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3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旱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旱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旱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日
长沙市旱灾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防旱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 Ⅳ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Ⅱ级响应
4.5 Ⅰ级响应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 供水危机抗御对策
4.8 响应结束
5. 善后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资金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服务组织保障
6.4 抗旱应急水源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处罚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长沙市旱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做好旱灾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湖南省旱灾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旱情等级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防旱、抗旱减灾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旱灾严重地区和人畜饮水特别困难地区的抗旱工作,解决旱区群众饮水困难,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坚持预防为主,防旱与抗旱相结合,实现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由农业抗旱为主向城乡生产生活和生态全面主动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旱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4)坚持依法抗旱救灾,实行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5)根据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开发水资源,有效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长沙警备区参谋长、市政府联系农业的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水务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长沙水文水资源局、长沙供电分公司、长沙警备区司令部、武警长沙市支队、市供销合作总社、移动长沙分公司、电信长沙分公司、联通长沙分公司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市防指秘书长。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1.1市防指
组织、领导全市抗旱工作;传达贯彻国家防总、省防指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对抗旱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市抗旱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组织制订各类抗旱预案;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负责重大抗旱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统一调度全市水利设施的水量;组织灾后处置;做好市应急委和省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防办
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市抗旱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旱情、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全市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的抗旱预案;负责中央特大抗旱补助费,省、市抗旱经费,农业抗灾用电用油指标计划安排,市级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查各级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承办市应急办和省防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水务局 负责全市抗旱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所辖抗旱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抗旱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 负责抗旱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参与重大灾情应急工作。
市发改委 指导、协调抗旱规划编制和抗旱应急水源建设,负责权限范围内抗旱工程项目审批及投资计划安排。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做好抗旱的电力供应及电力抢修;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抗旱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督促落实教学单位解决教职员工和学生饮水困难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城区供水安全,保障供水能力,抗旱应急响应期间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及时提供供水、用水信息。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偷窃抗旱物料、破坏灌溉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协助解决旱区群众饮水困难。
市民政局 负责全市旱灾的救灾工作,做好有关灾情统计工作,负责救灾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及时做好勘灾、核灾工作,做好灾情发布、报送工作。
市财政局 协同市防汛办申报、筹集抗旱救灾所需资金。对市防汛办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报市政府领导批示后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指导全市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设置,配合做好抗旱救灾的表彰奖励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依法优先办理抗旱工程用地手续;协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优先组织和提供抗旱救灾运输工具,保障抗旱救灾运输畅通,督促做好船舶安全运输工作。
市农业委 负责农业洪涝旱灾统计和检查工作,组织旱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做好林区林业抗旱救灾工作。
市文广新局 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旱情、灾情和各地抗旱动态,对开展的抗旱工作做好宣传报道。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灾区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预防和控制疫情。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协助公安局维护抗旱救灾期间的社会秩序;紧急抗旱期间应当组织队伍抢送缺水地方群众饮水。
市环保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水污染危险期,控制污染源排放,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
市安监局 负责组织旱期安全生产检查,协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把握抗旱宣传导向,及时组织、协调和指导抗旱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市水文局 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的监测分析资料,做好水情、旱情预测预报工作。
