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8〕2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2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7日
长沙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力度,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是指负有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治政、有错必纠、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条 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的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四)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五)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七)在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未移送的;
(八)有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条 追究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约谈、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追究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纪规定划分责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纪规定没有明确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者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纳相关部门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长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长沙市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九条 长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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