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8〕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5号
CSCR—2018—01005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6日
长沙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等制度,规范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民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61号)及湖南省相关规定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政府相关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所涉及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复核,并出具相应报告的工作。
接受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家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 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本市核对业务的指导和培训;负责本市核对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工作;承担区县(市)核对机构提出的需要跨市、跨省核对数据信息的协助核对等工作。区县(市)核对机构受本级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委托,对本级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委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复核工作,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村(社区)也可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复核工作。
第五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家庭支出。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及其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等。
(三)家庭支出。是指家庭及其成员社保、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
第六条 核对机构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复查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信息等获取;
(二)经营性收入可以通过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信息等获取;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利息、股息与分红、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信息等获取;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信息等获取;
(五)实物性财产可以通过机动车辆、船舶、房产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信息获取;
(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存款、有价证券等持有信息获取。
(七)家庭支出可以通过社保缴纳、医保报销、受教育情况等信息获取。
第七条 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实施细则相关社会救助主管部门需要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时,通过和核对机构协商,根据该核对项目的工作目标以及作为
依据的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等文件,制定核对项目的实施细则,核对项目发生变更的,双方共同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八条 获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内容相关社会救助主管部门按照核对项目实施细则向核对机构提出委托,并提供相关委托材料。委托材料应该包括以下几项:
(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和授权声明;
(二)居民家庭的户口簿及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其他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核对机构接受委托材料,审核通过后,将需要核对的家庭成员信息报送各有关单位,有关单位按照核对机构的要求查询数据,并将查询结果返回核对机构。
第九条 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以下简称核对报告)核对机构应当自接受核对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向委托方出具书面核对报告。核对报告仅作为社会救助职能部门作出审核或认定的参考依据,不作其他用途。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在核对对象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时,认为有必要复核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在核对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复核。区县(市)核对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复核后的复核报告为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最终报告。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核对机构的调查工作提供方便和帮助,并按核对内容及时提供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
(一)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婚姻登记、火化信息、个人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福彩、社会救助等情况;
(二)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供养人员信息;
(三)公安机关负责提供户籍人口信息、机动车登记转让信息、出入境信息和涉毒信息等情况;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社保缴纳、社保领取、医疗保险等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情况;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情况;
(七)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缴纳信息;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情况;
(九)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土地征收及补偿等情况;
(十)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提供享受住房保障等情况;
(十一)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提供残疾人登记信息和救助等情况;
(十二)农业部门负责提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等情况;
(十三)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核对机构的要求和委托协议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开户、存贷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第十二条 核对对象应如实向核对机构提供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并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得虚报或隐瞒。
第十三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保障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统一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系统等数据交换方式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核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泄露个人隐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过程中,有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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