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3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23:34:45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9日






长沙市防汛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Ⅳ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Ⅱ级响应


4.5 Ⅰ级响应


4.6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5.2 通讯保障


5.3 经费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分析评估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长沙市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做好洪水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洪涝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防为先、防抗结合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长沙警备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水务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园林局、市工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湘江枢纽办、市气象局、长沙水文水资源局、长沙供电公司、长沙警备区司令部、武警长沙支队、市供销合作社、移动长沙分公司、电信长沙分公司、联通长沙分公司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兼市防指秘书长。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防指


领导、组织全市防汛工作;传达贯彻国家防总、省防指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市防汛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组织制订各类防汛预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措施;负责重大防汛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统一调度全市水利设施的水量;组织灾后处置;做好市应急委和省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防办


承办市防指日常工作;收集、上报和发布雨、水、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审查各类防汛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检查、督促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防汛预案,防御山洪,清除河道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科学合理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负责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防汛指挥系统和防汛物资仓库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市应急办和省防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水务局 负责全市防洪排涝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保障防洪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防洪抢险工程及水毁工程的修复。


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 负责防汛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参与重特大灾情应急工作。


市发改委 负责权限范围内防洪建设工程、应急处理工程、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的指导、协调及审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做好防汛排涝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及电力抢修;负责协调各通讯运营商保障应急通信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洪排涝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市教育局 负责学校防灾减灾常识教育工作和全市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时期教学单位的人员、财产安全转移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城区防涝排渍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所属排渍泵站调度;负责所属在建涉水工程防汛抢险,协助城市河道清障工作,紧急防汛期组织防汛抢险突击队;负责城区供水安全,保障供水能力,应急响应期间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及时提供供水、用水信息。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紧急防汛期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偷盗防汛抗旱器材、破坏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汛的治安保卫工作;紧急防汛期根据需要做好道路交通和区域管制以及抢险救灾队伍的组织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全市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做好有关灾情统计和核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做好洪涝地区的救灾、勘灾和灾民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 协同市防汛办申报、筹集防汛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对市防汛办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报市政府领导批示后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指导全市各级防汛组织机构设置,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的表彰奖励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优先办理防汛排涝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及时做好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警、监测,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禁止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建房;收集并上报有关资料及灾害情况,制定防治方案,落实防治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防汛期所辖航道运输安全、港口管理、航道管理;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为防汛抢险救灾优先组织和征调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防汛抢险救灾运输道路畅通;紧急防汛期组织封航和实行水上交通管制,组织防汛抢险突击队,协助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市农业委 负责农业洪涝灾害统计和检查工作,组织洪涝灾害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


市林业局 协助指导林区山洪防御抗灾工作。


市文广新局 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工作动态,对开展的防汛工作做好宣传报道;负责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广播站点的运行管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灾区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预防和控制疫情。


市城管执法局 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城区排水管网的管理、疏浚与畅通;协助市公安局维护防汛抢险期间的社会秩序;紧急防汛期间应当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和协调各区抢送缺水地方群众饮水。


市规划局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助做好全市水域保护利用规划的监督落实。


市环保局 负责山洪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涉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洪涝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并参与处置工作。


市旅游局 加强旅游景区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汛期根据天气情况组织旅行社合理安排旅游线路,非常情况下做好旅客安全转移工作;及时督促修复景区水毁旅游设施。


市安监局 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园林局 负责市属公园内水域的水系管理,发挥蓄洪、滞涝功能。


市工务局 负责所辖在建市政设施涉水工程防汛抢险,协调城区排渍工作,紧急防汛期组织防汛抢险突击队伍。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防汛宣传报道工作。


市湘江枢纽办 负责湘江枢纽船闸、泄水闸、电站厂房防汛安全和设施设备维护;负责制定湘江枢纽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和防洪度汛预案;执行市防指调度命令,及时向市防办提供水情、汛情和工情信息;组织长沙枢纽抗洪抢险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山洪地质灾害预警、实时雨量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长沙水文局 负责监测全市雨、水情变化形势,及时提供雨、水情数据、分析资料和有关洪水预测、预报资料。


长沙供电分公司 负责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及电力设施设备的抢修,落实防汛抢险用电的调度指令。


长沙警备区司令部 配合做好重大灾情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


武警长沙市支队 负责紧急防汛期官兵集结待命,做好抗洪抢险的人员、物质和器材准备,执行重大救灾任务,听从市防指抢险调度。


市供销合作总社 负责协调、联系有关防汛物资的调度、供应。


移动长沙分公司 负责所辖区移动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防汛移动通讯的通信畅通;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移动通讯工具;根据市防指要求向社会发布防汛信息。


