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5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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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7〕5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7〕5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困境儿童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困境儿童是我市户籍未满18周岁,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需要临时救助的儿童。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是兜底保障民生、精准帮扶的重要举措,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的基本原则,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


(一)加强困境儿童生活保障


1.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按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不低于3倍低保标准、散居孤儿不低于2倍低保标准提供生活保障。市本级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的经费,除去中央、省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区县(市)供养孤儿的基本费用,除去上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差额部分由区县(市)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区县(市)可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2.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 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 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


5. 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将因父母重残或重病、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弃养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根据情况经村(居)、乡镇(街道)、区县(市)三级认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和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区县(市)可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6. 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需临时救助的;或者因父母被羁押而遭遇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需临时救助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二)强化困境儿童监护职责


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弃婴/儿(疑似),公安机关要及时将弃婴/儿(疑似)


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或救治,待其身体状况稳定后办理捡拾证明,送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同时积极开展弃婴/儿(疑似)生父母查找工作。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公安机关送区县(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福利机构安置的,区县(市)政府可向市民政部门和市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安置并签订协议,明确监护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于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并经公安机关确定无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机关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签订委托临时监护协议予以临时庇护,并依法追究儿童父母的法律责任。对


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区县(市)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待父母回归后,由父母及时领回。对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确保被收养儿童得到妥善抚养监护,相关部门要依法出具收养所需证明。


(三)加强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


将孤儿(含成年未就业孤儿)视同特困人员一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等覆盖范围。对于孤儿、特困救助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财政全额资助。对于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残疾人康复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的需求,逐步让残疾儿童得到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的服务。


(四)加强困境儿童教育保障


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教育资助和义务教育阶段免“一费制”入学政策,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 12年免费教育。教育部门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申办特教班,为机构内外的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五)加强困境儿童安全法律保障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困境儿童权益的犯罪。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困境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权益保障工作。


三、强化困境儿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财政、教育、宣传、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困境儿童保障经费,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让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和其他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救助、维权等服务。其他各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确保困境儿童各项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基层建设,完善工作网络


构建困境儿童保障区县(市)、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区县(市)政府要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机制,依托现有福利、救助机构和社区公共服务等设施,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动态管理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兼)职儿童主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和政策宣传,落实对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的强制报告责任,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及时掌握困境儿童的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加强设施建设,完善工作阵地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各方资源,推进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和区县(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场所及设施建设,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求,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医疗、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要纳入教育、卫生计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并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要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聘用专业社工、医疗康复专家等多种措施解决人员和经费不足问题。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确保有困境儿童活动场地和工作阵地。要引导社会群体、专业社工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向困境儿童开展爱心活动、提供专业服务。


各相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民政局、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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