初期雨水利用,积极推行低环境影响的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净、排相结合的大型集中式和小型分散式雨水洪水收集利用设施,促进城市雨水资源利用。加大对建筑工地、路面、城区雨水排口的垃圾和污水、汽车尾气、大气干湿沉降等污染源的监管力度,防止污染物随雨水径流污染水体。规范和完善道路管网、城市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建设,优化排水体制,减少不透水地面比例,到2020年,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五)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优化空间布局
(1)合理确定发展空间布局。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和纳污能力,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和产业发展等规划,坚持“产业集聚、布局合理、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分类规划区域和产业发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完善功能布局。长江、汉江干流(武汉段)沿岸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严格控制除武汉化工区外的新建石化、化工等项目。通过推行高耗水行业用水先进定额标准和限定指标管理、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和用水总量控制,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废水排放全部达标等措施来合理优化和调整工业产业空间布局。(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科学规划水域控制范围。2016年底之前,科学划定江河湖库保护范围、生态保护红线、滨江滨湖保护区和缓冲区。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留足河流、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合理调整水域周边的产业结构和布局,禁止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水域规划控制范围内选址,2017年底之前,依法关闭、停办、迁移、转产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污染环境的企业。加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建设,增加绿地面积,形成临江环湖沿河园林绿化景观。(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严格环境准入机制
逐步建立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根据我市流域水质控制目标,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先保护水质良好水体,着重改善不达标水体环境质量,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禁止新建钢铁、有色金属、造纸、氮肥、印染、制革、农药、电镀等高污染项目;工业企业须向工业园区集中,原则上禁止审批园区外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禁止审批向水质良好水体或者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排污的建设项目;向不达标水体排污的新(改、扩)建项目,对应的超标污染物实行同水体2倍减量置换;对无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或者相关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可能造成污水直排的项目实施限批、缓批。未完成水体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区域和企业,不得批准建设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调整产业结构
(1)推动污染企业退出。三环线内,重点行业(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工业项目“只出不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只减不增”,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者依法关闭。(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武汉制造2025行动纲要》的有关要求,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区域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订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工业企业。排查全市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各区要梳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并于2016年7月底之前将本区小型工业企业污染源清单和拟取缔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2016年底之前全部取缔。(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推进清洁生产
(1)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清查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技改现状,2016年制订专项治理方案,提出实施清洁化改造计划;2017年底之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者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除民生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现状水质达标区域实施等量置换,超标区域实施减量置换)。(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以及使用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行业(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须着重进行清洁生产分析,原则上应当采用国内先进生产工艺,达到行业清洁生产二级水平(国内先进)。(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六)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严控用水总量。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控制超计划用水。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到202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35%以上。(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完善水费政策。完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研究制定农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底之前,全市均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研究实行农业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
(3)严控地下水开采。2017年底之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区范围划定。严禁开采深层地下水,控制开采浅层地下水,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科学保护水资源
(1)科学核定基本生态流量和纳污能力。加强水功能区监管,根据水功能区类别,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依据。2020年底之前,核定重点江河湖库生态流量和纳污能力,将跨界江河湖库生态流量需求报上级政府,作为流域水量分配调度的重要依据。(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加强江河湖库水量科学调度。2018年底之前制订完善市域内水量调度方案,对于已建和新建的水利工程,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护河湖健康生态,满足自然保护区、景观、湿地、鱼类产卵场等敏感区域的需水要求。优先保障汉江武汉段等重点水源生态流量、东湖等重点湖泊和梁子湖等水质良好湖泊生态水位。(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推进水循环利用
(1)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水平,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自2016年起,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到2017年底,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到2020年底,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1%。(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促进再生水利用。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步推进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因地制宜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和管网,工业生产、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冲厕、道路保洁、洗车、景观、设备冷却水等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0年,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10%以上。推进中水回用及雨水收集利用,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提高用水效率
