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5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工匠”铸造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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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工匠”铸造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5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工匠”铸造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5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工匠”铸造工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0日





“长沙工匠”铸造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发〔2017〕10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技能人才是指在长沙市工作,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至五级证书的技工。其中,高技能人才为获得一至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第三条 “长沙工匠”铸造工程的组织实施,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职业技能晋级奖励


第四条 建立职业技能晋级奖励制度,对企业新引进和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分别给予 5000元、2000元奖励。同一职业资格证书只能申报一次奖励。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请职业技能晋级奖励的职工及所在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引进的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申请人,须是 2017年 6月 21日后引进到长沙市,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 1年(含)以上社会保险,其职业资格证书须能在国家职业资格网站查询,查询不到的须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二)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申请人,其职业资格应是 2017年 6月 21日后获得,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年(含)以上社会保险。


(三)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在长沙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长沙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 申报资料。


(一)长沙市企业职工职业资格晋级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材料,新引进的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身份证、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及社会保障卡。


第七条 申报流程。企业职工职业资格晋级奖励常年受理申报,每月集中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按照社保登记缴费层级和属地,报送至市、园区、区县(市)人才服务窗口。


(二)审核。受理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奖励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审批,确定拟奖励名单。


(三)公示。将拟奖励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统一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八条 对新引进培育的高级技师在长首次购房的,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具体按照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 技能竞赛及配套奖励


第九条 每年组织开展“十行状元、百优工匠”评选竞赛活动,对获奖者分别给予 6万元、3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劳模评选,根据长沙市“十行状元、百优工匠”竞赛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组织和引导各类技能人才参加国内外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及输送单位给予配套奖励。对新引进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并给予用人单位50万元奖励,根据长沙市技能人才参加国内外技能大赛奖励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四章 培养输送技能人才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长沙市管全日制学制2年(含)以上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以及已在长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登记注册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十二条 奖励条件。


(一)每年度累计向长沙市企业输送 100人(含)以上中级及以上技工。


(二)应届毕业生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三)输送对象应是在长沙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长沙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按每输送一人 500元的标准给予院校奖励。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


(一)长沙市培养输送技能人才奖励申报审批表;


(二)长沙市培养输送技能人才花名册;


(三)个人社保缴费证明;


(四)职工劳动合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另需提供学籍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流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5月集中组织上一年度培养输送技能人才奖励工作。具体流程为:


(一)申报。学校每年 4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资料。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三)公示。将拟奖励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单位账户。


第五章 高技能人才项目配套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对象。2017年 6月 21日后获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项目(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的长沙市企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支持标准。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项目给予10万元配套支持。


(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八条 申报流程。高技能人才项目配套支持申报由长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常年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项目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长沙市高技能人才项目配套支持申报审批表和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配套支持建议名单,提交市委人才办审定。


(三)公示。将拟配套支持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将配套支持资金拨付至单位账户。


第十九条 支持资金按照配套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列支,建立专账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加强“长沙工匠”铸造工程平台建设,办好5所示范性高级技工学校;依托长沙市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创办1所以上新型技师学院。技工院校建设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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