电信长沙分公司 负责所辖区电信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及时排除通讯线路故障;保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文测站、气象台站的电信通讯畅通,确保防汛信息、电子邮件传递的及时、准确;落实对防汛、水文、气象的各项优惠措施。


联通长沙分公司 负责所辖区联通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防汛联通通讯的通信畅通;要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联通通讯工具;根据市防指要求向社会发布防汛信息。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险情扩大可能决口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区域管理者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及时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财产等方面的损失,不得随意夸大或虚报、瞒报。


(2)气象、水文、民政、农业等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灾害情况,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收集动态灾情,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由市防指将初步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


3.2.2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预警。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确定易发生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


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4.1.2各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4应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洪涝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5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抢救和处置。


4.2 Ⅳ级响应



4.2.1响应条 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Ⅳ级响应。


(1)市水文局预报,湘江长沙站水位逼近警戒水位(36.00米)且仍将继续上涨;


(2)市气象局预报,我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日降水量50—100毫米;


(3)一个县(市、区)12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3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可能造成山洪灾害;


(4)千亩以上堤垸出现较大险情。


4.2.2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上述响应条件启动Ⅳ级响应。


4.2.3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相关单位实行 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和了解雨、水、工、险、灾情和天气变化情况,随时向市防办报告有关情况;防汛专业技术人员24小时待命。


组织会商:市防指副指挥长或市防指秘书长主持防汛会商,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负责人和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各成员单位。


应急调度:各受灾区县(市)政府及防办根据水情、灾情自行做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调度。必要时,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联系区县(市)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区县(市)防指工作要求:加强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由区县(市)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巡逻查险及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必要时派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县(市)政府和市防办。


4.3 Ⅲ级响应


4.3.1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


(1)市水文局预报,湘江长沙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将逼近保证水位(38.37m);


(2)市气象局预报,我市部分地区日降水量达到100-150毫米;


(3)两个以上县(市、区)12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 3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可能造成山洪灾害;


(4)万亩以上堤垸出现较大险情。


4.3.2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上述条件提出启动建议,市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4.3.3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市防办副主任领班,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优化调度,适当增加值班力量,随时向市防办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组织会商:市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应急调度:市防指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水库、内湖等调度运用工作。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主动抓好相关工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市财政局申请启动一定数量的防汛预备金;长沙警备区司令部通知现役和预备役人员集结待令。市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出库发放和运输准备。相关区县(市)调用本级人、财、物,做好水库等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


区县(市)防指工作要求:加强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由区县(市)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巡逻查险及抢险工作。按照权利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派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县(市)政府和市防办。


4.4 Ⅱ级响应


4.4.1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


(1)市水文局预报,湘江长沙站水位达保证水位(38.37米),且将继续上涨;


(2)市气象局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日降水量 150 -200mm)将影响我市大部分地区,发出紧急警报;或我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并且相应区域主要河流控制站在警戒水位以上时,汛情紧急时;


(3)某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公共安全。


(4)万亩以上堤垸将出现溃垸性险情或千亩以上堤垸发生溃垸。


4.4.2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上述条件提出启动建议,市应急委启动Ⅱ级响应。


4.4.3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市防办主任 24小时领班,市防办副主任参与值班,按照大洪水值班要求,分设值班、调度、材料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


组织会商:市应急委随时召开防汛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防汛会商,市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市防指专家组参加。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区县(市)防汛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应急调度:市应急委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市防指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抗洪救灾行动情况等,及时报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省防指。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我市洪灾情况,争取支持。可视汛情按流域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市领导奔赴各自联系区县(市)指导抗洪救灾。市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派出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或联系责任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委和市防指汇报情况。武警、专业抢险队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长沙警备区司令部根据要求调动兵力,参加抢险工作。财政部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资金调度,交通部门开通抢险物资车辆免费专用通道。市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做到以车(船)代仓,并申请省级抢险救灾物资支援。必要时


发布封航或交通管制公告。新闻单位不定期通过电视、广播等发布汛情通报。必要时,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


区县(市)政府工作要求:相关区县(市)政府增加防汛值班力量,加强值班工作,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区县(市)相关领导及防指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市政府提供调度意见。按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力度,及时控制险情,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市防指。必要时,可依法宣布本地区相应范围进入紧急防汛期。


4.5 Ⅰ级响应


4.5.1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Ⅰ级响应。


(1)市水文局预报,湘江长沙站水位将超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2)市气象局预报,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影响我市,导致全市日降水量普遍超过200mm;


