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8〕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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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国资委《关于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日






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市国资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授权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提升监管层级的企业(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国资国企总体战略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对企业的规划定位和功能使命,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 规划管理职责与原则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实行审核管理,对其编制过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国资委成立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助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发展战略与规划进行审核。受托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委托监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过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发展战略与规划送审稿进行初审。


第五条 企业是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本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明确负责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与规划委员会。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进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分层分类监管原则;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原则;


(三)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原则;


(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五)规划引领与动态调整、业绩考核相联动的原则。




第三章 规划管理内容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的战略定位应根据《长沙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行动方案(2014—2020 年)》(长办发〔2014〕27号)要求,按照“4+2+2+X”方案推进市属国资国企战略重组,优化市属国资国企产业布局和地域布局,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关键领域、优势企业和企业主业集中;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企业功能使命,优化配置企业资源,实施企业战略重组,进一步分类明确企业的规划战略定位、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


功能类企业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应主要围绕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承担政府指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开发等任务,以完成战略项目或重大专项任务为核心来研究制订发展目


标,其主营业务应向基础设施建设、片区开发、战略新兴产业、资本运营、土地供应开发等领域集中。


公共服务类企业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应主要围绕以提供城市运行基本公共产品,确保城市正常稳定运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实现社会效益为核心来研究制订发展目标,其主营业务应向轨道交通、常规交通、供水供气服务等领域集中。


竞争类企业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应主要围绕以承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责任,以企业效益最大化兼顾社会效益为核心来研究制订发展目标,其主营业务应向资本投资、城市资源运营、房产开发、粮油产业、工程施工、产权交易、文化旅游等领域集中。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核定主营业务。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企业功能使命和市政府批准的企业章程,进一步明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战略定位,核定企业主营业务,下达企业主营业务批复意见。企业应以核定的主营业务发展为主,其主营业务原则上确定为3—4个。


(二)调配企业资源。围绕服务于国家和省、市发展战略,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市属国资国企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结合对各企业规划战略定位及功能使命要求,对企业资源进行科学调配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实行投资管理。根据企业的规划战略定位和主营业务,对企业投资实行章程授权管理和制度专项管理。充分授权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内投资,做强做优主业。同时实行投资负面清单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


(四)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战略定位和主营业务等方面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5年调整、核定一次。




第四章 规划编制与审核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我市国资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和企业分层分类监管的要求,突出企业市场属性,按照产业特征、发展阶段,明确战略规划的目标。


第十条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包括年度发展计划、3年任期发展规划、5年中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是任期发展规划分解实施的关键,应与任期发展规划相衔接,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3年任期发展规划应与5年中期发展规划相衔接,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适时滚动调整,任期届满当年应启动下一任期发展规划的编制,任期发展规划作为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


(二)指导思想;


(三)企业发展战略与发展目标;


(四)3年任期发展规划与结构调整重点;


(五)分年度的投资计划、重大投融资项目及项目经济效益预测;


(六)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七)企业认为需要列入规划的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在规划实施开始的第一年(或当年)3月底前报送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报送的有关资料包括:


(一)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正本及编制说明;


(二)决定和审查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程序性文件(包括企业申请报告,董事会会议或企业章程规定决策程序的审议情况,监事会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和受托监管机构意见等);


(三)相关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长沙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长沙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五)是否体现了国资监管联动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国资委下达通知,提出编制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工作要求;


(二)企业编制发展战略与规划,向市国资委提交发展战略与规划草案;


(三)市国资委初审,或由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四)企业修改完善发展战略与规划草案,形成发展战略与规划送审稿报市国资委审核;属于委托监管企业还应附受托监管机构的初审意见;


(五)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发展战略与规划审核意见。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酝酿、编制和修改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党组织、监事会以及内部职工的意见。




第五章 规划实施、评估与监管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审核后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并组织实施。


企业应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对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控。评估与监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按照发展战略与规划目标要求,制订实施评价的定性、定量标准;


(二)建立信息报送和管理体系,及时反映实施进度情况和重点战略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定期分析和评价实施成果,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偏差及成因,对重大偏差提出并实施纠偏措施。


第十六条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及时回顾总结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实施和控制情况,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国资委及受托监管机构报告。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情况,纳入市国资委及受托监管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改制重组、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的管理,以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作为重要的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以及不可抗力等影响,确需对发展战略与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审核;属于委托监管企业还应附受托监管机构的初审意见。


第十八条 参与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及管理的机构、人员不得泄漏企业商业秘密,对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的机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企业下属子企业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由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产权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的审核意见,在企业股东会、董事会上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修订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所决定的发展战略与规划正式文本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金融、文化企业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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