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8〕2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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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2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2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长沙市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是指在本市辖区内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肉禽蛋、果品等农产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交易场所,主要包括农贸市场和生鲜农产品超市两种类型,室内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生鲜农产品经营使用面积占总经营使用面积的90% 以上。


本办法所称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以下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场内经营者,是指在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的规范化新建和改造以及运营、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新建与改造


第四条 新建是指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区域按照长沙市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建设规范要求建设新的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改造是指在现有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的基础上,按照长沙市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建设规范要求进行提质改造。


对于无法布局新建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的区域,可布局建设便民生鲜农产品社区门店。便民生鲜农产品社区门店室内使用面积在40—200平方米,生鲜农产品经营使用面积占总经营使用面积的80% 以上,按照长沙市便民生鲜农产品社区门店建设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第五条 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新建与改造必须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投资、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新建与改造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的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的场地和设施。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特殊原因,原有的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确需迁移、合并、转向、关闭的,本着“拆补平衡”和“先建后拆”的原则,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异地新建。


第七条 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建设标准按照长沙市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建设规范执行,选址在合法建筑场地内,新建或改造过程中不得违法建设构筑物或实施违法改造。新建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应位于一层的封闭式固定建筑,产权不能分割。


第八条 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新建与改造由市场开办者向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竣工后,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区县(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并指定区县(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开办者签订经营期限运营管理责任承诺书(承诺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非因规划调整原因,不得变更经营范围或关闭,否则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全额收回各级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 市级财政对长沙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的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新建与改造项目给予奖励。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可参照市级奖励标准自行对辖区内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新建与改造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于验收合格的新建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市级财政按照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对于验收合格的改造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市级财政按照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对于便民生鲜农产品社区门店,市级财政可根据室内使用面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是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场的管理和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功能分区。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农副产品种类合理设置功能区,实行分区销售。设置食品安全快检室并配备相应的显示屏进行显示。销售和储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对于城乡结合部的使用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总经营使用面积的5% 用于设立自产自销专用区域。


(二)建立管理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重点建立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三)健全公示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在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市场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四)开展宣传教育。市场开办者应当不定期对场内经营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在经营者中倡导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五)加强日常管理。市场开办者应当确保市场消防安全,与经营户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治安纠纷调解员,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的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明确消防责任人,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时定点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不准乱拉、乱搭、乱接电线和改动供电装置,确保安全用电。


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废弃物,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环境优良。


市场开办者应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订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在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综合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机制。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辖区内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对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核发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场内市场经营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市场内无照经营行为,依照法定职责处理市场内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消费纠纷。


商务部门负责统筹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新建与改造工作,拟定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建设标准,制定年度新建与改造计划,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对区县(市)验收合格的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项目进行复核。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周边卫生的监督管理和市场内环境卫生的督促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规划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范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督场内经营者进行价格公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做好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做好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质监、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内检验检测设施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配备,检测人员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免费培训。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从2019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市场开办者新建、改造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形成常态化投入机制。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应设立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市场开办者新建、改造和管理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无营业执照或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场内经营者违反商品质量管理规定,制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食药监、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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