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6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7〕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的原则,深入推进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健全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公民诚信纳入公民公约、村规民约和行业规范等。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职能分工负责)
(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劳动节、儿童节、国庆节、诚信兴商宣传月、质量月、安全生产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深入开展诚信专题宣传活动,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融合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制作题材多样、表现活泼的系列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拍摄贴近大众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影视片,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针对诚信缺失、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重点领域和人群,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三)积极选树推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评选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道德模范、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身边好人等诚信典型,通过“信用长沙”网站、长沙文明网、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途径定期公示推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地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职能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全面加强院校诚信教育。在中小学广泛开展诚信教育专题活动,树立诚信理念。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周岁以上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明确将考试舞弊、学术研究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发改委等,持续实施)
(五)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诚信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向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学校和社会大众发放,普及信用知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等,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三、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六)落实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严格落实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和更新,加快二代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以个人财产、生产经营主体、金融账户、国家考试、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电信、交通运输、邮寄快递、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为重点,全面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联合奖惩奠定基础。稳步推进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与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强化个人身份基础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等省级金融监管机构〕等,持续实施)
(七)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不动产交易、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及社会救助受助人群为主要对象,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信用等级评价和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鼓励并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知识产权局、团市委、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等省级金融监管机构〕等,持续实施)
四、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八)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个人信息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职能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九)加强隐私保护。制定完善个人信息采集、提供、使用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监管措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完善线上线下投诉举报制度,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买卖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并纳入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公示。畅通行政、司法等权利救济渠道,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等,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号)要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揭露期限为3年,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再展示和使用。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利用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职能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五、规范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使用
(十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研究制订市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全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职能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通过政务窗口、微信公众号等形式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三)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医疗服务、养老、融资等重点领域率先实施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的具体措施。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清单中的行政许可等行政职权时,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支持、“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商业机构对于信用良好的用户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等省级金融监管机构〕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十四)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领域个人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制度,对个人失信行为进行分类定级处理和评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汇总形成惩戒措施清单,指导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动惩戒,并督促落实到位。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骗取财政资金、行贿受贿、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金融欺诈、严重交通违法、制假售假、虚报瞒报工资总额、拖欠社会保险费、不依法纳税、骗取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骗取社会救助、出具虚假证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将采集的个人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十五)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和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在“信用长沙”网站定期集中公开展示。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及个人信用档案,并同步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七、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切实加强对个人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主要任务分工,研究出台具体落实方案,细化责任,明确完成时限,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十七)强化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管理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查询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管理,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等,持续实施)
(十八)保障工作经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保障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经费。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八、本意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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