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函〔2018〕5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困难企业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困难企业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8〕5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困难企业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国有困难企业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8日
长沙市国有困难企业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
为加快处置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破解国有企业改革遗留难题,根据全省国资委系统深化国企改革工作推进会精神和《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国企改革办〔2017〕7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行动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长办发〔2014〕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运用市场、法律和行政手段;推动国有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2019年完成处置任务,实现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升发展质量,增强国有企业活力。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科学处置。由政府相关部门联动组织,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按“一企一策”、“因企施策”的要求,科学制订企业处置方案,有序推动企业处置工作。
(二)依法依规,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关系,既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又保障职工权益不受损。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职工安置政策的延续性、平衡性、统一性。
(三)分类处置,发展优先。根据企业现实情况进行精准分类,并分批推进处置工作。对能够持续经营,保障就业安置的企业,通过改革、整合、重组等手段,扶持企业转型升级,重建盈利模式;对关闭清算退出的企业,妥善解决好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平稳有序退出。
三、范围界定
纳入此次国有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范围的企业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实施上一轮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困难企业,另一类是各市属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中应清理整合或退出的企业。
四、工作内容
(一)企业处置
根据纳入处置范围企业的实际情况,可按清算退出和整合转型两大类进行处置:
1.清算退出类。对严重资不抵债、停产多年、处于产业链低端、长期亏损的企业,通过关闭清算和破产清算的方式,实现依法有序退出。
(1)关闭清算。对严重资不抵债,但资产可通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或其他方式适时协商处理债权债务的企业,采取关闭清算的方式,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开展财产清理,进行审计评估,公开处置资产,出具清算报告,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实现企业关闭退出。对企业存在欠缴土地价款的情况,应提出处理建议经逐级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若资产难以适时处置,或其资产有一定增值运作空间,可结合市属企业集团的项目运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国资委委托市属企业集团处置资产,由该企业集团先期支付关闭清算和人员安置成本,企业集团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企业关闭清算退出。(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市属企业集团参加)
(2)破产清算。对于不能通过协商处理好债权债务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主导,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妥善安置职工。(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参加)
2.整合转型类。对目前能维持经营,但发展空间有限的企业,通过重组整合划入市属企业集团的方式进行处置。整合转型类的企业主要采取国有产权划转方式进行处置。
(1)公司制改革提升类。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先行实施公司制改革,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有效运行,提升企业运营机制。公司制改革后的国有股权划入市属企业集团,特殊情况可暂时保留一级监管,并创造条件整合划入市属企业集团。(市国资委牵头,企业主管部门、市工商局参加)
(2)国有产权划转类。属于公司制企业,一般按归类原则,将公司国有股权直接划转至市属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继续保留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不再作为市国资委一级监管企业。具备条件的,还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混改后的国有股权,一般按归类原则,直接划转至市属企业集团。(市国资委牵头,企业主管部门、市工商局参加)
(二)职工安置
1.完善职工安置政策。国有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的处置,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实现职工妥善安置。要参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化解我省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6〕59号)规定,制定和完善职工安置政策。纳入处置范围企业要根据职工安置政策制订本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联审批准后予以实施。已先行理顺了职工劳动关系的企业,不再执行新的职工安置政策;已先行通过了职工安置方案但未实施的企业,按原审定的方案实施。(市国资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参加)
2.积极拓展就业安置。在改革整合过程中,要充分挖掘企业资源和社会资源,尽量提供就业岗位,通过市场化手段,尽可能解决职工的就业需求。要通过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组织劳务输出等方式,充分运用再就业政策,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纳入市属企业集团整合范围的企业,由企业集团根据业务需要优先提供就业岗位。(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相关市属企业集团参加)
3.实行内部退养安置。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 5年之内(含 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止。退养人员退养当年的内退生活费标准,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 。退养人员从办理退养时到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基本养老、医疗(含大病互助费)保险费,按相关规定逐年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参加)
4.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职工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对失业人员要实施再就业帮扶,支持失业分流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通过开发和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参加)
五、保障措施
(一)责任主体
1.未实施上一轮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困难企业,由市工改办、市商改办、市城镇联社等企业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协调所属企业制订具体处置方案,并进行初审,经市企改办组织联审后,按程序下达批复。