长沙供电公司 负责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及电力设施设备的抢修,落实抗旱用电的调度指令。
长沙警备区司令部 负责配合做好重大灾情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
武警长沙市支队 负责参与重大旱灾应急处置工作。
市供销合作总社 负责紧急抗旱救灾期协调、联系有关物资调度、供应。
移动长沙分公司、电信长沙分公司、联通长沙分公司负责确保抗旱应急通信畅通,并为其提供优惠和优先服务。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用水、农业生产、工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各县(市、区)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旱情信息监测点,收集实时旱情,上报至市防办。遇旱情急剧发生时应及时加报。
3.1.2水务部门对水库、塘坝、河道、湖泊蓄水、地下水、墒情和蒸发量进行监测统计。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气温等基本气象信息,分析遥感监测成果,定期报同级抗旱指挥机构;旱情紧急情况根据需要加大上报频次。水文部门应结合天气预报,预测未来 5—7天的水情、墒情、旱情发展趋势,定期报同级抗旱指挥机构;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加大上报频次。环保部门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向同级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质监测成果。当需要引水时,加大监测频次,从水质方面提出引水建议。
3.1.3市防指综合上述旱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并组织核实实时灾情,为抗旱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各级政府及其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2.2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旱灾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3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干旱风险图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解决群众饮水困难的决策依据。
3.3.2抗旱预案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本行政区内的抗旱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和备案。
3.3.3抗旱信息系统
市防指应依托市防汛指挥系统建设抗旱信息系统,以此作为旱情预警系统的技术支持平台。
3.4 防旱措施
遵循“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防旱工作机制。
3.4.1蓄水保水
在保证工程安全和应急用水的前提下,各类水库和闸坝都应按照控制运用方案的规定,适时蓄水、引水、保水,增加调节水量。有抗旱任务的水利工程要制定和完善抗旱调度运用办法。
3.4.2利用过境水资源
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时、适量引用过境水资源。
3.4.3洪水资源化
洪水消退阶段,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时关闭水库泄洪设施和沿江、沿河控制水闸。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尾梢,增加抗旱水源,改善抗旱水质。
3.4.4水源调度
各级防汛抗旱机构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和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实际,编制抗旱供水水源调度方案,增强计划性、科学性。
4. 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级(轻度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Ⅱ级(严重干旱)和Ⅰ级(特大干旱)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4.1.2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在预警和应急响应期实行值班制度。
4.1.3各级抗旱指挥机构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供水调度工作,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旱灾发生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旱救灾工作,重大旱灾的救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指挥协调。
4.1.5旱灾发生后,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4.1.6因旱灾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Ⅳ级响应
4.2.1响应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时,进入Ⅳ级响应: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0—20% 或城市干旱缺水率为5% —10% 。
4.2.2启动程序:市防办根据旱情、灾情启动Ⅳ级响应。
4.2.3Ⅳ级响应行动
(1)抗旱工作原则
坚持防汛与抗旱并重,实行全面抗旱,确保城乡供水和农业丰收。
(2)组织发动措施
市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水务、农业、气象、水文、电力等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市防指根据旱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发展,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向受旱地区发出做好抗旱工作通知;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动员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开展抗旱服务;向省防指、市政府报告旱情;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抗旱信息;下达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市防办及时掌握旱情、灾情信息派出抗旱工作检查组指导抗旱;按照有关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旬向省防办填报旱情报表。
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在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履行相应职责。
受旱地区抗旱指挥机构按职责承担本区域抗旱工作,组织提水抗旱,并将工作情况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
(3)抗旱调度措施
1. 加强蓄水保水,做好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发动抗旱泵站、机井、小口井、各类抗旱流动机械,适时开展抗旱浇灌。
2. 加强蓄水管理。面上水库、塘坝放水要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控制,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3. 渠道淤积严重的地区,要发动劳力及时清淤疏浚,保证输水畅通。
4. 鼓励和督促有关区、县(市)开展旱作物的抗旱浇灌。特别是当旱情发生在农作物收割的关键时期时,动员受旱地区积极主动开展抗旱,减轻农作物不应有的损失。
4.3 Ⅲ级响应
4.3.1响应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时,进入Ⅲ级响应: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 —40% 或城市干旱缺水率为10% —20% 。
4.3.2启动程序:市防办根据旱情、灾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市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4.3.3Ⅲ级响应行动
(1)抗旱工作原则
实行全面抗旱,力争抗旱夺丰收。
(2)组织发动措施
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市防指根据旱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向受旱地区发出加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抗旱工作检查组指导抗旱;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向省防指、市政府报告旱情;动员受旱地区服务组织开展抗旱服务;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抗旱信息。