(1)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到2017年底,建立万元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到2020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30%以上。(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考评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和用水计划考核,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完善工业取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重点抓好石化、电力、造纸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工作,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节水技术改造。钢铁、汽车、食品饮料等高耗水行业企业要通过强化企业内部节水管理、应用节水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节水水平。(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推进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推广使用节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2016年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2020年底之前完成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更换改造工作。对全市范围内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此项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推进农业节水。大力发展节水增效农业,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以灌区为单元,加强灌溉设施的更新改造及节水灌溉体系建设,恢复提高灌溉能力,提高节水灌溉率。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节水设施覆盖面积达到2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七)保障饮用水安全
1.强化饮用水监管
(1)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饮用水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机制,明确环保、水务、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在饮用水监管中的职责,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由供水单位和相关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集中式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内供水单位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乡镇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建设规范化水源保护区。依法科学合理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水源保护区红线纳入规划控制。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标志,建设视频监视监控系统,因地制宜建设防护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生态围栏等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防护设施,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止种植、养殖、垂钓和游泳等行为。(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强农村饮用水保护。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档升级,推进集中供水管网延伸服务,合理整合归并小水厂,提高农村集中供水覆盖率和供水水质,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形成定期报告制度。(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整治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禁止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种植、养殖,2017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关闭截流排污口,搬迁或者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及码头。(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投公司、市水务集团、武汉海事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提高饮水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完善供水水源应急系统,增强各水厂之间的互供能力,到2020年,建立基本完备的应急备用水源和供水系统,全面提高应急安全供水能力。升级水厂净水处理工艺,提高抗风险能力。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迁移水源地整治难度大或者取水位置不合理的取水口,整合小水厂。2017年底之前,关停国棉水厂。(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投公司、市水务集团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健全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体系。完善风险预防体系,强化预警断面自动监测监控,建立“一源一案”环境应急预案,完善水源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危险品运输风险防范,配套建设水源保护区内道路和桥梁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定期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上游地区污染源,完善水源地保护区风险源名录及管理制度。评估市政排污排渍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风险,加强调度,建立排水供水联动机制,科学合理安排排渍排涝。(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集团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八)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
1.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大长江武汉段、汉江武汉段、梁子湖、斧头湖、牛山湖、鲁湖、梅院泥水库、夏家寺水库、道观河水库等水质良好河流湖库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开展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调查和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订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采取控源减排、退耕退塘、还湖还湿、取缔投饵养殖等生态保护措施,维持水质稳定。(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财政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全面排查全市各类水体环境现状,公布建成区黑臭水体名录,明确黑臭水体整治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2016年9月底之前,编制完成黑臭水体整治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措施,实现水面无漂浮物、沿岸无垃圾、水域无违法排污口、水体无明显臭味。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并发布水环境质量变化信息。2017年底之前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保护水生态系统
(1)保障生态空间。积极保护生态空间,采取多种经济政策,释放滨岸生态空间,有序实现江河湖库休养生息。严格河流、湖泊、湿地等用途控制,清理非法开垦土地,保持重点江河湖库水面面积不减少,恢复被侵占的水体生态环境。加强对中心城区湖泊周边人工围垦形成的养殖垸塘的退垸还湖工作,提升农田、农村集水区河段滨岸植被面源污染截流功能。(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构建生态水网。继续实施大东湖生态水网、金银湖生态水网、汉阳六湖连通工程,恢复湖与湖、江与湖之间的自然连通。综合治理东湖水系,推进“大东湖”及其周边区域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垃圾收集系统。开展湖泊、港渠水域、湖滨带和汇水区等区域的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人工湿地系统。(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投公司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强生态建设。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建设环湖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逐步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修复,严禁违规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力度,实施沉湖、涨渡湖等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将梁子湖等水质良好湖泊打造成为全国湖泊生态保护示范区。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增加水生生物多样性。(此项工作由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务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推进流域污染防治
(1)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排查重点河流排污口,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严格控制新(改、扩)建排污口。调查府河、通顺(东荆)河、滠水、巡司河、马影河等水质不达标河流流域水环境状况,分析污染来源,研究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编制实施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开展武汉市域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建立“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控制体系,推进水污染防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实施流域综合整治。以主要河流和湖泊为重点,开展流域综合整治,修复水生态系统。市级负责统筹组织府河、巡司河等跨区河流综合整治,各区负责本辖区河港整治,每年组织完成辖区内1-2条重点河流港渠整治。通过流域整治,确保长江武汉段、汉江武汉段、梁子湖等重点水体水质稳定达到或者优于III类水质,已达标水体水质不退化降级;府河、通顺河入江断面达到水质考核目标;斧头湖、倒水、滠水等不达标或者不能稳定达标水体按时限达到考核要求。(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推进中小河港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大中小河港清淤疏浚力度,修复构建生态湿地,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5.深化湖泊污染防治
