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5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8日
长沙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长沙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长沙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运输和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湖南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反应及时,处置科学。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1 长沙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分公司总经理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旅游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长沙海关、长沙警备区司令部、武警长沙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长沙黄花国际机场(以下简称黄花机场)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在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指挥部)、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长沙市行政辖区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市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决定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时向国家、省指挥部报告情况,在需要省政府或其他省市政府应急力量支援时,向上级指挥部提出请求;建立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负责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制订(修订)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中国民航局对辖区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调查。
2.1.2 长沙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黄花机场,主任由黄花机场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接收、汇总有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或意见;传达国家、省、市指挥部的指令,向有关单位通报应急工作情况;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负责应急过程记录,评价应急行动,编制应急工作总结报告;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保障;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民航系统的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检查、落实应急装备的配置和管理;建立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资料库;按规定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为国家事故调查组提供相关的支持;承办市指挥部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相关部门(单位)及职责
市安全监管局 负责协助事故处置、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秩序维护和治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负责办理出入境人员手续,给予提供便利;参与事故调查及人员背景、证据固定。
市民政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参与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协调处理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应急保障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经费。
市环保局 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的监测工作和事故现场污染程度、危害范围的判定,提出污染源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的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装备的公路、水路运输;参与坠落水域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 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疾病控制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负责协调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设备。
市旅游局 负责参与旅游有关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安抚和人员伤害的赔偿等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指导、组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会同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协调境外记者的现场采访工作;配合市指挥部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监测服务,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长沙海关 负责办理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进出口岸等项事宜。
长沙警备区司令部、武警长沙支队 负责组织指挥驻湘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官兵,参与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协助维持秩序、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及重要目标警戒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机动力量,配合市指挥部做好失事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各民航企事业单位 在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内,按照行业规定时限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协助做好相关航空器搜寻援救工作。
黄花机场 负责组织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处置机场区域外发生的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预警
落实民航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岗位职责。飞行部门严格飞行标准和操作程序;机务部门做好飞机过站、航前航后检查及维修工作,确保飞机适航;航油部门确保油品质量;安检部门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严格按规定对旅客和货物进行上机前的安全检查;安监部门及时收集、排查隐患源,制定有效的预警预防措施;其他保障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安全工作,尽最大可能防止事故的发生。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民航企事业单位在事发后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应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任务性质及航班号;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信息报告时限和要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接到事故信息的部门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并做好续报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上级或有关部门的事故通报后应立即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通知民用航空有关单位。初期报告完成后如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续报。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民用航空相关管理部门要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相关资料,为市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如事故伤亡或失踪被困人员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侨人员,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核实并通报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等有关部门。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一般(Ⅳ级)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故:死亡人员3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下;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 3人以下;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4.1.2 较大(Ⅲ级)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故。死亡人员 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人员 10人以上、50人以下;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4.1.3 重大(Ⅱ级)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故。死亡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
4.1.4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员 30人以上;重伤人员100人以上;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30人以上;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2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发生一般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Ⅱ、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报告省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应急响应程序
(1)启动本预案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国家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指挥部、市指挥部、事故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及时向国家指挥部办公室,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市安监局等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视情况通知有关成员到市指挥部;传达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指挥部的应急救援指令;通知相关应急机构赶赴事故现场,为市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市相关部门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内容和程序响应:
单位或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市指挥部报告;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建议。
(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内容和程序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先期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4)特殊情况的处理
当应急处置工作出现特殊情况时,需要国务院或中国民航局组织、协调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负责呈报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4.3.2 通信
建立市指挥部与应急救援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现场移动通信指挥设备,保障现场指挥部与国家、省指挥部办公室之间的信息传递。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指挥通信通畅。
4.3.3 现场指挥和协调
市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和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协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4 应急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佩戴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
4.3.5 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和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现场管理。
4.3.6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市指挥部协调、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3.7 信息发布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统一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
4.3.8 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终止程序
经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伤人员和遇难者家属,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市指挥部应积极配合上级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5.3 总结评估
市指挥部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向市政府和省指挥部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黄花机场应加强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工程抢险和技术保障等应急队伍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6.2 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及黄花机场应配备应急救援必需的抢险装备,建立健全装备档案制度和装备维护、保养及调用制度。
6.3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信技术、卫星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联络畅通、迅速、高效。
6.4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给予相应资金保障。
6.5 技术保障
各相关部门及黄花机场应加强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强技术投入,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黄花机场以及民航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防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民航各有关单位应组织民用航空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事故救援和调查等有关人员的业务知识能力水平。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至少每3年协调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综合演练,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民航各有关单位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民航相关单位等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8.附则
8.1 名词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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