2.各市属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中应清理整合或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集团公司作为责任主体,由集团公司指导,制订企业具体处置方案,经集团公司初审后,报市企改办联审,按程序下达批复。
(二)政策支持
1.职工安置优惠政策。
(1)纳入本次处置范围内的企业职工安置,对于上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已形成惯例的项目,仍可采取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市企改办联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程序办理。(市国资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参加)
(2)本轮改革中采取清算退出方式处置的企业,清算后资产不足以清偿社会保险欠费及滞纳金的,在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不再计征滞纳金;其系统原已生成的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不含已清偿的)由企业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核销。(市国资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企业主管部门参加)
2.参与处置工作的市属企业集团优惠政策。
(1)市属企业集团处置纳入本次处置范围的企业土地使用权用于弥补职工安置资金缺口的,应按企业改制有关的规定和程序,依法依规处置土地资产,享受相关土地处置收入分成、返还的优惠政策。本次处置范围内企业按照批复的改革方案纳入企业集团整合时,不动产权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按以下原则操作:原企业土地为划拨性质的,企业按改革方案批复并入市属企业集团后,土地使用权仍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可以凭市人民政府对资产处置的批复,将划拨地划转至企业集团;原企业土地为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按照批复的改革方案,本次处置范围内企业由市国资委委托市属企业集团处置资产,支付成本,实施清算关闭的,可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至受托的企业集团,由受托企业集团对该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进行筹措和优先支付。不动产过户到受托企业集团后,新办理的不动产权证应注明“权属来源为企业改革重组”,便于各部门办理手续时执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待企业完成清算关闭后,由市人民政府与企业集团进行结算,批复内的资金缺口在专项资金中解决;若资产处置支付处置企业改革成本之后,仍有剩余的,作为市人民政府对企业集团的资金注入,做实注册资本;若该企业集团注册资本已完成实缴,资产处置剩余部分形成企业集团当年收益。(市国资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企业主管部门、相关市属企业集团参加)
(2)对划入市属企业集团进行整合重组和清算关闭的企业进行统筹配置,企业集团接收人员安置任务较重、资金缺口较大时,可适当搭配资产较好、人员安置后仍有剩余资产的企业,人员按统一标准安置,多户企业资产进行整合,实现收支平衡。(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企业主管部门、相关市属企业集团参加)
3.保障清算退出缺口资金。
为妥善解决上轮国企改革遗留问题,对纳入本次处置范围的企业关闭清算退出时,在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后仍有资金缺口的,可在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和资本金预算中逐年解决。(市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委参加)
(三)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要把国有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调整和充实市企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对企业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企改办)要负责做好日常工作,主要成员单位明确骨干力量派驻专人参加。
2.落实工作责任。企业负责人是国有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严格依法依规,积极主动,妥善处理好各项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工妥善安置,社会安定平稳。市国资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依托市属企业集团,强化督导,加快推进企业处置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指导企业解决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市工改办、市商改办和市城镇联社、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市属企业集团要承担下属企业处置工作的指导责任,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机制,组织精干力量,指派专人负责处置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同步做好企业办社会职能接收管理工作,落实属地政府责任,未接收到位的,要特事特办,积极稳妥地做好社会化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信访维稳工作。
3.强化工作督导。将国有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 处置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目标。市工改办、市商改办、市城镇联社和各企业主管部门、市属企业集团要对照时间要求,制订处置工作总目标和年度目标,明确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台账,针对每户企业制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工作进展。各市属企业集团对于所分配的纳入本轮处置范围的企业必须无条 件接收,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市国资委将处置工作纳入对相关市属企业集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市国资委要建立责任清单,建立挂牌督导工作机制,定期跟踪工作进展,强化监督问责。对处置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属企业,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进行问责;因企业处置工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在企业年度考核指标中适当予以考虑;人员分流安置任务较重的,在工资总额核定时适当予以考虑。市国资委负责与省国企改革办、省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衔接联系,争取省政府国有“僵尸企业”处置的奖励资金。
4.做好宣传引导。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正面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以及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职工理解、参与、支持改革,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确保企业改革的平稳实施。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国有企业压层级减法人,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重视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主动开诚布公地解释疑问、承担责任,及掌握主动权,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5.严防国资流失。国有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 处置工作必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合理评估、依法清算、集体决策等程序,加强过程监管,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要督促各企业对国有产权转让做到信息公开化、评估规范化、竞价制度化、交易平台化,确保各方合法权益;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须公开征集合作意向方,公平透明引入投资者。加强资金、土地、物业、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源统筹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六、本工作方案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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