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8〕2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2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7日
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工作受理、调查处理、提出奖励申请。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按分级管理和属地原则负责奖金管理、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县(市)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市)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监管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执行情况,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奖励条 件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实名举报或举报部门能够联系并核实举报人身份的举报;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的;
(五)举报事项经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 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名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做出处理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有涉案货值金额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违法行为无涉案货值金额但有罚没款金额的,按照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6% 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 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 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根据第十条 奖励等级情形分别给予2000元(一级)、1000元(二级)、500元(三级)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的两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由市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十三条 对省级督办的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额外增加举报奖励1万元。国家部委督办的,额外增加奖励 2万元。按照标准奖励金额已达50万元的,不再发放该项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案件办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填写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向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奖励。申报资料时,应提供举报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因举报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自收到奖励申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举报事实、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审定。决定予以或不予以举报奖励的,应在审定结果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案件办理部门,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审定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结果书面或电话告知举报人。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录音及书面记录。不予奖励的,应同时说明理由。告知日期分别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电话通知当日的录音及书面记录为准。
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网络联系方式等),并提供举报人代号(姓名拼音首字母)和身份代码(身份证后6位数字)作为身份识别信息,并与案件办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举报受理部门也可根据匿名举报人要求另行约定身份识别信息。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出具承诺不属于第八条 第(一)(二)项情形的书面承诺书,并主动提供身份识别信息、银行账户等信息,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验明身份。匿名举报人未约定身份识别信息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 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可以由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先进行部分奖励。案件查处完毕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后续奖励。两次奖励总额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一条 对于奖励金额大于 10万元(含 10万元)的较大金额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申请,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审查审批外,需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审查,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一案一档,单独存档,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以下资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一)举报受理记录或者交办转办材料;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有案件移送书、刑事判决书等;
(四)举报奖励审定表;
(五)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卡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财务支付证明。
第二十三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新闻媒体捏造不实信息造谣惑众、恶意曝光未经核实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对被举报人的人身、名誉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内部人员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与违法行为单位(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在存续期内或者是非法研制生产经营团伙违法行为参与者的举报。不包括违法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出资人和因该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理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1日印发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3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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