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函〔2017〕14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22:59:02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7〕1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整治房地产开发、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项目交付管理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移交管理规定。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别从公共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规划、建


设、移交和使用方面进行明确与管理,公共配套设施应按开发项目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与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交付。


(二)严格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明确项目交房条件与标准,严格对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专业验收,保证业主收房时住房建筑、小区公共配套以及消防、供水、燃气、供电、环境卫生、电梯等生活基础设施质量。


(三)严格落实商品住房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规定选聘好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承担保修期内的各类保修责任,同时配合物业公司做好保修期外的物业维修工作。


二、规范项目预(现)售行为


(一)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必须在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预售房源,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预售房源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等信息,不得分批次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取得预(现)售许可(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及时做好楼盘销售台账备查,如购房意向者多于可供房源的项目,应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现场摇号、网络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规则及过程应公开公示。


(二)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须严格核实购房者的认购资格,房屋认购后不得随意变更。办理网签备案时,购房人原则上应与认购人一致。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销售代理企业应按项目监制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不得收取监制价格范围之外的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四)商品住宅配套建设的车库(位)等设施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优先对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进行销售和出租。商品住宅配套车库(位)在竣工验收后进行销售时,应申报销售价格备案。


(五)企业预(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增加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三、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进行查处


1. 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标示信息不全,未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其他因素;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2. 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未实行“一套一标”,未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3. 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4. 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5. 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6.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7. 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8. 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未在售楼部公示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的商品房建筑面积确认书、楼盘表、测绘报告(含分摊方案);商品房交付时未提供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的商品房建筑面积确认书、楼盘表、测绘报告(含分摊方案)给业主造成面积纠纷;


9. 未取得预(现)售许可证(备案)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机构,以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购房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房价;


10. 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


11. 未及时为购房人在线打印合同文本,及时办理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手续;


12.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合同约定的预售购房款缴入监管账户;


13. 将已售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14.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1至5项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查处,6至 7项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8至13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


(二)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 市发改委查处下列行为: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擅自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或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在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佣金构成价格违法行为;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未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向委托人增加收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2.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查处下列行为: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且未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以及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其他违反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相关规定提供经纪服务行为。


3. 市公安局查处下列行为:


通过非正规手段办理完税证明、户口资料获取购房资格;诈骗房地产交易或经营活动当事人钱财;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涉嫌刑事犯罪行为。


4.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查处下列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在房地产交易或经营活动中的偷税、逃税行为;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


5. 市工商局查处以下行为:


重点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主体资格(营业执照)、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经纪资格证书)情况,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行为;虚假宣传、广告违法的行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经纪人违规执业的行为;其他违反市场秩序经营的行为。


6. 市公积金中心查处以下行为:


房地产交易和经营活动中拒绝买受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行为;骗提、骗贷公积金的行为;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的行为。


四、加强部门联动监管


(一)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整治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主体依法严肃查处。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互通信息、形成合力,确保调控政策落到实处。要研究建立巡查发现、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复查巩固等各环节紧密衔接的长效机制,确保执法整治成效。


(二)全面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信用制度与评价体系,科学评定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推行信用评价成果与行政审批挂钩,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合管理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实行“黑名单”制度。


(三)建立房地产管理大数据平台,实现全域信息化管理,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人员实行联合惩戒。继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惩戒对象实施重点监察、全过程监管,发现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四)全面建立企业(法人、股东、主要责任人)“黑名单”和“定期曝光”制度,每月对外发布一次,重点对拒不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在商品房销售交易环节严重违法违规的,拒不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税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低劣等违法行为引发重大群访群诉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经纪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甄别和监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禁止参与我市土地一级市场竞拍和申报土地划拨、转让、抵押等审批手续,禁止成立或变相成立房地产公司,禁止有关人员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相关业务。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6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37912.html

本文关键词: 长沙市, 房地产开发, 违法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