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5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长政办发〔2017〕5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长政办发〔2017〕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升全市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6〕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完善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健全消防工作监管机制,落实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消防管理体制,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水平和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明显提升,火灾形势总体平稳,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得到有效遏制。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工作格局。创新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同步推进消防法治建设、信息化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环境显著改善。健全全民消防安全宣传培训体系,公民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普遍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每年应至少召开2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发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能作用,每季度应召开 1次联席会,协调解决消防工作有关问题。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定期带队开展消防安全督查,特别是在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和专项整治期间的消防安全督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该强化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组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经常性开展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主体的消
防安全工作责任制。
(四)严格消防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5号)要求,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县(市),以及各园区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各区县(市)综合绩效评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以及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行政审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的,严格进行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三、切实强化火灾防控能力
(五)构建群防群治消防工作格局。将消防安全融入街道乡镇社会治理和服务创新工作体系,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健全网格管理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强化业务培训,落实基
本保障,规范工作运行。依托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开展消防安全巡查、信息采集和宣传教育等工作。2017年,全市100%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达标。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需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现有消防安全组织,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明确工作机构负责消防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志愿消防队建设,提高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应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等报告备案制度,实时更新单位日常消
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消防安全动态管理信息,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
(六)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政府应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火灾高风险区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消防规划、调整布局、消除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安监、人防、旅游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使用和相关行政许可时,严把消防安全源头关,严防火灾隐患。各主管部门应自上而下建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不间断开展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排查,加强对所属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社会单位和场所严格配齐消防设备设施;严厉打击和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依法采取停产停业、临时查封等措施;健全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将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拒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拒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督促隐患单位及时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主动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需制订整改方案,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七)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积极引入社会培训机构,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消防宣传服务培训外包”机制,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列入政府购买消防宣传服务培训指导目录,安排财政专项经费予以支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等内容。公安、教育、民政、农业、文化、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安监等部门应当积极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消防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该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警示教育,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中小学校每学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军训“必训”内容。社区(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
疏散演练。教体部门深入推进消防知识进课堂,2017年底前,中小学校做到“三有”:有师资(兼职消防辅导员)、有教材、有课时(4课时)。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居民家庭配备消防自救设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应对每名员工至少进行1次消防培训,每季度开展 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新上岗员工应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加强各类消防安全体验场馆、流动消防宣传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消防教育馆定期为广大在校师生开放。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保安的消防安全培训,推动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的消防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2017年全市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达100% 。
四、全面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八)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力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严格落实《湖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3〕68号)。
(九)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各地应紧紧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结合城乡总体规划,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消防专项规划,科学规划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力量等内容,合理确定城乡不同区域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力量的建设和配置标准,科学设定发展任务,并在城乡规划中明确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等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2018年前,所有乡镇应完成消防规划专篇。各地逐步建立健全城乡消防规划近期实施内容的滚动编制机制,确保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用地纳入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分解落实消防规划中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建设时序,制定落实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的年度实施计划。有关部门应推动将公共消防安全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新批准设立的乡镇和工业园区,必须同步编制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总体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健全完善消防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考评机制,规划、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并及时上报审批。消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每年一同对本地区城乡和工业园区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十)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加强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制定增建、补建计划,确保“还清欠账、不欠新账”。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市政供水等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等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市政消火栓建设内容,确保市政消火栓与市政给水系统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与使用。采取市政集中供水的乡镇、村组必须按标准配套建设市政消火栓,无市政集中供水或市政供水能力不足的区域应当建设市政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以满足消防用水需求。2017年,市城区、县城和建制镇应当基本补齐市政消火栓“欠账”,确保建成区基本达到消防供水要求。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
照《长沙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28号)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市政道路路网结构和建设计划,优先打通断头路和拓宽巷道,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保留消防车作业面,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障,确保消防车的通行能力。各级政府应在符合条 件的“三合一”场所、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传统文化村落和三级及以下耐火等级的老旧居民住宅以及小型生产、经营人员密集场所推广应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系统,民政部门应对社会福利机构和老、弱、幼、残、病等弱势群体居住场所安装应用情况进行验收。
(十一)加强农村消防设施建设。强化农村消防安全建设,加强对农村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水塘、水渠、水库等天然水源的取水设施,支持行政村配备消防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等消防器材。新农村建设和改造逐步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计划,明确年度改造计划、投资方案和资金来源渠道。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农村消防建设给予支持。市直相关部门在实施村村通工程、危房改造、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防火灭火需要,确保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2018年,全市行政村、自然村基本建成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器材的志愿消防队。
五、加强灭火救援能力建设
(十二)推动车辆装备更新换代。各级政府应全面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消防工作“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长政办函〔2016〕163号),重点优化消防车
辆、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应急救援装备、灭火器材、攻坚组装备、通信装备、消防监督技术装备、营区安全防暴装备9大类装备结构。按照“性能优越、适度超前”原则,力争使一级普通消防站车辆配备达到“4 + X”标准要求。各区县(市)应结合本地消防工作特点和灭火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全面加强远程供水、举高喷射、破拆排烟、装卸挖掘等大功率车辆装备和工程机械配备,确保新建中心消防站车辆配强、配齐、配全,确保一级普通消防站全部达到“四个一”标准,个人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100% 配齐。
(十三)加快消防队站建设改造。将消防队站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计划。“十三五”期间,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消防工作“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长政办函〔2016〕163号)要求完成新建消防站任务,其中各区县(市)应当完成中心消防站(指按照特勤消防站标准建设,同时具备消防员体能技能轮训,实战化演练和应急物资储备功能的综合消防站)、地铁消防站、特勤站、一级普通站、小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建设,完成老旧消防站维修改造。完成消防综合体模拟训练基地、全民防火教育馆和取水码头(点)建设任务,加快重点单位和社区微型消防站规范化建设步伐。
(十四)完善消防应急响应机制。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完善应急预警、信息报送、资源共享机制。各级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加强预案演练和修订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和应急预案的修订更新。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机制,开展战勤保障演习,确保本地应急物资、装备够用好用。在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的同时,大力推进行业系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高速公路、通航水域和大型山岳风景区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相应的应急救援任务,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快速响应、专业处置。
六、努力建设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
(十五)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各地应全面开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加大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力度。城市公安现役消防队站布点不足的,应按《城市消防站标准》(建标152—2011号)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予以补充,中心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得少于 60人,普通消防站不得少于45人。充分发挥乡镇专职消防队“一专多能”作用,使其承担扑救火灾、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抢险救援等综合职能,提高农村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根据《 乡镇消防队标准》 (GA/T998—2012),2017年所有建制镇建成乡镇专职消防队。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财力状况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工作需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标准,要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国有经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参照现役军人优待政策,在子女入园入学、家属就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景区等方面优待政府专职消防员;鼓励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企业、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
(十六)加强城市“微型消防站”建设。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单位已有的消防组织,建立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划定最小灭火单元,建立起区域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和快速指挥调度体系,加强初起火灾应急处置能力。2017年底前,全市的街道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保“微型消防站”建成率达到100%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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