(1)落实湖泊保护机制。严格落实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深入贯彻湖泊保护管理责任制和湖泊保护考核机制,将湖泊保护纳入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明确考核目标与各方责任,定期公布湖泊保护与管理状况。严格执行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建设智慧湖泊综合管理系统,完善蓝线标志建设,推进湖泊绿地、绿道与湖泊公园建设,实施“一湖一策”湖泊保护政策。(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农委、市考评办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修复湖泊等水体水生态系统。根据所在区域、公众影响和污染程度,制订综合整治方案,修复湖泊等水体水生态系统功能,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先整治人口密集区水体,重点整治东湖、后官湖、汤逊湖等影响较大的湖泊和墨水湖、南湖、南太子湖等劣V类湖泊,以及中山公园、解放公园等重点城市景观水体。到2020年底之前,东湖、后官湖、鲁湖、后湖、涨渡湖实现达标,汤逊湖、东大湖、墨水湖达到IV类水质标准,外沙湖达到V类水质标准;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基本消除,非中心城区湖泊劣V类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6.防治地下水污染
加强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场、化工企业等重点行业和场地地下水污染监测监控。开展典型场地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摸底调查工作,初步评估地下水污染状况、成因及潜在风险,建立数据库,实现地下水环境信息共享。积极推进紫霞观、北洋桥、岱家山等封场垃圾填埋场以及武汉固体废物处置区地下水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强化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及修复工程示范。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当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当于2017年底之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者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当实施封井回填。(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九)强化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1.落实环境信息公开
(1)环境质量公开。定期公布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按时发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河流重点断面、重点湖库的水质状况,适时公开公众关注水体的水质状况。(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污染信息公开。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达标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依法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依法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市、区两级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重点企业排污信息公开。企业要提升守法意识,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国控和省控重点企业要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国有企业要率先垂范,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相互监督治污成效,共同承担治污责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加强舆论引导
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人人关心环境、珍惜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强公众参与
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清洁水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推动公众、社会组织参与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开展相关咨询活动,支持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邀请公众或者社会团体参与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清单制定和治理、重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十)健全保障措施和机制
1.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
(1)建立工作机制。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发《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成立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港口船舶、黑臭水体等整治工作专班,推进专项整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议。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对照本工作方案,制订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分年度确定工作任务和目标。实施方案应当于2016年9月底之前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年11月底之前提交下一年度实施计划。(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等负责组织实施)
(2)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根据全市的总体部署和控制目标,于2016年9月底之前成立工作专班,建立机构,明确并公开河长、湖长责任人,制订并公布各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辖区范围内水污染防治总体目标和分年度工作任务,统筹开展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实施方案应当于2016年9月底之前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年11月底之前提交下一年度实施计划。(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建立考核体系。制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考核办法,建立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目标考核和任务考核为抓手,以整治黑臭水体、劣V类水体、不达标水体为重点的责任考核制度,将本工作方案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考评机制,市人民政府定期考核各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邀请第三方机构对水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并邀请人大、政协机关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考评办、市监察局等负责组织实施)
(2)明确考核责任。对未通过考核的,予以通报,并约谈有关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履职缺位、弄虚作假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因决策不当、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事故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考评办、市监察局等负责组织实施)
3.强化资金保障
(1)加大财政投入。加大政府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河道湖泊整治、水库及塘堰沟渠整治、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河湖清淤、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再生水利用与雨水利用等项目和工作。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市、区分级保障本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设施运行费用。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用水效率、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奖励。合理调整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探索流域、湖泊整治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强化科技支撑
(1)推进技术研究。充分发挥武汉水环境领域科技资源优势,组织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入开展水资源、水环境领域科学研究。加强生态流量、城市面源污染控制、城市水环境容量等具有武汉地域特色的环境问题研究。(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整合科技资源,鼓励相关企业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关键技术、污水处理集成技术、环境监测技术、污泥与淤泥资源化利用成套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等方面开发相应的技术设备并形成产业化。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发展配套企业,完善产业链条,形成企业集群。加快东湖节能环保产业园、青山节能环保产业园等环保产业园建设。(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附件:1.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主要控制目标和指标
2.武汉市流域考核水质目标
3.武汉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
(附件详见正文) 附件:武政[2016]28号.pdf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