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4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办学清理整治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23:04:15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办学清理整治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4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办学清理整治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4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净化办学环境,推动依法治教,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治无证办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统筹、综合施策、分类整治的原则,全面排查各种无证办学机构,分析研究清理整治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建立健全清理整治无证办学工作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无证办学机构专项治理,推动清理整治无证办学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二)工作原则。


1. 属地管理。清理整治无证办学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乡镇、街道和社区积极配合。


2. 疏堵结合。坚持以规范促发展,在依法打击无证办学的同时,对既成办学事实、基本符合条件、办学意愿强烈的民办教育机构加强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办理办学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3. 协同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机制,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4. 依法行政。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清理整治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得当、程序合法。


二、清理对象


(一)未取得任何证照,擅自开展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教育咨询公司、托管机构、家教机构、个体工商户等,未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展办学活动的;


(三)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依托已取得合法办学资质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办学活动的;


(四)伪造、变造办学许可证或租借、盗用他人办学许可证,开展办学活动的;


(五)办学许可证过期失效,仍开展办学活动的。


三、治理措施


(一)做好排查摸底。排查摸底原则上每年两次,分别在上半年3—4月和下半年8—9月进行,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所属街道(或乡镇)、详细地址、场地性质(住房、商铺或写字楼等)、产权归属、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所属情形、办学规模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填写无证办学机构情况登记表和无证办学机构情况汇总册。每次排查均以上次排查为基础,重点核实清理整治情况和新增无证办学机构情况,适时做好情况统计,填写无证办学机构变化情况统计表。排查摸底工作要认真细致,做到数据真实、信息可靠,表表相合、表册相符。


(二)实行疏堵结合。坚持疏堵结合、分类治理,每次排查摸底后,区县(市)清理整治无证办学联席会议将无证办学机构情况汇总册同时送达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以汇总情况为基础,开展劝告疏导工作,宣讲相关政策法规,下发限期整改或限期停办通知,并采取必要措施督促落实。


(三)开展重点整治。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和区县(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两次以上综合执法行动,对明显达不到办学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配合整改和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等负面事件、影响恶劣的机构进行重点整治。对列入重点整治的机构依法取缔,不留后患。


(四)落实销号制度。每个年度末,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对照无证办学机构情况汇总册,逐一核实清理整治情况,造具无证办学机构处置汇总册,在12月上旬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年底考核情况,对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情况逐一核实,确认已经查处取缔或自动关停、已经获准办学和限期整改等情形,填写无证办学机构确认处置情况汇总册,并在管理台账内及时销号。


四、职责分工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清理整治无证办学的执法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无证办学机构排查整治工作的统筹组织,对无证办学机构下发整改或停办通知,做好学生分流安置工作;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在职教师、闲置场地和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教育引导,坚决抵制无证办学,依法查处参与或变相参与无证办学的在职在编教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整治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无证机构,依法受理处理因无证办学行为引发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理整治教育咨询公司、托管机构、家教机构、个体工商户无证无照办学行为,依法查处各类办学机构的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行为,对获准办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进行登记。


民政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或撤销登记、擅自以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开展办学活动的无证机构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发布取缔公告,对获准办学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进行登记。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无证办学机构采取责令停止办学措施,查处各种阻扰执法、暴力抗法行为,维护清理整治工作现场秩序,依法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无证办学机构违法建设、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订不同类别学校消防安全设置标准,加强办学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无证办学场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对未经登记备案、为无证办学机构提供场地的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无证办学机构场地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其自来水、燃气供应。


税务部门:负责加强税收征管,依法查处无证办学机构和房屋出租户的偷逃税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治理无证办学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清理整治无证办学工作经费。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对无证办学机构场地,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其通信网络。


供电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无证办学机构场地,依法依程序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其电力供应。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无证办学机构的排查摸底工作,履行发现、疏导和通报职责,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做到防控结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清理整治无证办学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为副召集人,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绩效考核办)、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统筹领导和管理区域内清理整治无证办学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清理整治无证办学工作提供必要保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安排至少1名专职人员,各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联系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要针对清理整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处置细则、操作标准和操作流程,确保清理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底清理整治无证办学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教育投入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


(三)严格督查考核。将清理整治无证办学工作与加强城市管理、社区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住改商”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强化过程监管,加大市委市政府专项督查力度,并将督查考核结果对接到全市绩效考核体系之中。每年年底,市清理整治无证办学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区县(市)清理整治无证办学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重点考核摸底排查情况、清理整治情况、资料汇总和信息统计情况,并就清理整治无证办学机构进行电话或现场抽查。对工作机制不健全、排查摸底不全面、情况报送不及时、打击处理不到位、信息汇总不准确的实行约谈、通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发挥主体作用,广泛进行动员部署,并利用媒体发布通告,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公布排查摸底情况,建立无证办学机构“黑榜”,引导市民注意甄别、理性选择,积极举报和自觉抵制无证办学。新闻媒体要加强行业自律,坚决抵制无证办学机构的形象宣传;组织和策划清理整治无证办学机构的跟踪报道,进一步扩大影响、形成震慑力。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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