市防指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向省防指、省财政厅申请特大抗旱经费;请求市政府安排下达必要的抗旱经费。
市气象局把握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监管。
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严重干旱的区县(市)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况进入紧急抗旱期,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按职责组织开展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
(3)抗旱调度措施
1. 进一步加强蓄水保水,做好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发动抗旱泵站、机井、小口井、各类抗旱流动机械,适时开展抗旱浇灌。
2. 加强蓄水管理。水库、塘坝放水要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控制,做到计划用水,节约水用。
3. 渠道淤积的地区,要组织劳力及时清淤疏浚,保证输水畅通。
4. 加强污染源治理,限制污水排放,防止城乡供水水源水质恶化。
5. 督促有关区县(市)开展农作物的抗旱浇灌。
4.4 Ⅱ级响应
4.4.1响应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时,进入Ⅱ级响应: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40% —60% 或城市干旱缺水率为20% —30% 。
4.4.2启动程序:市防办根据旱情、灾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市应急委启动Ⅱ级响应。
4.4.3Ⅱ级响应行动
(1)抗旱工作原则
全面抗旱,保证重点。抗旱重点是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种子生产用水、高效经济作物用水等。
(2)组织发动措施
市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市防办每天组织会商,必要时由市应急委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
市应急委发布抗旱紧急通知,派出抗旱工作组、专家组,深入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市防指召开成员单位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
市防指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市防指在向省防指申请特大抗旱经费的同时,请求市政府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受旱严重地区的抗旱救减灾工作;动员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加大抗旱服务力度。
市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灾情及抗旱情况。定期在有关媒体发布市防指《抗旱通报》。
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在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承担相应职责。
有关区县(市)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依法宣传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抗旱工作,督促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将工作情况报所在区县(市)政府和市防指。
(3)抗旱调度措施
1. 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市防指进一步做好中型水库的统一调度,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2. 蓄引提调并举,全力开机提水抗旱。全市所有泵站全力开机提水,努力扩大浇灌面积。
3. 加大农业、城市生活、工业节约用水力度。特别是灌区尾部要做好种植结构调整工作。
4. 加强污染源的治理,限制污水排放,严防城乡供水水源和灌溉水源水质的降低。
5. 在中度干旱调度措施的基础上,将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放在抗旱调度的首位。
要留足生活用水水源。作为城镇供水水源的中小型水库,要压缩农业灌溉用水;对村边塘要划出一至二口人畜饮用水专用塘,保证人畜饮水需要。
(4)抗旱应急措施
各级政府可采取下列应急措施:在保证水工程安全的情况下,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应急性跨流域调水;适量抽取水库死库容;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对饮水严重困难地区实行人工送水。限制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4.5 Ⅰ级响应
4.5.1响应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时,进入I级响应: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60% 以上或城市干旱缺水率为30% 以上。
4.5.2启动程序:市防指根据旱情、灾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市应急委启动Ⅰ级响应。
4.5.3Ⅰ级响应行动
(1)抗旱工作原则
实行“重点抗旱与保重点”的工作原则。抗旱重点是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
(2)组织发动措施
市应急委主任主持会商,市应急委各位副主任和市应急委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
市政府召开全市抗旱紧急会议,发出抗旱紧急通知,全面部署抗旱工作;派出抗旱检查组、督查组,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向省防指、省政府汇报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情况。
市防指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加大跨地区、跨流域水源协调力度。
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特大抗旱经费,市防指请求在市政府相关经费中追加下达资金,重点支持受灾特别严重地区的抗旱救灾工作和重点水源调度补助。
市应急委动员全市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和应急送水;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应急送水,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市防办紧急调拨抗旱物资。
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3)抗旱调度措施
1. 市应急委在Ⅱ级响应调度措施的基础上,以人为本,把确保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强化各项调度措施。
2. 所有提水设施抓住时机抢提外水。泵站引水渠道淤积严重的地方,要及时发动群众清淤疏浚,确保引水畅通。因外河水位低,引不到水的地方,要充分发挥抗旱服务组织的作用,架设临时机械提水。
3. 加强防污调度,防止水质恶化。严格执行防污调度规定,防止污水集中下泄,造成污染事故。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限制直至停止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确保大旱期间水质满足城镇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需要。
4. 进一步加大农村人畜饮用水调度。要充分发挥近年来新建或扩建的人畜饮水解困工程的作用;抗旱服务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迅速开展掏深井、打新井工作。水源仍然困难的,要组织消防部门、抗旱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力量,实行临时送水。
5. 切实做好城镇供水调度。
6. 调度方案顺利实施的要求:市应急委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调水工作。市特大抗旱经费重点向调水倾斜。在实施调水前,应当组织抗旱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效益。
(4)抗旱应急措施
