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8〕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21:55:2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6日


长沙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学校)建设及产权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学校,是指根据《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长政发〔2017〕10号)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教育设施。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由园区管理单位、片区土地一级开发商负责建设配套基础教育设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再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住宅项目配建配套基础教育设施。普通高级中学原则上由政府统筹组织建设。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建设和移交所开发项目的配套学校。


第四条 发改、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套学校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第五条 配套学校原则上应与住宅小区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 除国家规定服务半径内学位配建已满足需求的外,原则上1200户及以上住宅小区应按标准配建配套幼儿园,1250户及以上住宅小区应按标准配建配套小学,2500户及以上住宅小区应按标准配建配套初中。未达上述开发规模的住宅项目,其配套教育设施由政府统筹组织建设;但住宅开发项目用地中有控规教育用地的,应从控规规定配建。住宅小区需配套的基础教育设施规模少于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应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规模一次性建设。


第七条 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应以控规和专项规划为依据进行建设。但国家规定服务半径内无控规配套教育用地,且控规管理单元内控规教育用地存在缺口的,应在招拍挂用地中规划相应规模的配套教育用地。


第八条 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提供。控规中已明确配套学校建设用地面积的,从控规规定;控规中未明确配套学校建设用地面积的,应根据控规容量人口、城市设计、《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和专项规划确定建设用地面积。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住宅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明确配套学校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明示配套学校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开发企业应承担的配套学校建设和移交义务,并注明配套学校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配套学校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学校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学校建设规模、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部门应对开发企业配建配套学校在勘察设计、招投标、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建筑节能、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三条 经批准预售或现售的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对配套学校的位置、面积及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配套学校应经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消防、规划、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配建配套学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附条件行为,配套学校属国有公共教育资产。配套学校经验收合格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移交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城区普通高级中学及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本级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和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应在配套学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移交材料。移交材料包括项目审批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单项(栋)的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及项目申报、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接收单位收到开发企业移交报告书后对移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向开发企业书面反馈接收意见。移交材料符合第十六条 规定的,在 15天内办理移交手续;不符合的,书面通知开发企业整改。


第十八条 经教育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将学校产权办理在学校或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须负责移交前配套学校配建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并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移交后确权办证的费用、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单


位负责。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配套学校视同政府投资建设行为,配套学校建设和移交同等享受政府投资建设学校税费优惠政策。配套学校为自管房产,接收单位自行负责物业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和移交配套学校的,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长沙市房地产行业诚信和资质管理平台,对开发企业配建和移交配套学校行为进行监督,将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管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办成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或免租金委托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住宅项目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其配套学校建设和移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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