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函〔2017〕16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危旧房屋(构筑物)改造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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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危旧房屋(构筑物)改造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7〕16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危旧房屋(构筑物)


改造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区危旧房屋(构筑物)改造资金拨付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2日





长沙市城区危旧房屋(构筑物)


改造资金拨付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长沙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和处置工作,根据《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坚持优先改造隐患最严重、群众最困难的危旧房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愿、单位主导,市区人民政府、业主(业主单位)共同筹措资金,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的模式。


第三条 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实行“以补促改”


(一)实施“以补促改”的地域范围: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


(二)实行“以补促改”的项目:


1.城区改制破产企业困难群众成栋的D 级危险房屋;


2.市属直管公房中的D 级危险房屋;


3.责任单位无力改造且对公共安全有严重威胁的危旧房屋(构筑物);


4.经民政部门认定低保困难户的危旧房屋;


5.需应急抢险的危旧房屋(构筑物);


6.市政府指定改造的危旧房屋(构筑物)。


破产改制企业、无力改造的危旧房屋隐患责任单位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审定把关。本办法所称的构筑物是指与房屋紧密相连的护坡、围墙等建造物。


第四条 城区危旧房屋改造项目确定


经房屋安全鉴定后,改造项目由危旧房屋业主(业主单位)进行申报,街道办事处认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公示,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备案。已纳入棚户区改造的危旧房屋,历史违章建筑不纳入改造项目。


第五条 城区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实施


列入“以补促改”的项目,由业主、业主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全过程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改造项目的全程监管。区人民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改造项目的造价评审,市财政评审中心负责列入市级补助范围的改造项目的造价审核。


第六条 城区危旧房屋改造项目资金管理


(一)前期费用。前期启动费用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业主(业主单位)按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提供专项费用,积极配合启动危改工作。


(二)项目建设费和项目建设其他费。市级“以补促改”资金对项目建设费和项目建设其他费(包括勘察、鉴定、设计、监理、监测费用)进行补助。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改造项目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且验收合格的项目,按项目改造费用50% 的标准拨付;对项目总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市级补贴100万元,其余资金由危房业主(业主单位)或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市级资金的来源和区级资金安排。市财政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每年安排 1000万元作为应急抢修资金,专项用于“以补促改”项目补贴,特别重大的排危项目资金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区级“以补促改”专项资金。区未按规定安排资金的,下一年度不列入市“以补促改”项目。


(四)项目资金的循环使用。探索危房改造资金的垫付机制,有条件的项目要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改造协议,明确项目改造资金回收的方式方法,在片区征收拆迁和房屋产权交易中予以收回。


(五)工作经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城区危旧房屋改造的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按程序使用。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街道(社区)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安排。


第七条 城区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市级资金的管理和拨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小组进行项目验收(评审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根据备案的项目,综合城区整体情况,在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度内,确定市级年度补助项目,并申报“以补促改”资金。“以补促改”资金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八条 需应急抢险的危旧房屋项目管理


(一)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房屋(构筑物)使用安全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危旧房屋(构筑物)的应急抢险工作。


(二)危旧房屋需应急抢险的,经各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市级应急抢险经费的拨付。情况紧急时,20万元(含)以下资金拨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事后按备案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三)抢险结束后,按责任区分收回抢险资金。抢险工程按“确定项目”的程序进行验收和监督。


第九条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困难户单独的危旧房屋改造,经本人申请,街道公示和认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并制订整体实施方案,各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在资金允许范围内,可


按每5—10户作为一个项目实施。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工程造价内容建设实施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未通过联合验收的,暂缓拨付专项资金。


(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的,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不积极开展危旧房屋(构筑物)治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较大负面影响社会事件的,以及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违反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的,暂缓、停止或追回拨付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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