在Ⅱ级响应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加大限制力度。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洗浴等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时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常规和现场采集信息包括气象、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水质、受旱情况等。气象信息由市气象局报市防指;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信息由市水文局报市防指;受旱情况由区县(市)政府报市防指。
各类信息由市防指形成综合情况,报告市应急委和省防指。
市防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7 响应结束
当旱情得到有效缓解或解除时,由发布应急响应的机构视情况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依照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抗旱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及时消除紧急状态下实施的拦河坝,恢复河道、渠道正常泄洪、过水断面。
5. 善后工作
市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指导旱灾地区做好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重大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牵头按《长沙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卫生计生负责调配医务卫生力量,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
市水务局负责督促各地在抗旱结束后及时拆除河道、渠道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督促各地及时回收临时抗旱机械,加强养护和管理,以备下次干旱时使用。
市防办应定性、定量总结、分析、评估抗旱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断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市防指据此进
一步研究,以修正本预案,改进抗旱减灾工作。
针对当年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储备必要的抗旱救灾物资并加强日常管理。
抗旱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旱情预防。遇严重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旱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
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抗旱经费,用于抗旱指挥机构运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抗旱机械购置维修、抗旱服务组织补助;区县(市)财政预算每年要安排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抗旱工作。因旱情需要,可动用市长、区县(市)长预备金或其它资金,保证抗旱需要。市财政下拨的特大抗旱补助费,区县(市)防指应及时安排用于旱灾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专款专用。
6.2 技术保障
建设整合全市防汛抗旱计算机信息网络,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依托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异地会商系统,在总结水源供水调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现行的水源供水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划、组织为基础,建立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
市防指建立抗旱专家库。专家库由水务、气象、水文、环保等部门和在长大学、科研机构等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旱灾时,由市防办组织专家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3 服务组织保障
加强现有抗旱服务组织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组织的服务机制和生存发展体制。同时,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调动各级抗旱服务组织主动为农民服务的积极性,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
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水利工程抗旱能力的实际,结合历史旱灾情况,明确抗旱服务组织需要具备的流动机械和送水设备的最低保有量,以保障旱情发生时及时投入抗旱服务。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抗旱指挥机构调度,为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技术。抗旱服务队重点支援严重受旱地区应急提水、抗旱技术服务等工作。
6.4 抗旱应急水源保障
建立抗旱应急水源保障体系,确保生活用水安全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对容易出现农村人畜饮用水困难的地方,县级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当地的水源状况,控制或暂停取用水库、塘坝、井口等水源用于农业灌溉,留足必要的水源,确保人畜饮用水。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抗旱救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抗旱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要指导、协助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各类救灾分队等,开展抗旱应急演练,提高实战技能。
7.2 奖励与处罚
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
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防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轻度干旱:连续10-20天无有效降雨,或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10% —30% ,并且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和城乡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中度干旱:连续21-30天无有效降雨,或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30% —50% ,旱情对作物产量造成影响,部分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发生困难。
严重干旱:连续31—45天无有效降雨,或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50% —70% 。田间严重缺水缺墒,农作物出现枯萎现象,对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较大困难。
特大干旱:当连续 4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或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70% 以上,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遭受重大影响。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日缺水量与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
城市轻度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为5% —10% ,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为 10% —20% ,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为 20% —30% ,出现较大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为 30% ,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严重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指根据情况变化,提请市政府办公厅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17年8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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