(3)多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县级以上(含县级)城镇公共安全;


(4)某座大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等公共安全;


(5)数个千亩以上堤垸发现溃垸或一个万亩堤垸发生溃垸。


4.5.2启动程序


市防指根据上述条件提出启动建议,由市应急委启动Ⅰ级响应。


4.5.3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市防指副指挥长(市水务局局长)或秘书长 24小时带班,市防办副主任坚守值班。按照非常洪水值班要求,分设信息、调度、材料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必要时,从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或市防办兼职副主任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组织会商:市应急委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防汛会商会,市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市防指专家组参加。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督促相关区县(市)防汛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省防指报告情况。


应急调度:


市应急委和市防指根据灾、险、工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我市洪灾情况,争取资金、抢险、救生、物资器材等支持。市领导立即奔赴各自联系区县(市)指导抗洪救灾。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市防指迅速派出由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市防指及时宣布我市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开展抗洪救灾。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指依法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在全市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市政府、市防指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应急委和市防指根据汛情、险情发展,果断及时加大市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调运力度,防洪蓄洪工程的调度运用,尤其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和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随时组织专题会商,并由市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和动员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准备随时随地投入抗洪抢险。


市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必须增派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做好城区防涝排渍组织协调、所属排渍泵站调度、在建涉水工程防汛抢险、供水安全保障等工作;市财政局及时做好全市抗洪抢险救灾应急资金调配;市民政局及时、认真地做好勘灾、核灾、报灾和灾后救助工作,向市防办通报灾情,交流灾害信息;市卫生计生委及时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和防汛网络安全工作,协助防汛部门组织当地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道路交通和区域交通管制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征调交通运转工具,开通防汛免费专用通道;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的现场监测和预报工作;市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市政府新闻办做好新闻宣传综合协调工作,新闻单位不定期通过电视、广播等发布汛情通报。长沙警备区司令部迅速组织兵力奔赴各灾区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向上级请求兵力或设备支援。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市)政府工作要求:相关区县(市)政府增加防汛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加强信息传递工作。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区县


(市)相关领导及防指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防汛抢险工作,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市防指提供调度意见。按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应急预案和市防指要求,全力以赴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参加抗洪抢险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县(市)政府及市防办值班室。可依法宣布本地区相应范围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相关区县(市)的防汛指挥机构要服从


市防指统一调度指挥,顾全大局,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6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密切关注雨水情,加强巡堤查险,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用各类抢险队、部队、武警参加抢险处险。


(2)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职权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的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6.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立即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封堵溃口,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分析、传输、上报工作。


4.7.1雨情水情收集、汇报制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加强收集和分析。特别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部门的密切联系。当进入警戒水位时,各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要逐日上报堤垸水情表和水库水位表。


4.7.2险情汇报、登记制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并迅速组织除险。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随时掌握上报处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务必书面呈报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7.3洪涝灾情汇报制度。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像等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和抗灾动态。


4.7.4溃垸垮坝汇报、登记制度。万亩以上堤垸溃垸和中型以上水库垮坝,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1小时内书面上报;万亩以下堤垸溃垸和小型水库垮坝必须在2小时内书面上报。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堤垸溃决情况和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书面总结其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7.5市防指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并及时续报。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1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可以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长部队、武警的调动由市防指提出申请。


4.8.2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指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9 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防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抗洪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0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湘江长沙站控制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区县(市)防指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足额的防汛抢险物资,平时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所需。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供应,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5.2 通信保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防汛应急需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5.3 经费保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抢险、救灾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救灾应急所需。市财政局、市防指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防指申请特大防汛抗洪应急资金,市财政局与市防办提出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实施。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1.1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


6.1.2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 分析评估


6.3.1市防办要对每一次防汛工作予以及时总结,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6.3.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对全年防汛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各区县(市)防汛指挥机构要协助、指导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各类抢险分队,组织实战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2.1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7.2.2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防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块石的特殊洪流。


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湘江长沙站警戒水位为36.00米。


保证水位:是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水位。湘江长沙站保证水位为38.37米。


洪水预报:是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洪水风险图:是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洪水调度: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水库汛限水位:是指水库遭遇设计洪水时,能确保大坝安全,利用防洪库容进行洪水调节的起调水位。水库汛限水位关系到水库防洪安全、地区供水安全保证程度、发电综合效益高低。


水库设计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水库校核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防汛会商:是指市领导或市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主持、参加的防汛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指根据工程变化及预案使用范围变化情况,及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防指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37926.html

本文关键词: 长沙市, 防汛, 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