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5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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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0日




长沙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领域质量水平,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已经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效益的生产型、服务型企业或组织,和为质量强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 3年评定一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为5个,个人为 2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已获得国家、省长质量奖的不重复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


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其他委员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拟定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市长质量奖评价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组织考核、监管评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


第九条 市直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长沙市本级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取得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运行有效;建立并已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模式,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和突出的社会贡献;


(三)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四)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事故,无制假售假行为,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税收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个人奖项的申报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实践或基层质量工作实践,从事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水平的提升作出突出贡献;


(四)个人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社会知名度高。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依据为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长审批等。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逐条评分后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长沙市市长质量奖申请表》,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收到企业或组织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或组织、个人申报条件是否符合、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组,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选聘。评审组分为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报评委会办公室(原则上不超过 10家)。对未进入现场评审范围的企业或组织、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书面告知。


第十八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个人,由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考评时间一般为2天 -3天。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综合评审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报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 5个工作日内征求市综治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市直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 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评委会办公室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的获奖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组织、个人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或组织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个人给予每人5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 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核实后予以保障。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个人应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有义务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提升长沙市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监察部门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有权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组织、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个人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告:


(一)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三)因产品、服务、工程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偷漏税、抗、骗税事件或被税务稽查发现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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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八)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市长质量奖证书有效期为 3年。在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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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长沙市, 市长质量奖,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