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5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23:36:45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日


 





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契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申报纳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纳税人向地税机关设立的存量房交易办税窗口申报,或通过地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渠道申报;


(二)地税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四条 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


(三)纳税人按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费。


第四条 地税部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系统采用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借助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软件建立的估价模型,将待评估房地产就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层高、交易时点等主要因素修正得出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第五条 地税机关以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申报价格高于计税参考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


第六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且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对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的征收管理。财政部门协助开展此项工作,不定期组织召开财税征管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负责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征收、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要与地税部门建立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做到土地、房产交易信息的即时传递,建立数据共享规范文本,明确数据采集范围,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纳税人未能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不得为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确保落实“先税后证”政策;公安部门负责


提供户籍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婚姻登记信息和地址信息。


第九条 房产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的其他规费按存量房交易评估计税价格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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