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函〔2017〕9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7〕9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
在线监测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7〕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在建工地安全监管和扬尘监测管理,提高在建建设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行业监管和全面统筹,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
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负责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区县(市)实施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工作。
二、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负责按照市电子政务办的技术要求,在市政府“政务云”的框架下,按照“一级平台、多级应用、分级监管、统一调度”的原则,组织建设全市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监管平台;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级平台基础上建设分平台(区域内园区共同使用),并与市级监管平台联网。
三、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管、区管项目(不含管线工程、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在施工期间应建立并实施视频监控:
(一)单体建筑面积达到 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
(二)轨道交通、长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桥隧、道路工程;
(三)深度超过5米(含5米)、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基坑工程或边坡支护工程;
(四)工程造价在 10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10层(含10层)以上的建筑工程。
四、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或施工周期不少于 2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含管线工程、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在施工期间应建立并实施扬尘在线监测。
五、在建工地必须在下述位置安装视频摄像头:
(一)工地主进出口和项目监控室;
(二)工地制高点和材料加工区;
(三)施工作业面和施工电梯地面出入口;
(四)重大危险源施工部位;
(五)其他需要监控的部位。
六、在建工地必须按以下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一)设备安装位置与基坑或项目主体结构水平距离不大于10米,且应在建设工地远程视频监控范围内;
(二)设备顶端距离地面高度不低于3米。
七、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实施费用由政府投资和建设单位共同承担。政府负责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平台建设及视频监控、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网络传输费用,其中,市级财政承担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费用,其他各区县(市)各自承担本级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终端设备及网络基础设施的购置费用,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具体负责安装、数据传输、运行和维护,在办理安全监督注册前组织完成设备的安装、数据传输和调试工作(无总承包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地视屏监控资料保存期与建设期一致。项目建设期少于3个月的,监控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个月。扬尘数据依照环保相关政策规范的数据保存期保存。
九、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纳入区县(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市)及园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工作进行督查,督促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将在建工地施工视频信号和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对应实施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的企业,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
十、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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